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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违反竞业限制义务,企业应如何主张赔偿责任

(2023-12-28 16:18:27)
标签:

火天律师

济宁市

夏磊

分类: 劳动人事相关

01前言
https://mmbiz.qpic.cn/mmbiz_png/OTleYN2NrIN8Qe2Q6Sicm8FIXZhV8viaOHwUN5VNUR53Yr0BXcKORianxKPaekK2M60GkNxgeicO2IdFGwExOJg99g/640?wx_fmt=png&wxfrom=13&tp=wxpic

竞业限制作为公司保护自身商业秘密及维持市场竞争力的重要手段,在实践中的运用也越来越广泛,但是在公司实际运用过程中,往往因为对法律规定的理解不够透彻或者实务操作不规范,出现了诸多适用问题,引发了大量的纠纷。

基于此,齐Par针对目前法律实务中竞业限制相关常见的问题进行了梳理,总结实务中高频出现的焦点问题,特意推出竞业限制实务问答系列,以期能为HR们提供一个竞业限制适用的合规指引。



竞业限制实务问题解答之六:员工违反竞业限制义务,企业应如何主张赔偿责任?

02解读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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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可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违约金。劳动者若违反竞业限制义务,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第九十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基于此,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应当承担的后果包括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

实务操作中,针对违约赔偿,通常会遇到以下问题,竞业限制协议约定的违约金金额,法院是否全部支持?如果没有约定违约金,企业从哪些方面主张损失赔偿呢?一般的赔偿标准是多少?律师费用及合理费用能否支持?要求退回的竞业限制补偿金,是按照实发标准还是按照税前标准?


问题一: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时,是否完全按照约定的违约金进行赔偿

法院裁判观点https://mmbiz.qpic.cn/mmbiz_png/OTleYN2NrIN8Qe2Q6Sicm8FIXZhV8viaOHwUN5VNUR53Yr0BXcKORianxKPaekK2M60GkNxgeicO2IdFGwExOJg99g/640?wx_fmt=png&tp=wxpic&wxfrom=5&wx_lazy=1&wx_co=1

对于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的数额,法律并没有进行限制,主要在于双方约定。

齐Par认为,竞业限制违约金兼具赔偿性违约金和惩罚性违约金的性质和目的。赔偿性违约金是为了弥补员工违反竞业限制义务对企业造成的损失,但是竞业限制违约金并不以用人单位实际发生损失为前提;而惩罚性违约金是对员工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惩罚,用以督促员工诚信严格履行合同。

原则上竞业限制违约金应当尊重当事人的合意,但是实践中相对处于弱势地位的劳动者很难就补偿金、违约金数额与用人单位进行充分协商。实务中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企业有可能在协议中约定了高额的违约赔偿金,并据此予以主张。

目前实务操作中,法院并不一定会完全按照约定的标准支持竞业限制协议约定的违约金数额,而是会综合考量员工的工作时间、薪酬水平、掌握商业秘密的程度、主观过错程度、竞业限制经济补偿标准等各项因素,最终酌情判决员工支付竞业限制违约金数额

根据目前检索到的案例,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违约金为员工平均年工资的二倍以内的,法院一般会予以支持,超出该标准的,大部分法院会酌情调低。


参考案例:

(2021)沪01民终6966号:

关于争议焦点二,闫海永对此主张违约金数额过高,远高于竞业限制协议约定的经济补偿标准及工资标准。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双方约定违约金的数额为闫海永离职前1年月平均工资的20倍,结合另案生效判决中认定的事实及闫海永对其工资标准和提成数额的自认情况,且二审中闫海永对一审法院查明其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含提成)为13,625元并未提出异议,而闫海永以补偿标准过低为由请求调整违约金数额,无相关依据。故一审认定闫海永因违反竞业限制约定而应按约承担相应的违约金272,500元,权利义务并未明显失衡,本院对此予以认同。


(2013)浦民一(民)初字第17635号:

