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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浅析保险人在网络投保中对免责条款的告知说明义务

(2023-09-13 18:25:46)
标签:

火天律师

济宁市

保险

夏磊

分类: 保险金融实务
引言

保险免责条款是指保险人依据保险合同和保险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发生保险事故后无须对事故造成的损失给予赔偿或给付保险金或承担某项保险责任的条款。根据《保险法》的规定,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免责条款对投保人不产生法律效力。我国《保险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已对保险免责条款提示和明确说明的方式作出规定,笔者将从司法实务中,保险人在网络投保过程中对免责条款提示和说明义务的履行认定来展开分析。

保险人对免责条款需采用特别标识01

在网络投保的情况下,保险人未采用特殊字体、颜色或者符号等特别标识对相关免责条款进行提示的,相关免责条款不产生法律约束力——李某甲等诉史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案

在网络投保的情况下,保险人仍需按照法律的规定履行提示和说明义务。保险人只是在投保流程的设置上于投保声明栏概括告知、要求投保人在确认并支付之前必须勾选“了解责任免除在内的保险条款内容”,并未采用特殊字体、颜色或者符号等特别标识对相关免责条款进行提示,故相关免责条款不产生法律约束力。案号:(2016)沪01民终1470号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保险人履行说明义务的程度02

保险人的提示说明内容需达到使投保人能够理解的程度,特别是网络投保时,投保人的学历、知识背景无法预测,保险人应使用尽可能简单明晰的语言最大限度地对免责条款所涉内容进行解释说明,达到具备一般知识和智力水平的人都能理解的程度。

网络投保缺乏传统线下投保中常见的业务人员协助提示之便,投保人需自行理解网页中显示的内容,因此相较于线下投保,保险人承保网络保险产品时应尽到的提示说明义务主动性标准应当更高、更严格。常见的提示说明方式有在网页上使用不同颜色或字体进行标注、强制弹窗、自动播放视频等。实践中,线下投保时,保险人将标注了免责条款的保险条文交付投保人但未作出说明的,一般认为提示说明的主动性不足。类比而言,线上投保时,保险人仅将标注有免责条款的内容设置在网页上,但不考虑投保人是否必然会查阅这些内容。此外,笔者认为,保险人在网络保险产品中需达到的主动性程度还应参考当下网络技术所能达到的实际标准。例如,当前网络技术已普遍可在网页中设置强制阅读时间或下拉至底部才能进行下一步的操作。在判断保险人是否尽到提示说明义务时需要综合所有提示说明形式进行判断。

实务中对于保险人履行说明义务的认定03

保险人的提示义务在其对免责条款进行加粗、加黑处理后,基本能够达到法律规定的“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条件,保险人往往在这一块能够相对做得比较完善。但在明确说明义务上往往可以出现疏漏,导致败诉风险。对于明确说明义务,目前没有全国性的统一法律法规或司法解释对保险法司法解释二中“保险人如何以网页、音频、视频等形式对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予以明确说明”作出规定。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审理指南》第二十一条“通过网络销售保险产品,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可以认定保险公司已履行明确说明义务:(一)网页主动弹出保险格式条款对话框,完整展示条款内容,并采用特殊字体、符号、醒目颜色对免责条款进行特别提示;(二)已设置强制停留阅读程序,保证投保人在合理时间内强制性阅读合同条款;(三)通过音频、视频、flash、人工在线服务、人工电话服务等多种形式对保险合同中专业化、技术化、复杂化条款及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进行普通人能够理解的解释说明;(四)投保流程有专门的“投保人声明”设置,投保人明确确认其已理解合同内容特别是免责条款内容并自愿投保;(五)投保流程中有关于客户身份识别的设置,如人脸识别、电子签名、短信验证等。”该条具有比较完整的借鉴意义。虽然该审理指南仅仅是地方规定,不具有全国统一性,但列举了5种条件:主动弹出、强制阅读、常人能理解、签署声明、识别身份,在保险人以此举证其尽到明确说明义务时能够发挥极大的证明力。

保险人对已履行说明义务的举证04

做好相关投保文书的收集、归档、保存等管理工作。《保险法解释二》等法规明确了保险人的举证责任及证明标准,保险人应在订立合同时指导投保人准确填写相关内容和签章,并做好相关投保文书的管理工作及保留相关凭证,避免因庭审时举证不能或签章瑕疵承担败诉风险。

保险人的举证证明,包括文字解释或邮件说明及确认、电话录音、单独设置页面或通过勾选、弹窗等特别方式,或通过投保人签章等方式予以确认的投保文书等。因此,为维护保险双方权益,减少纠纷,保险人立即修改完善投保单的语句措辞的建议及做好相关投保文书的管理工作就更加重要了。

ALLBRIGHT结语

保险人应当利用好互联网技术,规范投保中的行为,提升用户体验,传递正确的保险理念。一、可以设置独立页面的展示免责条款,对争议较多的免责条款辅之以通俗易懂的短视频讲解。让保单的含义不再是冰冷的条款,而是有温度有内涵的生动表达。二、用多重手段对投保人身份真实性进行验证。可以利用人脸识别、手机号身份验证、短信验证、电子签名等技术手段核验投保人的身份,避免业务员代为投保操作导致保险人说明义务无效的情况。三、利用区块链等技术手段建立、完善网络投保交易的可回溯记录,包括投保页面版本和投保操作轨迹等内容,在发生纠纷时利于查明事实,规范投保人的行为。四、以案例、图文等多种形式对争议较多的概念做出解释。

 

参考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正)

第十七条 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20年修正)

第十条 保险人将法律、行政法规中的禁止性规定情形作为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免责事由,保险人对该条款作出提示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保险人未履行明确说明义务为由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内容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十一条 保险合同订立时,保险人在投保单或者保险单等其他保险凭证上,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以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文字、字体、符号或者其他明显标志作出提示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履行了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提示义务。

保险人对保险合同中有关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的概念、内容及其法律后果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常人能够理解的解释说明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保险人履行了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明确说明义务。

第十二条 通过网络、电话等方式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以网页、音频、视频等形式对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予以提示和明确说明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其履行了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

第十三条 保险人对其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负举证责任。

投保人对保险人履行了符合本解释第十一条第二款要求的明确说明义务在相关文书上签字、盖章或者以其他形式予以确认的,应当认定保险人履行了该项义务。但另有证据证明保险人未履行明确说明义务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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