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价协:关于价格评估机构是否具备工程造价资质的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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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上诉人荣成市金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青岛建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荣成分公司与被上诉人荣成市加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对一审委托的价格评估机构威海宏志价格评估有限公司是否具备相关鉴定资质争议较大,因此特向山东省价格协会进行函询,法院函询具体内容如下:
双方没有签订书面的施工合同,在一审诉讼过程中双方对已施工完成的防水工程及刮腻子工程的工程量予以确认,但对施工单价无法达成一致,一审法院遂委托威海宏志价格评估有限公司对案涉防水工程和刮腻子工程的单价进行鉴定,威海宏志价格评估有限公司就工程单价出具了相应的价格鉴定评估报告书。现二上诉人对威海宏志价格评估有限公司的鉴定资质存在较大争议,认为该机构不具备工程造价鉴定资质,违反《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的规定,违规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现就威海宏志价格评估有限公司是否具备相关资质向贵单位咨询。敬请回复!
山东省价格评估行业协会对此问题回复主体内容如下:
贵院关于荣成市金城建筑有限公司、青岛建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荣成分公司与荣成市加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就双方当事人一审委托的威海宏志价格评估有限公司(以下称“价格鉴证评估机构”)是否具备工程造价资质的联系函已收悉。鉴于严格意义的“工程造价咨询资质”原属行政审批事项,而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住建部办公厅《关于取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审批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建办标【2021】26号)等规定,对该资质的行政审批已于2021年7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正式取消,之前已颁发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均至2021年6月30日,即自此后不再具有法律意义上的“工程造价咨询资质”。
基于以上情势,结合相关法律及政策,仅从价格鉴证评估机构是否具备对涉案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主体资格角度,回复如下:综合涉诉讼类价格鉴证评估机构具备对涉案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主体资格。
1、从性质和内容方面。涉案工程造价鉴证评估标的一般包括案件所涉工程的结算、决算或建筑物维护、修复费用等争议事项。它实际上即是对涉案工程相关人、材、机等商品或服务事项的市场价格进行综合评定和估算,因此,涉案工程造价鉴证评估本质上即为一种具体的价格行为,依法属于《价格法》调整范围,是价格鉴证评估业务的组成部分。
2、从历史渊源方面。价格鉴证评估机构服务司法、从事对涉案工程造价鉴证评估工作已有几十年的历史。涉案价格鉴证评估活动产生于九十年代,并于2005年由国务院正式确定为国家发改委主管并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之一。国家发改委就价格鉴证评估机构具备涉案工程造价主体资格问题曾多次发文予以明确。如:国家发改委办公厅《关于涉案物品价格鉴证资格问题的复函》(发改办价格【2005】279号)、国家发改委价格认证中心《关于涉案工程造价鉴定主体资格问题的复函》(发改价证综【2011】230号)等。
3、从行业管理方面。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总体方案〉的通知》(中办发(2015)39号)以及国务院(国发【2016】9号)、(国发【2016】10号)等规定,价格鉴证评估机构的行政许可审批已取消,且完成了行政主管机关与行业协会脱钩改革,实现了价格鉴证评估机构的行业自律管理。现我协会对会员机构实行分类登记管理,其中在综合涉诉讼类《价格评估机构登记证书》所记载的业务范围中均包含工程造价事项。
4、从长期司法实践方面。价格鉴证评估机构接受法院委托并出具的涉案工程造价鉴证评估意见书得到了全国各地、各级法院生效判决的确认,为保障司法公平与效率、解决诉讼纠纷起到了现实的、不可替代的作用。
5、从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政策方面。我国《建筑法》、《价格法》等相关法律规范均适用干工程造价行为。虽然从法律层面并不发生相互排斥的关系或效力,但客观上却存在相关部门政出多门、相互冲突,且形成在各自行政管理关系中各行其是的现象,因而导致社会上对此产生不同的认识,但毕竟部门规章间的冲突并不必然导致根本否定彼此的法律效力。同时从政策方面分析,近年来随着上述党中央、国务院持续深化“放管服”、优化营商环境以及取消工程造价资质行政审批许可等系列重大改革文件的实施,无不清晰地体现出国家排除部门垄断、行业封锁,促进市场主体公平竞争的改革精神。因而,任何排斥或限制价格鉴证评估参与涉案工程造价活动的观点既无法律依据,更与当前我国完善社会主义市场体制的改革政策相悖。
综上,威海宏志价格评估有限公司作为综合涉诉讼类价格鉴证评估机构,具备对涉案工程造价进行鉴定并出具专业意见的主体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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