基于上述质证意见和当事人的陈述,本院确认如下事实:原告王昭毅于2010年12月13日进入被告上海泽为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工作。2011年11月23日双方签订期限为2011年12月14日至2013年12月13日的劳动合同,其中约定原告担任高级销售专员岗位;每月基本工资2,000元、津贴1,500元;在被告处工作期间及竞业限制期限内,每次违反保密和竞业规定,应承担违约金数额不少于离职前12个月的基本工资及津贴的3倍,并负责赔偿所有损失,包括且不仅限于直接经济损失,间接经济损失和可得利益等。

本院认为,竞业限制是指用人单位对负有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知识产权义务的劳动者约定的竞业限制条款,即劳动者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内不得在生产同类产品、经营同类业务或有其他竞争关系的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本案中,原告在离职后,即与他人共同设立与被告经营范围基本一致的企业,其行为显然违反了劳动合同中约定的竞业限制业务,理应承担违约责任。但双方在劳动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数额畸高,本院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酌情确定原告按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工资总收入的75%支付被告违反竞业限制的违约金96,760.94元。被告要求原告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符合双方所签劳动合同中的相关约定内容,本院予以准许。


(2022)沪01民终3701号:

法院认为:关于第四、五个争议焦点。首先,竞业限制义务属于约定义务,应当按照双方约定确定权利义务。双方《竞业限制协议》明确约定王敏霏违反竞业限制约定即应退还中信博上海分公司支付的竞业限制补偿金并一次性支付违约金。鉴于一审法院已确认王敏霏违反了竞业限制约定,中信博上海分公司要求王敏霏支付违约金并返还已经支付的竞业限制补偿金37,405.98元,并无不当,一审法院予以支持。其次,关于违约金数额,《竞业限制协议》约定的违约金金额为300,000元,王敏霏主张违约金金额存在畸高,应当根据中信博上海分公司的实际损失确定,要求予以调整,中信博上海分公司则不予认可。对此一审法院认为,违约金系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对价,以填补其违约行为可能给用人单位造成的损失,原则上应当尊重当事人的合意,另考虑到双方的劳动关系属性,还应当综合诸多因素予以考量。综合本案中王敏霏的岗位、在职时收入情况、违约行为、竞业限制补偿金支付情况,一审法院认为双方约定的违约金300,000元尚属合理,并无畸高,故对于王敏霏的主张,一审法院不予采纳。最后,法律规定,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后,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按照约定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本案中双方约定的竞业限制期限为2021年3月25日至2023年3月24日,故王敏霏应当停止竞业限制行为,并继续履行竞业限制协议至2023年3月24日。王敏霏要求无需继续履行竞业限制协议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2021)沪0110民初19192号:

至于违约金数额,虽然被告签署了相关竞业限制协议,认可了违约金的计算标准,但协议版本由原告提供,实践中相对处于弱势地位的劳动者很难就补偿金、违约金数额与用人单位进行充分协商。虽说补偿金与违约金性质不同,但补偿金按被告月工资的30%计算,违约金却高达10倍年薪,两者极为悬殊。因此,在确定竞业限制违约金具体数额时,本院将综合被告薪酬待遇、工作年限、工作岗位、主观过错以及本案实际情况,予以酌定。


(2021)沪0101民初12601号:

根据原被告的竞业限制协议,约定原告在职期间及离职后负有竞业限制的义务,如违反,则原告须向被告支付违约金。根据查明的事实,原告担任A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至离职被告后的2020年11月10日,于在职被告期间成立B公司并担任B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至今,而该两司与被告的经营范围中均存在重合,故本院认定原告在离职后存在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行为。原告不认可《薪资补充说明》中载明的薪资21,500元,但原告并未对在每月固定时间自固定汇款方处获取与21,500元基本吻合的款项的事实作出合理的解释,且原告在仲裁时亦确认每月自被告处获取的收入超过21,500元,故本院认定原告的月薪即为21,500元。原被告的竞业限制协议约定竞业限制违约金数额为原告离职前获得的全部收入的2倍,仲裁委认为该标准畸高,对违约金进行了调整;本院认同仲裁委的考量,调整后的违约金金额合理,本院对此予以照准。


