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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选任的高管不符合任职条件,公司决议应属无效

(2023-10-23 12:06:49)
标签:

火天律师

济宁市

夏磊

分类: 公司工商实务

我国《公司法》146条第1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作出规定,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存在上述五种情形的,相关人员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果公司通过决议仍选举相关人员担任该职务的,这一选举、委派或者聘任行为应属无效。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前述任职妨碍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我们代理的一起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案件法院审理后即以“被选举的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个人负有较大数额债务”为由,认定选举该人为董事并继续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决议无效。法院指出,《公司法》146条第1所列举的情形为法律明确规定的禁止性情况,该规定为效力性规定。

通过检索类似案例,我们还发现如下案例中法院判决相关决议无效:

案例1: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17)皖15民终1209号民事判决书法院认定2014)六民二初字第00322号民事判决书确认了张某文欠500万元到期未清偿的事实,因此海川公司20141015日形成的股东会决议第一条选举张某文为执行董事,违反了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应为无效”。

案例2: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16)川01民终11660号民事判决书法院指出:“叶某友目前仍负有数额较大的个人债务,故选举叶某友担任金蓉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的股东会决议违反了前述法律规定,该决议无效,原审判决作出的股东会决议有效的认定结论不当,本院依法予以纠正。股东会决议无效,其自始不具有法律效力”。

除此之外,存在《公司法》第146条第1款规定的其他事由,构成公司决议无效情形的案例在实践中亦大量存在。

案例3: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北京飞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李某珍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2019)京03民终4242号民事判决书】中,维持一审法院判决。法院认为已经生效的怀柔区人民法院2015)怀刑初字第42刑事判决书认定李某视国法,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飞腾公司40万元资金归个人使用,数额巨大,构成挪用资金罪;判决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201476日起至2015515日止。飞腾公司于2018316作出的关于“全体出席会议董事一致同意李担任北京飞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同时履行北京飞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权利”的决议时,李某刑罚执行完毕尚未满5年,该项决议与《公司法》146条第1款第2项的规定相违背,应属无效。

需要指出的是,公司登记机关将不具有任职资格的人登记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利害关系人还可能提起行政诉讼,通过行政诉讼程序予以解决。

如在冯某等与北京市东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工商行政登记纠纷案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8)京02行初269号行政判决书(一审),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9)京行终6556号行政判决书(二审)】中,冯某主张北京市东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17112日作出京工商东注册企许字(20170201075号准予变更登记(备案)决定,准予富华建设公司变更登记的决定,将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冯某变更登记为王某生。王某生因挪用公款罪、逃税罪、单位行贿罪被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7年,刑期于2015625日刑满,至诉争法定代表人变更时,王某生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尚不具备担任董事资格,亦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原北京市东城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虽然尽到了审慎审查义务,但根据相关材料作出的变更登记,显然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撤销。因富华建设公司在2017112日取得公司变更登记之后,已后续取得了其他公司变更登记,将法定代表人由王某生变更为石某,据此,本案被诉变更登记中关于法定代表人的变更事项已无可撤销内容,一审法院判决确认诉争行政登记行为违法。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维持一审判决同时指出:针对本案中发现的富华建设公司涉嫌提交虚假材料骗取公司变更登记的行为,工商部门理应依职权启动调查处理程序,切实维护公司登记管理秩序。

需要指出的是,本轮《公司法》修订时,修正草案(二审稿)第178条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有所放宽,其表现有二:一是对原第二项规定的“……被判处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五年”改为“未逾二年”;二是,按照《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在第五项“个人因所负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后增加“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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