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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拨地是否作为无形资产摊销?

(2011-10-19 09:02:43)
标签:

杂谈

分类: 审计

某公用事业公司目前账面有一土地使用权,是该公司取得的划拨地,公司在取得划拨地时支付了耕地占用税记入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

请问:该会计处理是否正确?

如做无形资产摊销,摊销年限应确定为多少年?

 

划拨土地有其特殊性,一般是国有非公司制企业,或者从事特定行业的由国有企业改制而来的公司可以在一定年限内使用划拨土地。在新准则下,使用划拨土地的企业,对于划拨土地的会计处理还是和以前一样,即不做帐务处理(不符合资产定义中有关“拥有或控制的资源”标准)。

 

耕地占用税属于一次性的土地功能转换支出,是国家对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依据实际占用耕地面积、按照规定税额一次性征收的一种税;加之国有企业以行政划拨方式取得的、没有使用期限限制的土地使用权在划拨文件中是没有规定可供企业使用期限的,因而导致企业承担的耕地占用税成本的受益期限无法确定,以及未来能否继续使用土地产生经济利益流入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基于占用税资本化的对象“无形资产(划拨用地)”不进行相关账务处理(即:划拨用地不确认为一项资产)的考虑,个人认为不应将耕地占用税支出资本化,应于发生当期一次性计入当期费用。

 

再退一步讲,如将耕地占用税支出确认为一项无形资产,那也需要将该资产认定为使用期限不确定的资产,不摊销只做减值测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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