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责任时,能否对公司的债权人进行选择性清偿?
(2024-11-25 17:17:54)
标签:
火天律师济宁市夏磊 |
分类: 公司工商实务 |
一、股东出资加速到期下的补充赔偿责任问题
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情形有十几种,本文仅讨论股东在出资加速到期的情形,根据新《公司法》第54条规定,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公司或者已到期债权的债权人有权要求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提前缴纳出资。延展该条规定,股东出资加速到期情形下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有两种程序:
1、执行程序:根据《变更追加规定》第17条,作为被执行人的营利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此,当公司作为被执行人无可供财产执行时,债权人可以在执行程序中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要求股东在未缴出资范围承担补充责任。
2、诉讼程序:正常情况下,如果公司作为债务人被起诉时,债权人无法突破合同的相对性直接诉请未出资股东加速到期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同时新《公司法》第54条规定的是,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才要求股东出资加速到期,不能清偿与不清偿是两个概念,“不清偿”指的是客观没有清偿,是事实判断;“不能清偿”指的是没有能力清偿,是价值判断。因此公司债权人不能以公司不清偿或未清偿到期债务即要求股东出资加速到期。但是,在公司已经有终本案件,公司其他债权人起诉公司时,可以将未出资股东一并列为被告要求出资加速到期,此时的终本案件即意味着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因此可以将股东一并列为被告要求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二、多个债权人均要求股东承担补充责任,股东能否选择性清偿
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
1、(2021)最高法执监214号:入库案例。裁判要旨:当事人因未缴纳出资而被追加为被执行人后,不能以与在后进入执行的另案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并已履行完毕其股东补充赔偿责任为由排除本案执行。
3、诉讼中一并起诉股东出资加速到期:(2024)新01民终7338号,法院认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28日作出(2021)新0109民初622号民事判决书确认,某公司应向环球公司偿还欠款87,590元。后环球公司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作出执行裁定书,认定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终结了本次执行程序。综上可知,某公司已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公司或者已到期债权的债权人有权要求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提前缴纳出资。”某公司作为被执行人,人民法院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债权人有权请求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综上,郭某、仇某未履行出资义务,应当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