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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签订《婚内财产协议》约定房产归一方所有有效吗?

(2023-02-09 17:09:35)
标签:

火天律师

济宁市

夏磊

分类: 家事事务相关

基本案情

张某与李某于2010年12月登记结婚,婚后共同购买了一套房子,双方签订《婚内财产协议》约定该房屋归张某所有,并进行了公证,后夫妻关系逐渐不合,李某诉至人民法院要求与张某离婚。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购买的一套房子。


张某认为根据《婚内财产协议》房屋应当属于自己个人财产。


李某认为即使按《婚内财产协议》约定房屋归张某所有,也应视为李某对张某的房产赠与,在房产权属转移登记之前其可撤销赠与。李某认为当时为了维持与张某的婚姻,不得已的情形下签署了该《婚内财产协议》,不能作为张某主张对房屋享有全部的所有权的依据。

法官说法

法院审理认为夫妻双方通过签署《婚内财产协议》将婚后共同财产约定为夫妻一方个人财产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约定”,不属于一方将个人房产给予另一方的赠与行为,而是夫妻双方在共同财产的约定。即使没有办理物权转移登记,亦不影响一方依据该《婚内协议书》取得该房产的所有权。故而张某要求依《婚内财产协议》确认房屋归其所有的约定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



如何签订婚内财产协议


01

区分个人财产和夫妻共同财产


将个人财产纳入夫妻财产协议的,名为夫妻财产协议实为无偿赠与,需及时办理公证或所有权转移手续,否则赠与方可任意撤销。


02

区分财产协议与离婚协议


财产协议与离婚协议不同。


财产协议是夫妻双方单纯对于婚前或婚内财产的分配进行约定,双方签订即生效,如后续双方离婚,一般按照财产协议分割财产;


离婚协议包含了双方自愿离婚、子女抚养和财产分配等一揽子内容,依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69条之规定,只有双方完成了离婚登记或人民法院调解离婚才产生效力,否则该协议不生效。

03

涉及房产,及时过户或公证


如果双方约定房产归一方个人所有,建议及时完成过户手续,实在不具备过户条件的,可以进行公证。以免有被认定为赠与的法律风险,而导致房产最终不能归属于个人一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采用书面形式。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第六百五十八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First Frost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三十二条:婚前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或者共有,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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