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滨海学院的行为违法
——律师建议被开除学生应叫板该校校规
以下蓝色为引用,其他颜色为博文
Chinaren网站转发新华网一个报道:
青岛一高校男女学生搂抱牵手被开除引争议
发布时间:2007年10月10日10:58
“青岛滨海学院处分行为过分学生”的帖子引起网友争论
院方称“这样做都是为了学生”
“在操场、公寓楼前搂抱、在校园牵手要受到开除学籍、留校察看、记过处分等处罚。”日前,一个“晒”青岛滨海学院处罚通报的帖子引起网友的争论。昨天(9日),滨海学院老师表示,通报的确是学校对违规学生作出的,从严治校是学校的一贯原则。不少滨海学院的学生接受记者采访时说,学校对男女生交往的管理确实十分严格。
7名学生被开除学籍
近日,一署名“霓裳羽嫣”的网友在青岛新闻网挂出了青岛滨海学院处罚学生的通报,通报中写道,学校查处了11起男女生交往的不文明行为,这些学生分别因为在操场中间搂抱、在公寓楼前搂抱、在长廊中互相依偎、在行政楼前坐得很近、女生坐在男生腿上、女生将腿放在男生身上、牵手等身体接触“问题”被处罚,学院作出了7人开除学籍、8人留校察看、6人记过处分的决定。
帖子发出后,不少网友跟帖,有的表示对学校的做法不能理解,甚至有网友庆幸没有到这所学校就读;也有网友表示,学校从严管理是为了学生,应该支持。
昨日BBS上一个帖子里发布的两张照片引起了网友的热烈关注。照片显示的是两张华南师范大学南海分院《保安队查获在校园不文明行为人员的情况记录》,其中记录了在多个时间内发生的多项学生“不文明行为”,包括男女同学牵手、搂抱等行为。在照片中的文件上,还有学院副书记和学生工作办主任的批示,要求学生办、辅导员等对有以上行为的学生“按有关规定处理”。
学校常有老师“巡查”
昨天(9日),记者在学校采访了12名学生,所有同学都表示学校的管理非常严格。今年刚刚入校的本科部一名姓孙的同学告诉记者,他们来到学校后,老师几乎每天都叮嘱学生,不要在校园内谈恋爱,更不要有什么“过激”的行为,而他们也从高年级的师哥师姐那里听说,学校对男女生交往的管理十分严格。
几名外语系的男生告诉记者,学校里经常有老师“巡查”,如果发现男女同学有亲密行为,会立刻上前阻止。而每个学期的开学和考试放假前,学校的管理将会更加严格。“男女生交往,我们可不敢。”相对男生嘴下的别让老师“抓妆,女生就更显得小心,05级一名姓王的同学说,她从来不敢和男生靠得太近。
“规定已写进招生简章”
院方:学生恋爱学校不能干涉,但举动必须符合学校规定
看到网友的帖子后,记者随即采访了滨海学院相关部门负责人,学生处张老师看过帖子后表示,帖子上的内容是学校上学期发出的通报,受处罚的学生都是上学年中,男女交往行为过分的学生。
院长办公室的刘老师告诉记者,从严治校是校方的一贯作法,每年都会有开除学生的事情发生。“我们只会按规定处理,而且都是为了学生。”刘老师说,学校的规定明确写进了招生简章,无论是开除还是记过处分,都是严格按照规定作出的。刘老师表示,学校之所以如此严格管理,是因为一部分学生的举动的确太过分,会影响到更多的学生,如果处罚一个学生,可以换回学校的正常秩序,那么校方必须这么做,也不得不这么做。“校园毕竟是学习的地方。”刘老师说,学生进入大学,已经是成年人,学生的恋爱学校不能干涉,但举动必须符合学校规定,一旦进入校园后就必须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
学校制度要符合国家规定
昨天(9日),记者采访了其他几所驻青高校,对男女学生交往,校方均表示,建议文明交往,但学校不会因为学生搂抱而下“开除令”,更不会限制牵手,拥抱就被开除违背管理规定。
青岛理工大学宣传部孙部长说,学校对学生谈恋爱不提倡也不反对,但学校倡议,学生在公共场合要举止文明,尤其不要过分亲密。
“学校的制度要符合国家规定。”山东科技大学周处长表示,新的婚姻法已规定,在校大学生可以结婚,因此校园出现接触较近的男女学生很难避免,尽管学校从教育管理方面,不希望校园成谈情说爱的公园,但也不能违背国家规定作出过高的处罚。周处长说,学生应在公众场合注意大学生“形象”。
这七种情形可开除学籍
2005年,教育部发布了《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规定七种情形符合开除学籍的处分:1、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2、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3、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4、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5、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6、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7、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被开除学生可提出申诉
学校对学生作出开除学籍处分决定,应当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学校应当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看完本篇报道后,如果该报道属实的话,我为该大学的此种不合法的行为感觉到悲哀,一个大学居然从上到下的校长、老师、管理者居然不懂法,我只能说青岛滨海学院制定校规的领导属于法盲、缺乏基本的法律意识、仍然是老一套的人治观念,但愿这些大学管理者将来不要进入国家机关从政,也不要进入公检法,否则真是法律的悲哀。大学是培养人才的摇篮,中国的未来还指望着这些大学生呢,在不懂法的学校管理者的管理下,这些大学生将来可能成为不懂得维权的人才,中国法治的那一天还真的很遥远呀。
我曾于9月7日写博客文章题目是“凭啥不让我牵他/她的手”,对大学校规的不合理、不合法进行了抨击。
