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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残鉴定的时机选择:内固定拆与不拆之争

(2025-12-08 16:14:58)
标签:

火天律师

济宁市

夏磊

分类: 行业法规资讯

几个问题:

1.所有标准和指南,有要求必须要拆除内固定才能鉴定吗?没有。

2.内固定在位一定会影响关节活动度吗?按现行标准的解释,除非跨越关节,否则,影响非常有限。

3.骨折一般多久愈合?伤筋动骨一百天,三到六个月差不多了。

4.拆内固定一般要术后一到两年,神经损伤鉴定时机也不过才6个月,植物人也不过才12个月,你一个四肢骨折却要一两年才能鉴定,损伤重的时间短,损伤轻的时间长,这头重脚轻的,合适吗?误工费你会给到鉴定前一日吗?给两年?既然认为不拆内固定伤情不稳定不能做鉴定,那就是持续误工,那就得一直给误工费、护理费。鉴定时机比植物人还长,误工费又只给短短几个月,这既要又要,很荒唐不是吗?二者只能取其一。

现行标准载明,鉴定时机三到六个月,没有要求必须拆除内固定。

这本身就是一个相对公平的鉴定时限,也避免案件久拖不决,显然,拖得越久,对保险公司越有利。


骨折的鉴定时机3—6个月,本质也是拟制的公平。每个人的体质不同,治疗不同,但伤筋动骨一百天,一般人的大致恢复时间就是3—6个月,年龄小恢复快,年纪大恢复慢,但大体如此。如果一年以上还不愈合,那恐怕要走骨不连方向定更高的等级了。

说了这么多,总结一下:

1.内固定在位对关节活动的影响一般不会太大,除非跨越关节。

2.目前几个行标都没有要求做鉴定前必须拆除内固定,伤后3—6个月即可。行标的效力位于程序通则第二梯队,仅次于国标。各种协会文件和指南私自抬高门槛也没用,抵挡不了行标的攻势,毫无还手之力。私自抬高门槛,必然侵害了一方的利益,更确切的说,是伤者的利益。

3.划定3—6个月,符合一般的医学规律,是一个相对客观,也是一个相对公平的时间节点。如果要等到个体完全稳定才能鉴定,那每个案件都可以无限期拖延。

4.一级伤残的鉴定时机也不过才一年,十级伤残九级伤残却要两年,不荒谬吗?这里指功能性相关的伤残,别抬杠,硬扯截肢的事情。

5.定型化和法律拟制的目的,是为了干净清爽的解决纠纷,为了快速解决纠纷,为了减少诉累,为了避免拖延,为了,秩序。拆不拆内固定这事,得服务于大局,不能既要又要还要。


是不是得先睁大眼睛把文件看一看?

文件那么多,有些相互之间还有冲突,文件打架,该咋看?

我先问你,《致残程度分级》是国标吗?显然不是。早就开始申请国标了,但一直未通过。

是行标吗?貌似也不是。他只是两院三部联合发布的一个技术文件。论起来,充其量最多算行标吧。

那,行标的适用指南是行标吗?显然不是,可以理解为残标的使用说明书。说明书本身是不具有标准属性的,更不具有强制力,他依附于标准而存在,没有独立的标准地位,不属于程序通则规定的三个层级的标准。

如果残标的适用指南和其他行标的内容有冲突,该听谁的?

这不废话吗?在其他有正式名号的行标面前,适用指南算个P,啥也不是。

那,内固定到底拆不拆?到底伤后多久才能鉴定?

有个行标叫《肢体运动功能评定》,知道吧?21年的新标准,比适用指南新多了。行标,看清楚了,是有正式名号的行标。比适用指南效力高多了,比肩残标本身,很能打。

上面咋规定的?

评定时机要求如下:

a) 对于肢体骨折后运动功能的评定应在损伤(3~6)个月后,宜在骨折愈合后进行;若内固定物在位影响关节功能的,宜在内固定物取出 1 个月后进行;若骨折不愈合者,应确定在医疗终结后进行;

b) 对于肢体关节脱位后运动功能的评定应在损伤 3 个月后,并已复位后进行;若未完全复位者,应确定在医疗终结后进行;

c) 对于肢体神经损伤后运动功能的评定应在损伤至少 6 个月后,并肢体运动功能相对稳定后进行。

这个规定,其实是回到了老道标的行业共识,鉴定时机,一般情况下,骨折3个月,神经损伤6个月。

你看,行标有要求必须拆除内固定吗?没有,只说了内固定在位影响功能的需要拆。

那,什么情况下就影响功能了?一般认为,内固定物跨越肢体大关节,其是否取出,对伤残结果会有影响。这种情况下,应当在取出内固定物1个月之后鉴定。(来自适用指南和上述行标)

内固定物不跨越大关节的情况下,一般而言,不至于影响关节活动度,即使有,也是轻微的影响。民事案件的证明标准是高度盖然性标准,只要高度确信即可,不需要达到绝对确信。

3个月是行标明文规定允许的鉴定时机,3个月也是一般情况下可以高度确信的骨折基本愈合的期限,不拆内固定也是一般情况下高度确信不影响关节活动度。如果万事要等到绝对确信才干,那,啥也不用干了。要不,一律等黄土埋到脖子的时候再做伤残鉴定?或者,干脆,等死了再做?没有比死亡更稳定的情况了。其实,死亡后也不稳定,变化才刚刚开始。

所以,结论是什么?内固定物不跨越关节,骨折愈合符合一般进展的正常情况下(复查拍个片子看一下不就是了),不拆内固定的情况下,伤后3个月鉴定。论证完毕,完事。

悄悄说一句,《法医临床检验规范》也明确载明,以损伤后果为主要鉴定依据的情形,应在临床医疗终结后检验,一般待损伤3个月~6个月后进行。这,也是行标。

两个行标,干不死你。


还有,协会文件能比行标或国标更严或更松吗?不能。

为何不能?

因为你敢越雷池半步,要么侵害伤者利益,要么侵害保险公司利益。都不允许。协会文件不比产品质量的相关标准,地方标准比国标更严,对消费者是绝对有利的,允许地方抬高标准。但司法鉴定不行,不得任意妄为侵害一方利益。最多只能在标准允许的范围内统一认识,避免分歧,而不是超越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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