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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责任时,能否对公司的债权人进行选择性清偿?

(2024-11-25 17:17:54)
标签:

火天律师

济宁市

夏磊

分类: 公司工商实务
实践中,常见公司存在多个债权人,在公司无法清偿债务时,债权人另诉要求公司股东承担补充赔偿责任。那么,公司股东能否对公司的债权人进行选择性清偿?

一、股东出资加速到期下的补充赔偿责任问题

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情形有十几种,本文仅讨论股东在出资加速到期的情形,根据新《公司法》第54条规定,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公司或者已到期债权的债权人有权要求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提前缴纳出资。延展该条规定,股东出资加速到期情形下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有两种程序:

1、执行程序:根据《变更追加规定》第17条,作为被执行人的营利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此,当公司作为被执行人无可供财产执行时,债权人可以在执行程序中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要求股东在未缴出资范围承担补充责任。

2、诉讼程序:正常情况下,如果公司作为债务人被起诉时,债权人无法突破合同的相对性直接诉请未出资股东加速到期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同时新《公司法》第54条规定的是,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才要求股东出资加速到期,不能清偿与不清偿是两个概念,“不清偿”指的是客观没有清偿,是事实判断;“不能清偿”指的是没有能力清偿,是价值判断。因此公司债权人不能以公司不清偿或未清偿到期债务即要求股东出资加速到期。但是,在公司已经有终本案件,公司其他债权人起诉公司时,可以将未出资股东一并列为被告要求出资加速到期,此时的终本案件即意味着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因此可以将股东一并列为被告要求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二、多个债权人均要求股东承担补充责任,股东能否选择性清偿

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 公司债权人请求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然而若前述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则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从该条文可知,股东只在未出资范围内承担补充责任,已经承担则不能重复承担。那么,在公司存在多个债权人均要求股东承担责任的情况下,股东能否选择性清偿?股东清偿的顺序又是什么?

首先,我们需要了解到是股东对债权人承担补充赔偿责任遵循的并非“入库规则”,而是单独清偿。法答网第九批精选答问就这个问题进行了解答,主要意见如下:原公司法司法解释根据债权人代位权规则,规定到期未实缴的股东可以向债权人直接清偿。究其原因,是因为股东对公司的出资责任,属于对公司应承担的侵权之债。故在公司怠于行使其债权时,公司债权人代位行使权利,与民法典关于代位权的规定一致。而股东加速到期情形下的股东责任,与到期未实缴的股东责任不应有区别。目前仍应按《九民纪要》精神判令股东向债权人直接清偿,在新公司法司法解释后,此类案件根据新司法解释办理。因此,对首先发现问题并提出请求的公司债权人赋予受偿的优先性,对基于时间顺序上的在先利益给予承认、尊重并予以保护。其次,在存在多个债权人时,应根据《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55条,即对同一执行标的物财务执行措施先后顺序受偿。该规定虽然仅针对同一执行标的物的受偿问题,未赋予先判案件之“债”在执行上的优先性,但对先后顺序的尊重是法律秩序能够得以建立并稳定允许的前提。因此,如果债权人均未进入执行程序,此时应当按照判决的先后由在先的债权人优先受偿(有保全的属于首封优先),如果有诉讼有执行或者均进入了执行程序,此时应当适用《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55条规定,“多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分别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执行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的规定,应由首先采取执行措施的执行案件申请执行人优先受偿,以维护执行基本秩序因此,如果允许股东选择性清偿,则会损害执行的基本秩序,并因个别清偿而损害前案申请执行人债权,不应准许。二、案例参考

1、(2021)最高法执监214号:入库案例。裁判要旨:当事人因未缴纳出资而被追加为被执行人后,不能以与在后进入执行的另案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并已履行完毕其股东补充赔偿责任为由排除本案执行。


 

2、(2019)最高法执监270号:法院认为,一建公司在本案对其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后,对自身应承担的还款义务以及责任性质均是明知的情况下,仍在另案中达成和解协议,所提交的其与中瑞路桥公司、顾闻祥之间的协议书签订于2017年5月16日,晚于本案追加被执行人裁定作出的时间,显然是选择性履行。现以此对抗本案执行,缺乏事实、法律依据。

3、诉讼中一并起诉股东出资加速到期:(2024)新01民终7338号,法院认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28日作出(2021)新0109民初622号民事判决书确认,某公司应向环球公司偿还欠款87,590元。后环球公司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作出执行裁定书,认定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终结了本次执行程序。综上可知,某公司已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公司或者已到期债权的债权人有权要求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提前缴纳出资。”某公司作为被执行人,人民法院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债权人有权请求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综上,郭某、仇某未履行出资义务,应当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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