(2021)沪01民终6371号:

其次,关于违约金数额,劳动合同约定的违约金金额为竞业限制补偿金总额的五倍即201,840元,陆钰主张违约金金额存在畸高,要求予以调整,乐在四季教育培训中心则不予认可并主张竞业限制违约金不适用《民法典》关于调整违约金的相关规定。对此一审法院认为,违约金系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对价,以填补其违约行为可能给用人单位造成的损失,原则上应当尊重当事人的合意,但考虑到双方的劳动关系属性,还应当综合诸多因素予以考量。乐在四季教育培训中心主张竞业限制违约金不适用《民法典》关于调整违约金的的相关规定,缺乏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采纳。乐在四季教育培训中心另主张陆钰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的行为造成其巨大商业损失,但其提供的退费汇总登记表系其自行制作,陆钰对此亦不予认可,故对于其主张,一审法院亦不予采纳。综合本案中陆钰的岗位、在职时收入情况、违约行为、竞业限制补偿金支付情况,同时考虑到乐在四季教育培训中心未能提供确凿证据证明其因陆钰违约造成损失的具体金额,一审法院认为仲裁裁决酌情认定违约金100,920元尚属合理。故对乐在四季教育培训中心要求支付违约金201,840元及陆钰要求调低违约金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均不予支持。


(2018)京01民终4126号:

第二个争议焦点在于,马原是否应就违反在职期间竞业限制义务的行为,向旷视公司支付违反《竞业限制协议》的违约金?双方约定的违约金数额是否畸高?除违约金外,马原是否还应赔偿旷视公司因调查、制止其违约行为而产生的维权费用?就此一审法院认为,首先,鉴于马原在旷视公司在职期间违反了竞业限制义务,确有违《竞业限制协议》第一条第2款的约定,故依据该协议第三条第1款的明确约定,马原应当向旷视公司支付违约金。进而,关于马原提出的违约金约定数额畸高的主张,一审法院经审查认为,马原在旷视公司担任产品项目总监,掌握有人脸识别安防项目的相关信息,属于旷视公司的商业秘密范畴,尤其是在众多项目仍处于待投标状态时,上述商业秘密对企业经营活动的正常开展与未来发展而言尤为重要。然而,马原在与旷视公司的劳动关系仍然存续期间,为同样从事人脸识别安防项目的竞争企业致庸公司、创视赛维公司提供服务,且在两家竞争企业中均起到主导性作用。马原上述行为,严重违反了与旷视公司之间《竞业限制协议》的约定,主观恶意较大,势必给旷视公司造成经济损失,且违约行为持续时间贯穿于在职期间,综合考虑上述情形,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一审法院认定双方于《竞业限制协议》中约定的违约金数额并不存在畸高情形。马原在职期间未履行竞业限制义务,违反了与旷视公司所签《竞业限制协议》的约定,故应向旷视公司支付违约金1 000 000元。


问题二:协议未明确约定赔偿金标准的,在损失赔偿范围上如何处理?

法院裁判观点https://mmbiz.qpic.cn/mmbiz_png/OTleYN2NrIN8Qe2Q6Sicm8FIXZhV8viaOHwUN5VNUR53Yr0BXcKORianxKPaekK2M60GkNxgeicO2IdFGwExOJg99g/640?wx_fmt=png&tp=wxpic&wxfrom=5&wx_lazy=1&wx_co=1

根据目前检索到的案例来看,竞业限制协议未约定违约金的情形下,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的,通常要承担赔偿责任,用人单位应举证证明实际损失的存在。在此种前提下,有两种审判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用人单位无法证明损失的,劳动者不应当进行赔偿。

