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信码|保险人未及时定损产生的损失,责任由谁承担?
(2023-01-01 20:03: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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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天律师济宁市夏磊 |
分类: 保险金融实务 |
法信 · 裁判规则
【案例要旨】《保险法》对保险人理赔核定期限作了明确规定,约束保险人及时履行相应义务。保险人怠于履行法定定损、理赔的义务及延期支付维修款,造成被保险人损失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审理法院:黑龙江省七台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发布2021年全国法院十大商事案件 发布日期:2022-01-29
2.保险公司未能及时定损,主观上存在过错,应对投保人超过合理维修时间造成的租金损失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某保洁公司诉某物流公司和保险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案【案例要旨】肇事车辆的交强险和商业险的承保公司应当知道清扫车属于特种车辆,如未能及时修复将给投保人造成损失,但保险公司未能及时定损,主观上存在过错,应对投保人超过合理维修时间造成的租金损失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投保人作为清扫车所有人和使用人,未能及时对清扫车进行维修,也应承担相应责任。审理法院: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案例来源:《人民法院报》2014年8月28日第3版
3.保险人迟延定损,应对由此造成的被保险人营运车辆合理的停运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无锡市锦江旅游客运有限公司诉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案【案例要旨】保险人迟延定损导致被保险人营运车辆停运损失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被保险人合理的停运损失。合理的停运损失应结合被保险人举证、停运的时间段、同类车型的收益及被保险人应尽的减损义务予以认定。案号:(2013)崇商初字第0414号审理法院:江苏省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案例来源:《人民法院案例选》2014年第4辑(总第90辑
4.保险人迟延定损造成营运车辆的停运损失应予赔偿——阳某某诉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案
【案例要旨】如保险人自接到报险之日起30天内未向被保险人出具定损意见,应认定为迟延定损行为,保险人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被保险人因此受到的损失,包括营运车辆的停运损失。被保险车辆出险达到推定全损标准情况下,如保险人按维修方式定损,应认定为放弃推定全损权利之弃权行为,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超出推定全损部分的维修费用亦应赔偿。案号:(2010)鼓初字第1012号审理法院: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案例来源:《人民司法·案例》2012年第4期
5.保险人怠于定损致使投保车辆不能及时修复,应赔偿投保人交通费损失——投保人诉某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
【案例要旨】保险公司明显怠于履行定损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致使投保车辆不能及时修复,对投保人的出行具有一定影响,因此,投保人要求的交通费损失与保险公司的违约行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保险人应当予以赔偿。案例来源:《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全集(金融卷1)》,人民法院出版社编,人民法院出版社2019年版
6.保险人应对迟延定损期间产生的营运损失给予赔偿——杨某诉时某、某客运公司、某保险公司、某维修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案例要旨】保险公司未及时对事故车辆进行定损,造成被保险人的营运车辆长期处于停运中,存在过错行为,应当对其不定损产生的营运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案例来源:北京法院网 发布日期:2017-12-25
7.保险公司迟延定损,被保险人可要求赔偿车辆停运产生的损失——新疆某商贸公司诉石河子某保险公司保险纠纷案【案例要旨】保险公司应在30日内对案涉事故车辆进行定损,但其无正当理由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履行定损义务,造成被保险车辆无法及时修复并投入运营,导致车辆停运产生损失,保险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审理法院:乌鲁木齐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案例来源:乌铁中法公众号
8.保险公司迟延定损,须承担车辆停运损失——顺新车队诉客运公司及保险公司保险纠纷案【案例要旨】在车损保险条款中,保险公司通常将停运损失列为保险免责条款,作为拒绝赔偿车辆停运损失的理由。但根据保险法相关规定,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30日内作出核定,并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保险人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因此,保险公司迟延定损,未履行规定义务,不仅需支付保险金,还应赔偿停运损失。审理法院: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案例来源:开化县人民政府网 发布日期:2022-01-24
法信 ·司法观点
(摘自何建:《保险人未及时作出核定的赔偿责任解析——上海一中院判决王艳诉安诚财险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载《人民法院报》2016年12月1日第6版。)
法信 ·法律条文
保险人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保险人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也不得限制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取得保险金的权利。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strong>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20年修正)第十五条 保险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三十日核定期间,应自保险人初次收到索赔请求及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提供的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算。
保险人主张扣除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期间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扣除期间自保险人根据保险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作出的通知到达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之日起,至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按照通知要求补充提供的有关证明和资料到达保险人之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