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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案例库:合同僵局下违约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审查规则

(2024-04-16 17:58:24)
标签:

火天律师

济宁市

夏磊

分类: 合同物权借贷
   入库编号2023-14-2-483-019

钟某甲诉上海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案

                                ——合同僵局下违约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审查规则

关键词

民事演艺经纪合同合同僵局违约方起诉解除

基本案情

       钟某甲诉称,要求判决解除钟某甲与上海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签订的《上海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艺人合同》(下简称《艺人合同》)。事实与理由:艺人合同签订之时,钟某甲未满16周岁,尚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法定代理人代为签署合同的行为不能代替钟某甲的真实意思表示。现钟某甲明确表示想要回家乡重庆完成自己的学业,并拒绝追认此《艺人合同》,该合同应属无效合同的范畴。即便该合同有效,钟某甲享有法定解除权,《艺人合同》已经解除。2018年8月23日,钟某甲已向上海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发送解除合同的律师函,且律师函已签收,根据《合同法》第94条规定,上海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在合同履行期间,并未给钟某甲提供良好的培训环境、演艺环境,导致其高中课程的学习基本停滞,如继续在上海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处从事演艺工作,将直接导致无法完成高中学业,更无法进入大学继续深造,直接影响人生的健康发展,并且上海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未在演艺领域为钟某甲提供实质性外演机会,该《艺人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即便钟某甲不享有法定解除权,《艺人合同》也无继续履行的可能,理应解除。《艺人合同》不同于其他类型的合同,因具有人身专属性,且应当建立在诚实信用、自愿公平的基础上,并有利于公司和演员的共同发展。现双方已经缺乏信赖基础,若强制继续履行,不仅会给钟某甲增加负担,也不利于上海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今后的演艺活动的安排与开展。庭审中,钟某甲还提出上海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未履行分配收益义务;上海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安排钟某甲参加的“这就是街舞”节目,在视频中对钟某甲面部进行打码处理,是对钟某甲人格侮辱,不利于钟某甲事业发展,上海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没有宣传钟某甲,不履行合同义务;并且唆使钟某甲外出喝酒,未对钟某甲尽到保护义务。
  
      上海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辩称,1.《艺人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的体现,合法有效,且双方已实际履行。2.上海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已经依约履行《艺人合同》约定义务,钟某甲无权解除合同。上海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履约的行为包括:将钟某甲安排在上海市某重点中学学习并支付教育费用,按约向钟某甲支付生活补助;签约以来安排钟某甲参与20多档节目;安排钟某甲学习声乐才艺等培训。钟某甲无权解除合同,钟某甲单方解除合同既不符合合同约定,也不符合法定解除情形;钟某甲作为违约方,不享有任意解除权。不符合规定的解除通知不应发生法律效力。3.该合同不存在不能履行的情形:上海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为培养钟某甲付出时间及商业代价;钟某甲基于人身属性认为无法履行合同违背契约精神。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7年8月16日,上海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作为甲方,钟某甲作为乙方,双方签署了《上海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艺人合同》。钟某甲的父母(监护人)钟某乙、李某某与上海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该合同签名、盖章,合同期限11年,自2017年8月16日起至2028年8月15日止。其中相关合同条款约定:
  一、合作方式与内容
  1.本合同生效之日起,双方依本合同约定确立乙方对甲方的独家演艺经纪委托合作关系,乙方即成为甲方培训练习生及专属艺人,乙方及乙方监护人同意甲方作为乙方的独家经纪方、代理人,处理和管理本合同约定范围的乙方演艺活动并代表乙方与有关方签署和履行演艺活动合同。甲方为乙方提供包括但不限于舞蹈、声乐等各类培训,并协助乙方发展演艺事业,辅助乙方在各媒体的宣传和推介。
  六、合同解除与终止
  在下列情况下,甲方有权提前解除本合同,且不视为违约:1.乙方因为自身原因或者经甲方考察后认为乙方无法达到培训效果,无法继续进行演艺事业的,甲方有权提前10日通知乙方及乙方监护人解除本合同。2.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提前解除本合同。
  在下列情况下,乙方有权提前解除本合同,且不视为违约:1.甲方因资质问题被国家相关机关勒令停业,无法继续履行本合同,且超过12个月仍无法获得相关法律法规批准继续经营的,乙方有权提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2.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提前解除本合同。除法律规定情形或本合同明确约定的合同解除条件外,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解除本合同。签约后,双方开始履行合同。上海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为钟某甲提供上海市某重点中学借读,借读时间为2017年9月至2018年6月;并安排钟某甲参与了舞台类、综艺、舞台剧、动画、直播、舞蹈秀类等节目。
  后双方产生纠纷。2018年8月21日,钟某甲委托律师向上海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发出《律师函》,函告双方的合同属无效合同,即使有效,自收到函件之日宣告解除。上海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23日收到函件。
  上海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28日向钟某甲法定代表人李某某发出《上海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2018年度艺人分成明细》,告知无分成,于2019年1月1日送达。
  另查明,钟某甲于2018年暑假结束后即从上海返回重庆,其学籍在重庆市某某中学,目前在该校2020届21班就读。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30日作出(2019)沪0120民初4067号民事判决:驳回钟某甲的全部诉讼请求。宣判后,钟某甲提出上诉。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4月26日作出(2019)沪01民终14952号民事判决:一、撤销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30日作出的民事判决;二、解除上诉人钟某甲及其法定代理人钟某乙、李某某与被上诉人上海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6日签订的《上海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艺人合同》。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艺人合同》成立有效,对双方均有法律约束力。钟某甲关于上海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未安排符合要求的教育培训属违约行为并导致其无法实现合同目的、存在隐匿瞒报未支付演出活动收益等上诉理由,均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采信。同时认为:
  一、《艺人合同》已陷入合同僵局状态,任一方均无法实现合同目的。本案中,《艺人合同》涉及演艺经纪公司与签约练习生之间在较长时期内的艺能培训、形象包装、宣传推广、演出安排、商业运作、收入分配、行为约束等一系列内容,以最终实现艺人发展演艺事业、公司拓展市场、双方共同获得经济利益的合同目的。因此,《艺人合同》具有独特的人身依附和约束属性,并非双方当事人简单的利益交换,而是需要双方长期协作、相互配合,共同达成各自的合同目的。然而双方经过多次调解未成,明显存在难以调和的矛盾,已经缺乏继续履行《艺人合同》所需要的信任基础。在本案审理过程中,钟某甲表示当前就想安心学习,认真准备参加高考,且在《艺人合同》履行一年之后其确已返回原籍专心学业,致使系争合同已近二年未能实际履行,在此情形下《艺人合同》明显缺乏继续履行的现实基础。合同已经不适合再强制履行,且任一方均无法实现合同目的,钟某甲想要解除合同但上海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拒绝行使解除权,双方陷入僵持状态。
 
