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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审判白皮书|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篇

(2022-12-21 17:51:14)
标签:

火天律师

济宁市

夏磊

分类: 公司工商实务

【壹】审判数据概况
公司在运营过程中,会遇到更换法定代表人、增资、减资、股权转让等情形,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登记的相关事项变更后,应当及时申请变更登记,但由于公司内部各主体就相关事项存在争议无法调和,实践中难免出现对外公示的信息与实际情况不一致,即名实不符的问题。遇到这种问题时,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变更公司登记信息,通过诉讼方式寻求救济。

以关键词“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搜索“中国裁判文书网”后,以第二级“与公司有关诉讼”限制搜索范围,2011年至2022年1月,共有裁判文书8671篇。法院程序方面:管辖203篇、执行360篇,强制清算与破产案件2篇,审判案件8106篇;法院层级:最高法院10篇,高级法院192篇,中级法院1960篇,基层法院6506篇;裁判年份:2021年2047篇,2020年2299篇,2019年1782篇,2018年1140篇,2017年700篇,2016年399篇,2015年162篇,2014年94篇,2013-2011年分别13、7、1篇;省份:北京934篇、天津252篇、河北264篇、山西94篇、内蒙60、辽宁257、吉林100、黑龙江80、上海953、江苏714、浙江421、安徽210、福建234、江西116、山东474、河南398、湖北196、湖南268、广东860、广西192、海南22、重庆213、四川578、贵州138、云南129、西藏8、山西246、甘肃54、青海23、宁夏51、新疆104。


【贰】2021年最高院审判态度

关于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2021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具再审裁判文书1篇,驳回再审申请,维持原判决。

再审申请人新加坡佳资控股(私人)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飞天大酒店有限公司、甘肃省飞天工贸总公司、一审第三人甘肃汇利源通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一案,最高院经审查认为,佳资公司就案涉股权提起确权之诉,请求“确认佳资公司通过增资已经增持飞天大酒店17%的股权”,而该诉争的飞天工贸公司持有的飞天大酒店40%比例的股权已于2001年被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冻结。《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立案、审判与执行工作协调运行的意见》法发〔2018〕9号第8条规定:“审判部门在审理确权诉讼时,应当查询所要确权的财产权属状况。需要确权的财产已经被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告知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主张权利。”原裁定依据该规定,裁定驳回佳资公司的起诉,适用法律并无不当。

【叁】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的定义
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是股东或法定代表人等对于公司登记中记载的事项请求予以变更而产生的纠纷。按照《公司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名称及其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肆】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的主要类型


1、请求变更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

(1)新老更替:新任法定代表人有权请求公司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原法定代表人有义务协助办理相关变更登记。但是前提必须为已经经过公司章程关于产生法定代表人的程序确认,否则不会支持变更。

(2)岗位人员更替:公司章程规定法定代表人由执行董事担任,后公司决定变更执行董事,但法定代表人未予变更的,原执行董事可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变更法定代表人,但需提供证据证明股东会决议同意。

(3)挂名:挂名法定代表人提供证据证明自己并未参与公司实际经营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公司办理涤除登记事项。但有些法院仍坚持要求必须有股东会决议。
(4)离职:法定代表人任期结束并未连选连任,且与公司劳动关系已经解除,亦非公司股东的情况下,已无其他救济途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公司办理变更登记。(典型案例《再审申请人王惠廷因起诉巴州赛瑞机械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赛瑞公司)、曹永刚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案(2020)最高法民再88号)。


2、请求变更登记公司股东

(1)股权转让:转让股东、受让股东均有权提起诉讼,且股权受让人可在诉讼中一并确认其受让后的股权比例。原告可以将公司与其他股东一并作为被告,请求判令其他股东协助履行变更义务。

(2)股权继承:只要公司章程未作排除股权继承的约定,则股东的继承人有权请求公司办理变更登记,公司不得以未形成股东会决议为由而拒绝办理。
(3)股权代持:经公司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或符合过半数股东知晓且未提异议,公司实际出资人在代持股协议解除后,有权请求变更公司登记。在符合《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24条和《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二十八条。
(4)冒名股东:被冒名股东无权请求公司将其登记为股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八条 “冒用他人名义出资并将该他人作为股东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冒名登记行为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未履行出资义务为由,请求被冒名登记为股东的承担补足出资责任或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部分的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伍】请求公司变更登记纠纷诉讼要点

1、原告
(1)股东:股权所有人。《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23条:“当事人依法履行出资义务或者依法继受取得股权后,公司未根据公司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当事人请求公司履行上述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27条:“股权转让后尚未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原股东将仍登记于其名下的股权转让、质押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受让股东以其对于股权享有实际权利为由,请求认定处分股权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处理。

     “原股东处分股权造成受让股东损失,受让股东请求原股东承担赔偿责任、对于未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有过错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受让股东对于未及时办理变更登记也有过错的,可以适当减轻上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的责任。”

(2)实际出资人:《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24条第2款,“前款规定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实际出资人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被冒名股东:《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28条,“冒用他人名义出资并将他人作为股东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冒名登记行为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未履行出资义务为由,请求被冒名登记为股东的承担补足出资责任或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部分的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冒用他人名义出资并将他人登记为股东的,被冒名人不承担补足出资责任或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部分的赔偿责任。

(4)法定代表人。

2、被告

根据《登记管理条例》规定,负有办理变更登记义务的主体应当是公司,相应的,请求变更登记纠纷之诉的被告应当是公司。
3、管辖
因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提起的诉讼,应以《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二十二条规定“因股东名册记载、请求变更公司登记、股东知情权、公司决议、公司合并、公司分立、公司减资、公司增资等纠纷提起的诉讼,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确定管辖。”

4、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只适用于债权请求权,而请求法院变更公司的工商登记涉及的是股东的身份性权利,并非实体法上的请求权,更不是以财产性利益为内容的债权请求权。因此,本案由不适用诉讼时效的有关规定。

5、诉讼请求

针对股权资格确认类的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其前提是确认其股东资格。故在诉讼请求中应增加一项,便是确认具有股东资格。人民法院在认定具有股东资格的基础上,方可进一步对公司是否应当履行股权登记义务予以处理。在股东资格未予确认之前,法院暂不予支持要求将其姓名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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