如:(2014)锡民终字第912号

健鼎公司可以利用竞业限制的规定保护商业秘密,也可以运用反不正当竞争等其他法律机制依法维护商业秘密。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的,用人单位可以按照约定要求其支付违约金或者要求劳动者赔偿损失,但是法律未规定可以适用定额赔偿。本案中,因双方未约定违约金,健鼎公司亦未证明除支付首笔竞业限制补偿金外还发生了其他的实际损失,故本院不支持健鼎公司要求王丽莉赔偿10万元的主张。


第二种观点认为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义务必然导致用人单位造成损失,即使用人单位无法证明实际损失的存在,法院也会根据劳动者因违反竞业限制义务可能获得的利益、劳动者离职前的工资标准、用人单位支付的竞业限制补偿金数额以及劳动者的主观过错、恶意程度,酌情认定损失的数额。部分法院会采取劳动者离职前一年工资收入的2倍标准计算损失数额。

上海地区法院倾向于第二种观点,认为竞业限制协议未约定补偿金,但是员工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的,即使用人单位无法提供证据证明实际损失,劳动者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以维护企业正常经营发展,抑制劳动者任何有违诚实信用、规避法律的行为,具体赔偿金额由法院酌情裁定。

齐Par同意此裁判观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当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履行竞业限制协议约定的义务,任何违反约定的行为,应当受到谴责,违约方应当赔偿守约方的损失。同时,竞业限制义务一般涉及企业的商业秘密和重大利益,如果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义务,势必会对企业正常经营发展造成影响。而在实际操作中,用人单位很难举证证明劳动者因违反竞业限制义务所带来的利益收入,因此,不应苛责用人单位承担严格的举证证明责任,法院应当酌情认定损失数额。


参考案例:

(2019)苏0505民初7829号:

法院认为:至于违约金,双方在竞业限制合同中并未明确约定违约金数额,原告在庭审中表示违约金及赔偿金的数额均系综合参考估算得来,而被告亦已于2019年8月即离职,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对竞业限制违约金进行调整时,要综合考虑竞业限制补偿金的数额、劳动者违约行为的情节、给用人单位带来的实际损失、劳动者非法获益等多种因素,还应当适度体现对劳动者违约行为的惩罚性,本案中,综合考虑上述因素,酌情支持被告应向原告支付违约金31000元。


(2021)苏05民终1888、1889号:

关于违约金的金额,虽然双方之间的《保密、知识产权与不竞争协议》中并未约定具体的违约金金额,但卢佶理应对其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的行为承担相应责任。关于违约金金额,首先,结合卢佶自2019年3月8日从盖雅公司离职后,至今因违反竞业限制义务所可能获得的利益收入;其次,结合盖雅公司已向卢佶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的金额,此亦系盖雅公司因此而遭受的损失;最后,再结合当事人的过错、恶意程度,并结合诚实信用原则等种种因素,综上,一审法院酌定卢佶应向盖雅公司支付违约金491500元。

关于盖雅公司要求卢佶退还其已经支付的竞业限制补偿金41500元,鉴于如上所述一审法院已在酌定违约金时将其已付的竞业限制补偿金的金额考虑入内,故卢佶无需再行退还盖雅公司已支付的竞业限制补偿金41500元。


(2021)赣0721民初183号:

本案争议焦点四是周陆涛违反竞业限制义务造成损失的计算问题。欧博公司未提供直接证据证明产生的实际损失,双方也未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计算方法,但违约损失确实存在。因此,本院结合周陆涛的违约过错程度、工资收入等情况,酌情认定按周陆涛在欧博公司离职前一年工资收入的2倍计算损失。


(2014)沪一中民三(民)终字第2115号:

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二是胡银华是否存在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行为。根据原审查明的事实,胡银华配偶侯某开设的A公司与比迪公司经营范围有重合,存在竞争关系。A公司在其公司网站上公布的销售热线为***,原审庭审时,比迪公司当庭演示了在微信中搜索手机号码***的用户资料即为“胡银华”,足以证明胡银华参与了A公司的销售工作,故胡银华存在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行为。

