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继父母)的继承权
(2024-01-12 16:45: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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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天律师济宁市夏磊 |
分类: 家事事务相关 |
随着离婚率的高居不下,二婚家庭也存在增长趋势,重组家庭中比较常见的就是继父母子女关系,《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中有明确规定,如果继父母子女之间存在扶养关系的话,那么继子女日后也是可以继承继父母的遗产的。那么如何理解继子女?如果理解“有扶养关系”?
一、继子女是什么意思?
继子女,是指丈夫与前妻或妻子与前夫所生的子女。继父母,是指母之后夫或父之后妻。继父母与继子女关系产生的原因,一是由于父母一方死亡,他方再行结婚;二是由于父母离婚,父或母再行结婚。子女对父母的再婚配偶称为继父或继母。丈夫或妻子对其再婚配偶的子女称为继子女。继父母子女关系是由于父或母再婚而形成的姻亲关系。
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都包括哪些情形
法律对此尚无明确的定义,根据实践,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主要是指以下情形:
(1)继子女尚未成年,随生父母一方与继父或继母共同生活时,继父或继母对其承担了部分或全部生活教育费,或成年继子女在事实上对继父母长期进行了赡养扶助,亦视为形成了抚育关系。
(2)继子女与继父母共同生活,继父母对继子女给予生活上的照料与抚养;或者虽未与继父母共同生活,但继父母对其承担了部分或全部生活费、教育费;或者成年继子女事实上长期赡养扶助继父母。
(3)继父母负担了继子女全部或部分生活费和教育费;继父母与未成年继子女共同生活,对继子女进行了教育和生活上的照料,即使未负担抚养费用,也应认为形成了抚养关系。
(4)判断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是否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主要标准是继父母是否承担了继子女全部或部分生活费和教育费。如果未承担任何费用,即使对继子女进行了教育和生活上的照料,亦不能认为他们之间形成了抚养教育关系,而只是一种姻亲关系。
在现实生活中,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的关系大致有如下几种情况:
1、前夫或前妻的子女与继父或继母长期生活在一起,形成了事实上的扶养关系,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与生父母子女关系相同,互有继承权。
2、生父母再婚时,子女已长大成人,分居另过或者其生父母再婚后, 继子女并未与继父或继母共同生活,而由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扶养教育成人。继子女对继父或继母没有尽过什么赡养义务,没有形成扶养关系,彼此之间也就不存在继承权问题了。
3、继子女与继父母共同生活,但继子女的生活费用由其生父或生母供给一部分或全部;或者继父母对继子女尽了抚养、教育义务,
【问题1】
甲8岁时,父母离婚,甲随其母单静生活。2年后,单静再婚,继父余生与单静共同照顾甲长大成人。余生与单静婚后生一子余清。后余生去世,留有遗产若干,未立遗嘱。甲要求以法定继承人的身份继承继父余生的遗产,遭到余清的反对。
【问题2】
【问题1】中,甲母亲单静在甲10岁时,改嫁给余生,此时甲尚未成年,依照相关的法律规定,甲母和甲的生父都有抚养甲的义务。从上述案情中可知,由于甲随李兰一起与余生生活,单静扶养甲的行为,是与王刚共同实施的,因此,基于余生这种事实上的扶养行为,我们能够认定余生和甲之间形成了扶养关系,依照我国《继承法》的规定,甲有权利作为继子继承继父余生的遗产。
【问题2】属成年赡养型,本案中李家子女对待吴某视同生母进行了晚年尽心照顾,尽到了赡养义务,应当对他们之间抚养关系予以确立。法院应考虑李家子女继承继母吴某的遗产,判决财产作相应合法继承。
本案主要是从公序良俗角度再结合权利义务对等立法律原则进行司法审判的,如果把有扶养义务的继子女仅仅理解为形成了抚养与被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把成年继子女排除在外,使得成年继子女和继父母不具有一家人的法律内涵,成年继子女即使对于继父母尽到了赡养义务,也只能被当成人外人对待,这就使原本不好融合的再婚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更加雪上加霜,会产生负面的社会效果,也有违公平的社会公序良俗。
特别提醒:继子女继承继父母的遗产,不妨碍其继承生父母的遗产。双方都有继承权。
〖法条链接〗继子女继承权的确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继承编的解释(一)第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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