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关于律师事务所执行社会保险费减免政策有关问题意见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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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办公厅关于律师事务所
执行社会保险费减免政策有关问题意见的函
司办函〔2021〕816号
因此,为全面准确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支持、促进律师行业健康发展,在疫情期间社会保险费减免政策执行过程中,对律师事务所应参照企业进行划型,与企业平等适用相同减免政策。
司法部办公厅
2021年6月10日
一、2020年,享受减免政策
2020年2月底,青岛市在落实和执行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时对全市的律师、公证、司法鉴定行业按中小微企业进行了划型,免征2020年2-12月的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单位缴费部分。
2021年5月8日,青岛市司法局发布《关于律师、公证、司法鉴定行业享受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说明2020年年底,山东省社保中心向人社部书面请示后,人社部明确答复,律师、公证、司法鉴定行业等特殊类型单位,未进行企业注册登记的,减免期内应对其三项社会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实行减半征收。市社保中心拟对未进行企业注册登记的律师、公证、司法鉴定行业参保单位重新调整划型,将其归为其他参保单位,享受2020年2-6月份三项社会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实行减半征收政策,并按规定对多减免的社会保险费进行补收处理。
5月底6月初,青岛市各律师事务所已经接到通知要求补缴2020年期间2至12月期间社会保险的通知,明确说明需要补缴2020年7-12月三项社会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的100%和2-6月三项社会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的50%。
三、2021年6月,司法部发文按企业划型
2021年6月10日,司法部又发文了,明确在疫情期间社会保险费减免政策执行过程中,对律师事务所应参照企业进行划型,与企业平等适用相同减免政策。
四、7月13日,等人社部确定
经与青岛市社保中心核实,确认前述司法部文件是真实的,但青岛市各律师事务所只要6月初账户有余额的都已经被划扣补缴费用。因司法部的新复函,没有余额的暂时已经停止划扣,已经划扣的暂时也不退费,目前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已经再次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请示,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最终答复后决定退费还是继续补缴。
五、律所能补多点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