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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挂靠的法律分析

(2022-10-31 11:49:54)
标签:

火天律师

济宁市

夏磊

分类: 交通事故公安
车辆挂靠经营实际车主(通常为个人)出资购买机动车辆,为了从事道路运输业务,将车辆登记在具有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资质的单位名下,单位名义为挂靠车主办理运营手续,由车主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一种模式

一、主体分析法院通常通过以下四个方面来认定机动车挂靠关系的存在:

第一,双方是否存在车辆挂靠协议;

第二,车辆的实际所有人;

第三,被挂靠单位的资质;

第四,是否以被挂靠单位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

一般车辆挂靠运营过程中存在三个法律关系主体:挂靠单位、挂靠人、司机。通常挂靠人和司机在某些案件中是同一个主体。二、风险分析(一)挂靠协议效力问题分析在法院的判决中,挂靠协议一般会被认定为是有效的合同,挂靠双方应当按照挂靠协议约定的内容进行挂靠活动,也可以依法依约定解除,这是对民法意思自治原则的尊重,也有利于保护在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到伤害一方的的保护。但挂靠协议中显失公平或者免责的条款很可能无效,从而影响到整个协议的效力。(二)挂靠人、被挂靠单位、挂靠人雇员三者关系分析1、挂靠人与被挂靠单位之间既不属于劳动关系,也不是雇佣关系,仅仅是挂靠合同关系。挂靠人在经营活动中出现被侵权情况,一般按照挂靠协议约定来划分责任。2、挂靠人与挂靠人雇员双方属于雇佣关系,雇员在从事雇主授权或指示的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受到损害,由雇主承担赔偿责任。3、挂靠人雇员与被挂靠单位同样既不属于劳动关系也不属于雇佣关系,但被挂靠单位却是承担雇员因工伤亡的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车辆挂靠其他单位经营车辆实际所有人聘用的司机与挂靠单位是否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答复》([2013]民一他字第16号)规定:“个人购买的车辆挂靠其他单位且以挂靠单位的名义对外经营的,其聘用的司机与挂靠单位之间不具备劳动关系的基本特征,不宜认定其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可以看出来挂靠人雇员与被挂靠单位同样既不属于劳动关系也不属于雇佣关系。但是挂靠人雇员在经营活动中出现被侵权情况,却需要参考劳动关系并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三条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单位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五)个人挂靠其他单位对外经营,其聘用的人员因工伤亡的,被挂靠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前款第(四)、(五)项明确的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承担赔偿责任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后,有权向相关组织、单位和个人追偿。(三)发生交通事故等侵权行为后责任承担问题分析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可以看出来虽然被挂靠单位并未实际参与生产经营,但被挂靠单位义务对挂靠在自己名义下的车辆进行管理和约束有责任监管车辆如何以单位名义提供服务,有义务对驾驶员进行驾驶知识安全教育,并承担因之带来的不利后果。被挂靠单位可以依据挂靠协议和相关法律规定向挂靠人追偿。(四)车辆所有权归属问题分析挂靠车辆有名义车主和实际车主区分。名义车主是车辆有关证照登记的车主,即被挂靠单位。实际车主就是出资购买车辆并经营的实际所有权人,即挂靠人。 车辆虽然依照动产的交付和占有为公示手段,归实际购买人所有。但因车辆的类似准不动产的特殊性,也有登记制度,挂靠车辆通常都要登记在挂靠单位名下。 在实践中,出现大量被挂靠单位与挂靠人之间的诉讼,也基本围绕着车辆所有权问题而产生。、被挂靠单位的法律风险防范(一)与挂靠人签订规范的车辆挂靠协议车辆挂靠行为虽有违有关行政法规的管理性强制规定,但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规定,故双方所签的车辆挂靠协议仍是有效的。因此,在车辆挂靠协议中应重点对发生交通事故后双方之间的内部责任承担进行明确约定,以便被挂靠单位对外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后向挂靠人进行追偿。(二)加强对挂靠人的管理与监督1、慎重选择车辆挂靠人,对挂靠人的信用、经济赔偿能力进行重点审查,最好能让其提供担保,以最大程度降低挂靠风险。2、定期对挂靠人进行安全教育培训,督促其自觉遵守被挂靠单位的安全规章制度,从而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3、及时向挂靠人催收挂靠车辆保险缴纳费用,防止出现挂靠车辆脱保驾驶现象;定期督促挂靠人对挂靠车辆进行全面保养和安全检修,杜绝挂靠车辆驾驶安全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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