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人撰文说:修订后的《治安管理处罚法》使“被打还手即为互殴”成为“历史”!
我说,错!
这种现象,充其量也就是近年来有些地方荒诞不经的现象,是法而不治的荒唐现象,是“有关部门”尸位素餐、不顾公平正义、有违社会伦理、没丁点是非概念的现象,是真正扰乱社会正常秩序的现象!
因为咱的“历史”不是这样的!咱历史上的“有关部门”的有关人员还是懂得黑白分明、坚持公正、归责清晰、处分恰当的。他们没有用“互殴”囫囵吞枣,更没用“互殴”推卸责任。
我的经历有实可证,仅举二例。
第一件:上初中时(WG期间),我们四个同学学工劳动下中班,回家途中,三个凶汉拦住我们动手打人,我们自然还击。治安巡逻的警员把我们一块带到派出所。那仨人“现身说法”。向警察“控诉”我们把他们收拾得多惨。在了解了事实真象后,一位老警察指着他们怒斥:人家学生把你们这行子流氓脑袋打烂了,也是你们自己负责!
第二件是工作后,出差办案回津已经很晚了。和一位同事(同行的还有一位客户的保卫科长)在火车站被一壮汉拦下,不由分说,两拳把我同事打倒在地,我们上前劝解,这汉子又一把扇掉我的眼镜,接着转身又踢向我同事,于是,忍无可忍,我只得还手。
在派出所,警察认出那汉子:被单位开除后,经常在车站附近寻衅滋事,殴打他人…,已是“惯犯”。
警察了解整个事件经过并询问我们身体、财务是否“有事”后,便让我们回家,并对有些“热心群众”释明:凭白无故受欺负,还不能自卫反击,那没天理啦!
看看,这样的认知,这样的“理念”才是“历史”,才是我们这个社会曾有的正常的“历史”!
此类事情,我是多次遇到(加上我爱打抱不平)。
当然,那时候,不公正的事也不十分鲜见!但社会上,从未有把不公正说得那么冠冕堂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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