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高院:关于实际施工人身份的认定
(2024-10-24 11:35: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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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天律师济宁市夏磊 |
分类: 工程房地实务 |
为进一步做实“公正与效率”主题,抓牢提质增效主线,江苏高院民六庭对2023年省法院发改中级法院建设工程和房地产案件进行评查。
评查发现,发改案件主要集中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占全部发改案件的61.9%。其中,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5个实体问题,易出现认定错误问题。
问题1
关于实际施工人身份的认定实际施工人是在转包、违法分包、借用资质等情形中最终投入资金、人工、材料、机械设备实际完成了施工义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实际施工人身份的认定,关系到当事人能否享有突破合同相对性向发包人主张工程价款的特殊权利,往往是该类案件最重要的基础事实。认定实际施工人需要把握以下几个方面: 实际施工人既可以是对整个建设工程进行施工的人,也可以是对部分工程进行施工的人; 实际施工人在经营及施工中具有一定独立性,能够独立承担工程质量责任; 实际施工人与发包人没有直接或者名义上的合同关系; 实际施工人与转包、违法分包的承包人或出借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或者劳务关系。 因此,内部承包人、施工班组等不属于实际施工人范畴。发改案例某公司承接某工程后,与李某签订施工合同,将该工程转包给李某施工,工程完工后,公司向李某出具了工程量核定单一份,载明合同工程价款、施工面积等。之后,张某以李某将上述工程整体转包给张某,工程由张某实际施工为由,起诉请求该公司、李某连带支付欠付工程款。一、二审判决均认定张某系案涉工程实际施工人,判决公司、李某连带支付欠付工程款及利息。再审判决认为,张某未能提供其与李某之间存在转包合同关系的证据,而李某提供的施工记录本、工资表、转账记录等证据能够证明案涉工程是由李某组织实施。张某以其系实际施工人为由,要求李某向其支付工程款的主张依据不足,依法应予驳回。案例评析在认定实际施工人身份时,应根据合同订立、人、材、机的实际投入以及对工程的实际控制等因素综合判断。本案张某及李某均提供证据证明其系案涉工程实际施工人。法院结合实际施工人身份认定要素,分析双方证据,对比评判证据证明力,认为张某所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系实际施工人,李某的举证能够证明其系工程施工的实际组织者和控制者。
供稿:省法院民六庭
整理:石肖然
编辑:夏思纯
审核:张志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