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案例库:合同僵局下违约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审查规则
(2024-04-16 17:5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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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天律师济宁市夏磊 |
分类: 合同物权借贷 |
钟某甲诉上海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案
关键词
民事演艺经纪合同合同僵局违约方起诉解除
基本案情
一、合作方式与内容
1.本合同生效之日起,双方依本合同约定确立乙方对甲方的独家演艺经纪委托合作关系,乙方即成为甲方培训练习生及专属艺人,乙方及乙方监护人同意甲方作为乙方的独家经纪方、代理人,处理和管理本合同约定范围的乙方演艺活动并代表乙方与有关方签署和履行演艺活动合同。甲方为乙方提供包括但不限于舞蹈、声乐等各类培训,并协助乙方发展演艺事业,辅助乙方在各媒体的宣传和推介。
六、合同解除与终止
在下列情况下,甲方有权提前解除本合同,且不视为违约:1.乙方因为自身原因或者经甲方考察后认为乙方无法达到培训效果,无法继续进行演艺事业的,甲方有权提前10日通知乙方及乙方监护人解除本合同。2.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提前解除本合同。
在下列情况下,乙方有权提前解除本合同,且不视为违约:1.甲方因资质问题被国家相关机关勒令停业,无法继续履行本合同,且超过12个月仍无法获得相关法律法规批准继续经营的,乙方有权提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2.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提前解除本合同。除法律规定情形或本合同明确约定的合同解除条件外,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解除本合同。签约后,双方开始履行合同。上海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为钟某甲提供上海市某重点中学借读,借读时间为2017年9月至2018年6月;并安排钟某甲参与了舞台类、综艺、舞台剧、动画、直播、舞蹈秀类等节目。
后双方产生纠纷。2018年8月21日,钟某甲委托律师向上海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发出《律师函》,函告双方的合同属无效合同,即使有效,自收到函件之日宣告解除。上海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23日收到函件。
上海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28日向钟某甲法定代表人李某某发出《上海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2018年度艺人分成明细》,告知无分成,于2019年1月1日送达。
另查明,钟某甲于2018年暑假结束后即从上海返回重庆,其学籍在重庆市某某中学,目前在该校2020届21班就读。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30日作出(2019)沪0120民初4067号民事判决:驳回钟某甲的全部诉讼请求。宣判后,钟某甲提出上诉。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4月26日作出(2019)沪01民终14952号民事判决:一、撤销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30日作出的民事判决;二、解除上诉人钟某甲及其法定代理人钟某乙、李某某与被上诉人上海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6日签订的《上海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艺人合同》。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艺人合同》成立有效,对双方均有法律约束力。钟某甲关于上海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未安排符合要求的教育培训属违约行为并导致其无法实现合同目的、存在隐匿瞒报未支付演出活动收益等上诉理由,均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采信。同时认为:
一、《艺人合同》已陷入合同僵局状态,任一方均无法实现合同目的。本案中,《艺人合同》涉及演艺经纪公司与签约练习生之间在较长时期内的艺能培训、形象包装、宣传推广、演出安排、商业运作、收入分配、行为约束等一系列内容,以最终实现艺人发展演艺事业、公司拓展市场、双方共同获得经济利益的合同目的。因此,《艺人合同》具有独特的人身依附和约束属性,并非双方当事人简单的利益交换,而是需要双方长期协作、相互配合,共同达成各自的合同目的。然而双方经过多次调解未成,明显存在难以调和的矛盾,已经缺乏继续履行《艺人合同》所需要的信任基础。在本案审理过程中,钟某甲表示当前就想安心学习,认真准备参加高考,且在《艺人合同》履行一年之后其确已返回原籍专心学业,致使系争合同已近二年未能实际履行,在此情形下《艺人合同》明显缺乏继续履行的现实基础。合同已经不适合再强制履行,且任一方均无法实现合同目的,钟某甲想要解除合同但上海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拒绝行使解除权,双方陷入僵持状态。
四、上海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系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合同关系应当是合作共赢的关系,合同双方当事人都应当照顾对方的合理期待,尊重另一方的利益。守约方在合同出现僵局的情况下仍坚持履行合同,且继续履行合同将对相对方显失公平,涉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权利滥用。本案中,在经各方再三就解约赔偿问题进行协商调解未成之后,上海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已经明确知晓钟某甲愿意承担赔偿责任而不愿再继续履行,《艺人合同》事实上也因钟某甲本人早已返回原籍就学而无法继续履行的情形下,仍坚持不同意解除系争《艺人合同》,其真实意思并非认为放弃钟某甲会对其经营造成重大损失,而是为取得高额违约赔偿而占据有利地位,同时也是为警示其旗下其他“练习生”不得轻易提出解约。因此应认定其有违诚实信用原则。
综上所述,根据系争《艺人合同》内容、履行情况及双方当事人各自的诉辩意见进行综合判断,合同双方对于合同履行已经形成僵局,《艺人合同》继续履行既非必要,也无现实可能,且任何一方均已无法实现合同目的。在此情况之下,对于钟某甲通过诉讼方式主张解除合同,二审法院予以支持。合同解除的时间为诉讼中二审法院判决所确定的时间。
《艺人合同》解除后,当事人认为合同对方存在违约行为造成其损失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和《艺人合同》的约定,另行提出相应主张。
裁判要旨
演艺经纪合同属于长期性合同,对于涉未成年人的演艺经纪合同,如自然人违约方不存在恶意毁约的情形且继续履行对自然人违约方显失公平,在守约方明知合同缺乏继续履行的信任基础和现实基础但仍拒绝解除合同的情况下,自然人违约方通过诉讼方式主张解除合同的,法院应予支持,但不影响违约责任的承担。
(民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