综上所述,原审法院认定胡银华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行为成立,应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并酌情判令胡银华应赔偿比迪公司50,000元,并无不当。


问题三:用人单位要求返还已经支付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的,通常按照税前还是税后金额返还竞业限制补偿金

法院裁判观点https://mmbiz.qpic.cn/mmbiz_png/OTleYN2NrIN8Qe2Q6Sicm8FIXZhV8viaOHwUN5VNUR53Yr0BXcKORianxKPaekK2M60GkNxgeicO2IdFGwExOJg99g/640?wx_fmt=png&tp=wxpic&wxfrom=5&wx_lazy=1&wx_co=1

用人单位要求返还已经支付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的,法院通常会支持。但是按照税前还是税后金额返还竞业限制补偿金,法院则有不同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如果用人单位举证证明已经代为缴纳个人所得税,而纳税人为劳动者,用人单位仅为扣缴义务人,因此应当按照税前金额返还竞业限制补偿金。但是如果用人单位未能证明已经代为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应当按照税后金额返还。

第二种观点认为,即使用人单位已经缴纳了个人所得税,但是相关退税应当由公司通过其他途径解决,因此劳动者按照税后金额返还竞业限制补偿金。

就目前检索的案例而言,上海地区法院倾向于第一种观点。同时本文附其他地区法院观点及案例予以参考。


第一种观点案例

(2019)沪01民终14824号:一审法院依据李文亮离职后至与中芯公司存在竞争关系的XX公司工作、违反双方竞业限制约定之事实,结合双方竞业限制协议中有关违约责任之约定、中芯公司向李文亮支付的竞业限制补偿金的数额、李文亮在中芯公司的工作年限及职务等综合考量,认定李文亮除需向中芯公司返还该公司已支付的竞业限制补偿金之外,还需承担241,668元违约金支付义务,并无不当,本院予以认同。在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为所得人、支付单位仅为扣缴义务人的情况下,李文亮要求仅按税后金额承担竞业限制补偿金返还义务的主张,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
(2019)沪0104民初3541号:3.关于竞业限制补偿金返还和竞业限制违约金金额之争议。既然学而思向刘瑶支付了竞业限制补偿金,《竞业限制合同》约定如果刘瑶违反了该合同,即应返还所得补偿金,而该约定并无违法之处,因此学而思要求刘瑶归还此款,并无不当。学而思在支付刘瑶相关款项时,按约为刘瑶缴纳了个人所得税,刘瑶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未回复本院学而思所陈述的缴税情况是否属实,视为放弃权利,因此本院采纳学而思所提供的证据,认定已支付的竞业限制补偿金的税前金额,并以此为核算刘瑶应返还金额之依据。学而思就本案所涉事项申请劳动仲裁的时间是2018年9月17日,因此其在仲裁时要求刘瑶返还的已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所涉时间必然是2017年12月至2018年9月,根据仲裁前置原则,本院在本案中处理的也将是刘瑶于2017年12月至2018年9月期间所得款,及由此产生的个人所得税;刘瑶提供的银行流水账所载内容表明,学而思在2018年1月并未向刘瑶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因此2017年12月至2018年9月期间学而思实际支付给刘瑶的竞业限制补偿金为18,480元、税前金额为21,300元;由于现有证据不能证明2017年12月刘瑶即接受了乐在四季的安排从事幼教工作,因此刘瑶无需向学而思归还该月所得款;据此,刘瑶应向学而思返还19,000元。至于2018年10月、2018年11月刘瑶已得竞业限制补偿金,刘瑶理应返还给学而思,希望刘瑶能够主动返,以免新的诉讼发生。
(2018)鲁02民终6741号:安迈公司主张其每月向魏昊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6319元,扣除个税1263.8元后,魏昊实际收到5055.2元,魏昊应按每月6319元返还。因安迈公司未提交扣除个税的直接证据,本院对其该主张不予支持。在魏昊违约的情形下,一审法院根据案情,酌定魏昊支付安迈公司违约金30000元,并无不妥,本院予以维持。违约金的支付,应依据损失数额并兼顾公平。本案中,安迈公司并未提交有效证据证明因魏昊违约给其造成直接损失的具体数额,魏昊支付安迈公司违约金30000元,已足以弥补安迈公司的相关损失。安迈公司再要求魏昊赔偿损失75828元、支付维权费用25683元,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第二种观点案例:

