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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 公司工商实务 |
作者: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理解与适用
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能否成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有不同的理解。有观点认为应当以公司设立时和公司存续中两个阶段来分别界定。自然人作为设立公司时的股东必须具备民事行为能力。可能的理由是:《民法通则》第12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只能进行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只能由法定代理人参加民事活动,而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过程中股东需要制定公司章程,选举董事、监事等,在这阶段股东实际上担任着公司发起人的职责,这些职责明显与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年龄、智力不相适应,所以不宜由这些自然人担任公司设立阶段的股东。而有限责任公司设立后,股东不必再承担发起职责,也可以不实际参与公司管理,所以对股东的行为能力要求可以降低。这样的观点有一定道理。但是,对此问题,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2007年在对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作出的《关于未成年人能否成为公司股东问题的答复》中载明:“经请示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同意,现答复如下:公司法对未成年人能否成为公司股东没有作出限制性规定。因此,未成年人可以成为公司股东,其股东权利可以由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据此,
相关案例
(2019)皖01民终3525号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十九条
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2014)德民初字第2532号
本院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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