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平台退出条件和程序
(2012-05-05 22:39:41)
标签:
房产债权银行新增贷款平台公司地方政府 |
分类: 工作笔记 |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文件
银监发[2012]12号
中国银监会关于加强2012年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风险监管的指导意见
融资平台退出需满足五个条件:
一是符合现代公司治理要求,属于按商业化原则运作的企业法人;
二是资产负债率在70%以下,财务报告经过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三是自身现金流100%覆盖贷款本息,且各债权银行对融资平台的风险定性均为全覆盖;
四是存量贷款的换押担保、贷款期、还款方式等已整改合格;
五是诚信经营,无违约记录,可持续独立发展。
平台退出应严格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是牵头行发起。由牵头行发起,各债权银行认真审核并形成一致性退出意见;
二是各总行审批。各债权银行分支机构将融资平台退出申请报各总行审核批准;
三是三方签字。各债权银行获总行退出审批通过后,与地方政府相关部门、平台公司进行沟通协商并由三方签字确认;
四是退出承诺。在三方签字的同时,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应明确承诺不再为退出类平台新增贷款提供任何担保;各银行应明确承诺按审慎信贷原则进行贷款管理,并独立承担新增贷款风险;
五是监管备案。牵头行将有关资料收集完整后向融资平台属地银监部门报备,监管部门在融资平台报表中标识退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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