(2019)京01民终2079号

关于争议焦点二,马原是否应向旷视公司返还竞业限制补偿金,进而,双方间《竞业限制协议》是否因旷视公司停止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而解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七条规定:“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和经济补偿,当事人解除劳动合同时,除另有约定外,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履行竞业限制义务,或者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后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可见,竞业限制补偿金系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履行竞业限制义务而支付的对价,马原离职后未依约履行竞业限制义务,故无权获得竞业限制补偿金。现旷视公司已向马原实际支付2017年6月23日至2017年8月22日期间竞业限制补偿金17 051.20元,马原应当予以返还。至于旷视公司主张马原还应返还其公司已代缴竞业限制补偿金的个人所得税部分,旷视公司可通过合法途径另行解决。进而,针对马原所持旷视公司停止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导致双方间《竞业限制协议》解除的主张,一审法院认为,旷视公司停止向马原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系因发现马原并未依约履行协议项下的竞业限制义务,而有权拒绝履行己方支付补偿金的义务,行为性质上属于履行抗辩权的范畴,而非违反协议约定,故马原以此要求确认双方间《竞业限制协议》于2017年8月23日解除的请求缺乏依据,一审法院对此不予支持;旷视公司要求继续履行《竞业限制协议》并无不当,一审法院依据双方间竞业限制协议的约定,确认双方应履行《竞业限制协议》至2018年6月22日。


问题四:竞业限制违约赔偿案件中,调查费用、律师费等合理维权费用是否会得到支持?

法院裁判观点https://mmbiz.qpic.cn/mmbiz_png/OTleYN2NrIN8Qe2Q6Sicm8FIXZhV8viaOHwUN5VNUR53Yr0BXcKORianxKPaekK2M60GkNxgeicO2IdFGwExOJg99g/640?wx_fmt=png&tp=wxpic&wxfrom=5&wx_lazy=1&wx_co=1

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竞业限制协议中约定了员工违反竞业限制义务应当赔偿企业相关调查费用、律师费等合理费用,且用人单位能够证明该笔金额存在的,法院通常会予以支持。

但是如果法院在酌定违约金的时候已考量了用人单位的维权支出,用人单位再行主张律师费等费用的则不予支持。


参考案例:

(2018)粤0307民初6885号:

被告因本次诉讼,与君合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签订了《法律服务委托协议》,支付了律师费10600元,双方在《竞业限制协议》中约定律师费由违约方承担,故原告需向被告支付律师费5000元。


(2018)京01民终4126号:

