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释〔2011〕21号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工作的若干规定
(2022-09-16 11:03: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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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天律师济宁市夏磊 |
分类: 拍卖评估招标 |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工作的若干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工作,促进审判执行工作公正、廉洁、高效,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人民法院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第二条
人民法院不再编制委托评估、拍卖机构名册。
第三条
第四条
第五条
第六条
第七条
第八条
(1)评估结果明显失实;
(2)拍卖过程中弄虚作假、存在瑕疵;
(3)随机选定后无正当理由不能按时完成评估拍卖工作;
(4)其他有关情形。
第九条
第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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