     二、钟某甲起诉解除合同主观上并非恶意。本案中上海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并无证据证明钟某甲主张解除与上海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艺人合同》系为转而寻求其他平台继续从事演艺事业,法院亦未发现钟某甲不再履行合同而希望专心学业的理由存在恶意毁约或违约的情形。
  
      三、强制钟某甲继续履行合同对其显失公平。是否解除系争合同对于合同双方当事人各自利益而言,其重要性并不对等。根据现有相关教育政策及现实情况,继续履行《艺人合同》必然影响钟某甲完成高中学业参加高考争取接受高等教育,进而可能影响其今后更长时间内的人生规划与发展道路,而对于上海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而言,其作为有一定规模的演艺经纪行业从业单位,在一定时期并非只与个别的、特定的练习生签订类似合同,是大量招收练习生加以培训后,挑选个别优秀者加大投入进行包装并重点推广,以实现利益最大化。因此,从保障钟某甲受教育权的出发点考量,继续履行对其而言也将显失公平。
  四、上海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系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合同关系应当是合作共赢的关系,合同双方当事人都应当照顾对方的合理期待,尊重另一方的利益。守约方在合同出现僵局的情况下仍坚持履行合同,且继续履行合同将对相对方显失公平,涉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权利滥用。本案中,在经各方再三就解约赔偿问题进行协商调解未成之后,上海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已经明确知晓钟某甲愿意承担赔偿责任而不愿再继续履行,《艺人合同》事实上也因钟某甲本人早已返回原籍就学而无法继续履行的情形下,仍坚持不同意解除系争《艺人合同》,其真实意思并非认为放弃钟某甲会对其经营造成重大损失,而是为取得高额违约赔偿而占据有利地位,同时也是为警示其旗下其他“练习生”不得轻易提出解约。因此应认定其有违诚实信用原则。
  综上所述,根据系争《艺人合同》内容、履行情况及双方当事人各自的诉辩意见进行综合判断,合同双方对于合同履行已经形成僵局,《艺人合同》继续履行既非必要,也无现实可能,且任何一方均已无法实现合同目的。在此情况之下,对于钟某甲通过诉讼方式主张解除合同,二审法院予以支持。合同解除的时间为诉讼中二审法院判决所确定的时间。
  《艺人合同》解除后,当事人认为合同对方存在违约行为造成其损失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和《艺人合同》的约定,另行提出相应主张。

裁判要旨
  演艺经纪合同属于长期性合同,对于涉未成年人的演艺经纪合同,如自然人违约方不存在恶意毁约的情形且继续履行对自然人违约方显失公平,在守约方明知合同缺乏继续履行的信任基础和现实基础但仍拒绝解除合同的情况下,自然人违约方通过诉讼方式主张解除合同的,法院应予支持,但不影响违约责任的承担。
(民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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