第二个争议焦点在于,马原是否应就违反在职期间竞业限制义务的行为,向旷视公司支付违反《竞业限制协议》的违约金?双方约定的违约金数额是否畸高?除违约金外,马原是否还应赔偿旷视公司因调查、制止其违约行为而产生的维权费用?就此一审法院认为,首先,鉴于马原在旷视公司在职期间违反了竞业限制义务,确有违《竞业限制协议》第一条第2款的约定,故依据该协议第三条第1款的明确约定,马原应当向旷视公司支付违约金。进而,关于马原提出的违约金约定数额畸高的主张,一审法院经审查认为,马原在旷视公司担任产品项目总监,掌握有人脸识别安防项目的相关信息,属于旷视公司的商业秘密范畴,尤其是在众多项目仍处于待投标状态时,上述商业秘密对企业经营活动的正常开展与未来发展而言尤为重要。然而,马原在与旷视公司的劳动关系仍然存续期间,为同样从事人脸识别安防项目的竞争企业致庸公司、创视赛维公司提供服务,且在两家竞争企业中均起到主导性作用。马原上述行为,严重违反了与旷视公司之间《竞业限制协议》的约定,主观恶意较大,势必给旷视公司造成经济损失,且违约行为持续时间贯穿于在职期间,综合考虑上述情形,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一审法院认定双方于《竞业限制协议》中约定的违约金数额并不存在畸高情形。马原在职期间未履行竞业限制义务,违反了与旷视公司所签《竞业限制协议》的约定,故应向旷视公司支付违约金1 000 000元。最后,关于旷视公司主张的调查、制止马原违约行为而产生的公证费与律师费,因与本案诉请具备不可分性,一审法院于本案中一并处理,鉴于在确立本案违约金的数额时,已将上述费用中的合理损失部分一并考量在内,故对于旷视公司要求马原支付上述维权费用298 890.8元的请求,一审法院不再另行予以支持。


(2021)辽0283民初7467号:

(四)安康公司要求周建平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的数额及周建平是否应继续履行该协议

安康公司要求周建平返还已支付的竞业限制补偿金1710元,周建平没有异议,本院予以照准。关于安康公司要求周建平给付违反竞业限制赔偿金109806元的诉讼请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竞业限制制度的设立是为了保护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等保密事项,最终为了保护用人单位的经济利益,防止劳动者泄密行为给用人单位带来经济损失。违约金应是劳动者违约可能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一种补偿措施,违约金的约定应当遵循公平原则,不能明显过高。安康公司主张按协议约定给付周建平离职前年收入的两倍作为违约金,明显过高,显失公平。鉴于安康公司未提交因周建平违反竞业限制义务而给安康公司造成损失的证据,本院根据实际情形以及公平合理原则,结合周建平在亿华分公司的工作时间、安康公司给付周建平竞业限制补偿金标准等因素,酌定周建平给付安康公司违反竞业限制义务违约金8000元。《工作保密、竞业限制协议》约定周建平违反竞业限制义务应支付律师费,参考辽宁省律师法律服务收费行业指导标准,现安康公司要求周建平给付律师费10000元,并提供委托合同及相关票据予以证实,故安康公司的该部分主张应为合理。


(2019)沪02民终10325号:

本院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约定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违约金。竞业限制违约金虽然系当事人自行约定,但是其目的是为了督促当事人履行约定并在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时弥补用人单位遭受的损失,平衡劳资双方之利益,故竞业限制违约金数额的确定应综合考虑劳动者的职务、工作年限、用人单位支付的经济补偿金、用人单位的损失等因素。根据查明的事实,前案生效判决已确认罗杰应返还法率公司竞业限制补偿金7,260元、罗杰应支付法率公司违反竞业限制义务违约金58,080元。本案中,法率公司主张罗杰另行支付其因诉讼产生的律师费、调查费,对此,鉴于前案在确立竞业限制违约金数额时已将法率公司维权费用中的合理损失考虑在内,故一审法院对法率公司的该主张不予支持,并无不妥,可予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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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结合前述判例及分析,齐Par建议,企业在竞业限制协议中设置违约责任条款,并根据员工工资水平、掌握商业秘密的程度等设置违约金数额,并要求劳动者支付。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法律授权用人单位对于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可以约定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的违约金。因此,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设定竞业限制义务时,应当约定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的违约金具体金额或计算方法,可以参考劳动者离职前年工资二倍标准设置违约金,从而避免用人单位对损失赔偿举证不能承担不利后果。

2、企业可以在竞业限制协议中单独约定因维权所支出的律师费/公证费等合理费用的承担,如“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的,应当按照税前金额返还已支付的竞业限制补偿金,并支付用人单位因维权所支出的律师费/公证费等合理费用。”

3、由于目前裁判观点不一致,因此建议用人单位在竞业限制协议中明确约定劳动者按照税前金额返还竞业限制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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