学校是否准予授予学生学位、取消学籍开除学生均属于行政行为(学校的此种行为属于行政行为已经是定论,在此不做更详细的阐述)。授予学生学位、开除学生属于教育主管部门的权力,学校依据相关行政法规和规章取得该两项授权,因此学校在授予学生学位、取消学籍开除学生行为中承担行政主体应该具有的行政职能,学校的地位是行政组织的地位,但学校只能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来行使这两项权力,而不可滥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五十四条规定七种情形符合开除学籍的处分:1、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2、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3、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4、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5、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6、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7、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可见只有严重的行为才能被开除,学校开除学生也只能依据上述7项中的任意一项或几项,否则就是违法行政、滥用其获得的行政权。
报道中那个刘老师说的真好呀,刘老师说:“学生进入大学,已经是成年人,学生的恋爱学校不能干涉,但举动必须符合学校规定,一旦进入校园后就必须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如果规章制度不合理、不合法,我们也要遵守吗?可能刘老师会说:不可能不合理、不合法,那好,你拿出校规来让全国的大学生来讨论讨论,让从事行政法研究的教授看看,看看合不合理、合不合法?我建议让搞行政法的专家、教授给该报道中的大学校长什么的讲讲课,给他们普普法吧。
学校本身制定的校规就不合理、不合法,然后还要学生来遵守,上文报道中开除学生的学校如果没有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则肯定违法,如果依据了《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也只可能是依据该规定第五十四条的第6或7项:“第6项: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第7项: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但不知道该学校的管理者有没有注意到第五十五条:“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足、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恰当。”大学生结婚都符合法律规定了,难道有点亲昵行为反而违法了吗?有亲昵动作就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了吗?显然不可能,因此依据第6项开除这7位学生肯定违法了,那么依据第7项呢?多次违反校规,并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才可以开除,学校制定校规不允许学生亲昵本身就违法,学生亲昵如果不是在公开场合,或者在公开场合但没有影响到正常的教学秩序就是完全的合法行为,你校规管得了吗?你学校这么做也涉嫌侵犯学生的人身权利了,由此可见,依据此项开除学生也显然站不住脚。
学校到底依据什么开除的?到底制定的校规是什么样子的,我没有看到,但完全可以依据处理结果来反推这个校规肯定不合法。
我建议被开除的学生也别去学校或者教育部门申诉了,直接走行政司法途径吧,最好七个人一起诉讼,通过行政诉讼将你们敬爱的母校告到法庭,通过诉讼的的途径维护自己合法的权益。
律师建议:该学校的大学生应该叫板一下该学校的管制制度(不能称管理制度了,称管制制度比较妥当)。
查询了一下,该学校的招生简章网址见:http://218.57.111.210/07zsjz.htm ,最下面有如下特别提示
特别提示:
1、 在校期间禁止男女同学交往有不文明行为。
2、本院是戒烟学校,有吸烟、喝酒等不良嗜好或经不起严格纪律约束者,不宜报考我院。
3、我院的统招计划是国家的指令性招生计划,为确保国家下达的招生计划的顺利完成,我院将在各批次录取期间,对已填报了我院志愿,又符合录取条件的考生,通过电话方式与考生或家长联系,征询考生本人或家庭意见。经确认,对以下情况的考生予以退档。
(1)本科考生未按学院要求到指定地点预报到者;
(2)考生或家长表示不来上学者;
(3)考生电子档案中所留电话为空号或停机者;
(4)其它非我院原因联系不上的考生。
4、考生一经学院录取,应按时到院报到。无故不报到者,学院将通过法律手段追究考生的责任。
学院地址:山东省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嘉陵江西路425号
邮
编:266555
招生电话:0532—86728687
86728972
86729038
86728748转8148/8999/8072
86729032
传
真:86728555
86728000
电子信箱:zs@binhaicollege.com
网
址:http://www.binhaicollege.com
http://www.qdbhu.edu.cn
青岛滨海学院招生办公室
二00七年三月
看来让我说对了,该校领导们真的不懂法呀,居然能有这样的简章:“无故不报到者,学院将通过法律手段追究考生的责任。”如果考上了不去你那学院,你有什么资格追究考生的责任,你依据什么追究?是否录取是学校作出的行为,是否报到是学生的权利,不报道只能视为放弃去该学校读书的权利,你难道要强迫别人来读书不成,这么个大笑话都出现在该校的招生简章中。
学校依据什么作出在校期间禁止男女同学交往有不文明行为的规定,这本来应该通过教育途径来疏导的,反而用校规来制约。
其实,大学制定这种校规,只能反映该大学教育的失败和教育者的懒惰,为什么不采用正确的方式来引导学生呢?
姚克枫律师于2007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