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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能违约债券期望收益率的计算

(2011-10-08 10:44:30)
标签:

财经

分类: 债券
首先声明,本文系恒泰证券、北方证券瞿炯、付晓辉所写,本人仅为引用

   市场出于对债券未来违约的可能性,会要求更多的风险补偿。
   可能违约债券的期望收益率与债券的承诺收益率不同,后者被定义为债券的到期收益率,即根据债券现在的市场价格、承诺的未来利息支付和最后的本金返还计算的收益率。债券的期望收益率不容易计算,我们需要考虑两方面内容,一是债券未来违约的可能性;二是在违约情况下债券持有者预期回收的本金百分比(债券的回收率)。如果债券发行公司的信用被降级,不同时期都可能有违约风险,情况就会更加复杂。
债券的到期收益率不是它的期望收益率,在债券违约情况下,债券的等级和债券持有人预期的清偿影响它的期望收益率。假设该债券与其它债券同一日发行,他们有着相同的到期日,投资者肯定会希望该债券具有较高的票面利率。类似地,如果已发行和交易的债券的信誉等级降低,我们会预期这个债券的价格下降。我们同样会预期,在债券违约的情况下,如果预期的清偿额越低,债券的期望收益率越低。
下面举例计算一个有违约风险的一年期企业债的期望收益率。所采用的符号及其代表含义,以及具体的计算公式详见附注。

    如表所示,假定该债券A的不违约概率为90%,债券回收率为80%。如果投资者按100元面值买入,则其期望收益率仅为0.7%。如果投资者希望有与票息一样的期望收益率,那么债券A的价格就会定在97.77元,这时候它的到期收益率是5.34%。到期收益率与期望收益率之间的差额部分(2.34%)就是可能违约的风险补偿。
违约概率调整后债券A的期望收益率

            面值F        100    100
            价格P        97.77  100
            票面利率Q    3%     3%
            不违约概率π 90%    90%
            回收率λ     80%    80%
            预期现金流   100.7  100.7
            期望收益率   3%     0.7%
            
    注:1、F为债券面值,P为债券价格,Q为债券的票面利率,π为债券付息时不违约的概率,λ为债券的回收率;

    2、该债券到期预期现金流为π(1+Q)×F+(1-π)×λ× F;

    3、期望收益率=(到期预期现金流/P)-1
 
多期、多信用等级可能违约债券的期望收益率的计算非常复杂,需要引入债券支付向量、多期转换矩阵等多个概念,由于篇幅所限就不一一赘述了
 
 
 
假设这种算法正确,那么在不违约概率90%(相当于违约概率10%?)时,违约风险补偿大约仅要250BP?
那么,现在的交易所债券估值就太离谱了
不过,银行间的债券定价也部分说明,交易所债券定价错误,相同的东西差价巨大
毕竟只要发行人老老实实,不跳出来说置换资产等挑衅行为,真正违约要到到期日,而高折算非AAA的最早到期日在2013年
难道流动性溢价这么高?
还有什么风险没考虑到?
 
银行间的债券定价也部分说明,交易所债券定价错误,相同的东西差价巨大

一个违约债券还指望在其违约的情形下能收回80%的面值。梦吧。特别是房产价格不再继续飙升的情形下。一个企业一旦破产清算,还掉工资、税金等优先债务后,别指望收回80%了,特别是信用债券。
 
 
企业进入破产程序,需确认破产财产。已作为担保物所担保的债务数额的,超过部分属于破产财产。破产财产在优先拨付破产费用后,支付所欠职工工资、保险、税款、债权等。
因此,有抵押的债券,是优先受偿抵押物拍卖所得的。按现行规定,至少债券的1.5倍。
从银行不良抵押贷款的处置情况看,基本上能拿回90%以上
因为抵押的时候基本上已经打了7折,与企业打官司银行是实力占优、道理在手
至于城投债,真要违约,是债权代理人与地方政府打官司,在社会舆论与背后债券持有人个人群体压力下,100%拿回来应该没问题,只是可能要一段时间
尤其是城投债,毕竟政府背景,不说经济帐,万一造成群体事件,可不是市长能担当的
这次云南事件说明,政府还是很重视的
 
因此,有抵押的债券,是优先受偿抵押物拍卖所得的。
==========================================
我记得有判例,破产程序中,所欠职工工资、保险、税款等优于抵押权。

还有一项优先于抵押权的债券,抵押权并非高枕无忧 http://bbs.toplicai.net/images/post/smile/hexun/006_t.gif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

    (2002年6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25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2]16号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沪高法[2001]14号《关于合同法第286条理解与适用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人民法院在审理房地产纠纷案件和办理执行案件中,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认定建筑工程的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
(3)应由破产企业行使的其他财产权利。这是指在破产程序结束时清算组尚未收回的应由破产企业行使请求权而获得的财产。已作为担保物的财产不属于破产财产。担保物是担保债权人实现债权的物质保证,债权人对其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果债务人不能履行的债务,担保债权人有权取得担保物,用来抵偿债务人的债务。在担保期限内,未经担保债权人的同意,债务人不得将担保物转让、出租、抵押等。所以,已作为担保物的财产不能作为破产财产。但是,担保物的价款大于所担保债务的价款时,多出的部分应列入破产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

(2011年8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27次会议通过)

法释〔2011〕2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已于2011年8月2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27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9月26日起施行。

二〇一一年九月九日

 

  为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结合审判实践,就人民法院依法受理企业破产案件适用法律问题作出如下规定。

  第一条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具备破产原因:

  (一)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

  (二)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相关当事人以对债务人的债务负有连带责任的人未丧失清偿能力为由,主张债务人不具备破产原因的,人民法院应不予支持。

  第二条  下列情形同时存在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一)债权债务关系依法成立;

  (二)债务履行期限已经届满;

  (三)债务人未完全清偿债务。

当年银行剥离不良资产给资产管理公司时,很多贷款手续不全
债权有充分保障的,银行留下来自己处置,给资产管理公司的,都是硬骨头
因此,资产管理公司清收比较困难,时间比较长
现在银行的抵押贷款,主要是房产抵押,清收抵偿基本在90%以上
少数是设备等,打折率一般都在5成以下
这个问题,随便找个银行信贷员确认一下就行
城投的增信,主要有财政应收帐款质押和土地质押
质押方面,人大有决议,法律上是有保障的
质押方面,抵押的是土地,处置受偿优先是确定的,承建的工程是资金用途,不是质押物,不存在工程款优先问题
而违约与破产,距离实在有点远
今天你没钱还贷,说缓几天,难道债权人就起诉你拍卖你房子吗
在银行贷款追偿实务中,一般只要威胁还款就够了,极少到要求企业破产的地步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八条 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


财政应收帐款质押是否合法有效?问题很大。

抵押的是土地,土地上有建设工程。一旦处置烂尾楼就同时处置了土地。处置价款第一顺序是工程款,其他的靠边站。


违约与破产,距离有点远。那是原来的事,最近司法解释大幅降低了转换的难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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