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载中…
个人资料
  • 博客等级:
  • 博客积分:
  • 博客访问:
  • 关注人气:
  • 获赠金笔:0支
  • 赠出金笔:0支
  • 荣誉徽章:
正文 字体大小:

施工方虽有擅自更改设计和材料行为,但工程质量符合国家标准,施工方是否仍需承担责任?

(2023-10-25 12:15:44)
标签:

火天律师

济宁市

夏磊

分类: 工程房地实务

【案例】

2009年4月12日,被告苏元食品公司与原告万宏建筑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将其食品加工车间工程包工包料发包给原告施工,约定工程价款658万元,工程竣工合格后付清。施工期间,原告认为工程设计使用的通风窗塑钢材质过于高档,便自行降低通风窗塑钢材质进行施工。工程竣工验收时,验收人员发现通风窗塑钢材质与设计不符,但不影响工程质量合格,遂给予验收合格通过。后原、被告双方进行工程价款结算时,被告认为原告违反合同约定更改施工材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要求减少支付工程价款。原告认为工程质量合格,不存在违约。双方因此产生争议,原告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工程尾款340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建设工程合同系有效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当按协议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本案工程质量合格,被告应当依约给付原告工程款;但原告在施工过程中擅自更改建材,虽未造成质量问题,但其行为已经违反了合同约定,属于违约行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因双方未约定违约金计算标准,根据原告更改建材节约建材支出2.36万元及更改建材未影响工程质量问题等情况,酌定由原告承担违约责任2.36万元。遂判决由被告支付原告工程尾款337.64万元(340万元-2.36万元)。

【分析解答】

") 0px 100% / auto 2px repeat-x transparent; max-width: 100%; box-sizing: border-box !important; overflow-wrap: break-word !important;">《建筑法》第 ") 0px 100% / auto 2px repeat-x transparent; max-width: 100%; box-sizing: border-box !important; overflow-wrap: break-word !important;">58条规定: ") 0px 100% / auto 2px repeat-x transparent; max-width: 100%; box-sizing: border-box !important; overflow-wrap: break-word !important;">“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按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偷工减料。 ") 0px 100% / auto 2px repeat-x transparent; max-width: 100%; box-sizing: border-box !important; overflow-wrap: break-word !important;">工程设计的修改由原设计单位负责,建筑施工企业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 ") 0px 100% / auto 2px repeat-x transparent; max-width: 100%; box-sizing: border-box !important; overflow-wrap: break-word !important;">”因此,施工方擅自更改设计和材料行为,属于法律、法规禁止和违反合同的行为;如施工方擅自更改,应当承担法律责任或合同违约责任。本案中,原告擅自更改建材,虽因工程质量合格而免除其质量责任,但其不按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的行为毕竟是违约行为,不能因工程质量合格而免除其违约责任。本案法院在双方未约定违约金的情况下,根据原告因违约行为所获得的利益判决其承担违约责任是正确的。

【法律法规链接】

《建筑法》第58条。

0

阅读 收藏 喜欢 打印举报/Report
  

新浪BLOG意见反馈留言板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