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山东省价格评估(鉴证)机构备案工作的通知鲁价协会发[2022]9号
(2022-05-06 12:0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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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天律师济宁市夏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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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价格评估机构备案
第七条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备案,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经有关主管部门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
(二)机构名称中有价格评估(鉴证)、价格事务或估价字样,并具有价格评估(鉴证)的经营范围;
(三)评估师数量符合本指引第三条的规定;
(四)有固定的经营服务场所;
(五)价格评估(鉴证)质量管理、档案管理、财务管理等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健全;
(六)《评估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八条价格评估(鉴证)机构申请备案,须提交以下纸质及电子文档材料:
(一)《山东省价格评估(鉴证)机构备案申请表》(见附件);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办公用房产权证或租赁合同复印件;
(三)合伙协议或公司章程、公司及股东、法定代表人(或执行事务合伙人)基本情况;
(四)价格评估(鉴证)专业人员情况、社会保险缴纳情况(内退、下岗、退休人员除外)及按规定接受继续教育的证明;
(五)价格评估(鉴证)机构内部管理制度;
(六)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价格评估(鉴证)机构应对其提交备案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所提交材料须加盖公章。
第九条山东省价格协会(价格评估和鉴证分会)对收到的价格评估(鉴证)机构申请备案材料进行审核。备案材料符合要求的,由省发展改革委向社会公告;不符合要求的,由山东省价格协会通知价格评估(鉴证)机构补正。
第十条
第三章 备案变更与撤销
第十一条价格评估(鉴证)机构的名称、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合伙人或者股东发生变更,以及发生机构分立、合并、转制、撤销等重大事项,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按照本指引第二章相关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需要变更工商登记的,自工商变更登记完成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二条已完成备案的价格评估(鉴证)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山东省价格协会向省发展改革委建议撤销备案:
(一)注销工商登记或被有关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
(二)主动要求注销备案的;
(三)提供备案材料不实、弄虚作假,或未及时办理变更且有重大影响的。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山东省价格协会应妥善保管备案及注销备案的价格评估(鉴证)机构档案,建立统一的备案信息管理系统,接受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管。
第十四条本工作指引实施前价格主管部门颁发的备案证书继续有效。有本指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变更、撤销情形的应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五条
第十六条价格评估机构备案实行动态管理,每两年进行一次年报工作,备案机构将第八条(二)、(四)项的材料提交山东省价格协会。
第十七条本工作指引由山东省价格协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工作指引自2022年5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