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威司法观点:法院能否判令双方离婚后对房屋各占二分之一的产权?
(2020-12-18 17:24: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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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天律师济宁市夏磊 |
分类: 家事事务相关 |
《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民事审判信箱第五十二辑
如果离婚诉讼的当事人重要一套房为夫妻共同财产的房屋居住,又均无能力补偿对方,法院能否判令双方离婚后对该房屋各占二分之一的产权?
答:这样的判决是不对的。一物一权是物权法基本原理,在不具备分别登记产权的情况下,在一个物上判决两个所有权存在,明显违反法律规定。如果不做分割,双方实际上还是共有状态,判决一人一半,就是确定按份共有,仍然存在谁实际控制、使用房屋的问题。在上述情况下,判决当事人离婚后对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产权按份共有不是分割夫妻财产的好办法,一般不宜采用。
相关法律
第三百零四条【共有物的分割方式及共有物分割后的瑕疵担保责任】
共有人可以协商确定分割方式。达不成协议,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分割且不会因分割减损价值的,应当对实物予以分割;难以分割或者因分割会减损价值的,应当对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
共有人分割所得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有瑕疵的,其他共有人应当分担损失。
权威解释
《民法典释义》(全国人大法工委民法室黄薇主编)
当无法达成协议时,共有人可提请法院进行裁判分割。
《理解与适用》(最高院主编)
共有物分割法律意义在千:在未分割之前,按份共有人的份额为抽象的份额,但是分割之后,共有人就其分割所得本部分单独成立所有权。换言之,随着分割的结束,份额从抽象变为具体。不无疑问的是,共有物的分割是否可以进行部分分割?例如共有人之一提出分割,按照协议该共有人取得共有物之应有份额部分,但是其他共有人仍然不愿意终结共有关系,于是其他共有人继续保持共有关系。
在审判实践中,如果共有人之间能够对共有物分割达成协议,最为上策。因此,人民法院在审理共有物分割纠纷案件时,应注重调解,促成共有人之间达成分割协议。
《民法典评注》(社科院法学所孙宪忠、朱广新主编)
就实体法层面而言,首先是共有物之分割方法的确定。
如果调解不成,若共有财产在物理属性上可以进行分割,且分割没有损害其财产价值的话,应当进行实物分割。
而对于变价分割和折价分割的适用顺序,我国法律未作规定,应按照个案结合实际情况进行分析,并无严格的前后次序之分。但值得注意的是,在采取折价分割时,由于各共有人对于是否接受共有物容易出现分歧或对于折价数额有异议,很容易就会产生额外的纠纷,因此,
第九十九条 【共有财产分割原则】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因分割对其他共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作者: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民法室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解读
依据本条规定,分割共有财产的基本原则有三:
一、依据共有人约定分割的原则。无论是按份共有,还是共同共有,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分割有约定的依其约定。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例如,没有经济收入的某个共有人的父亲病重,需要分割共有财产,获得给父亲看病的钱。在这种情形下,虽然共有人有不能分割共有财产的约定,但父亲患病的共有人属于本条规定的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共有财产的情形。
二、依法分割的原则。共有人对共有财产是否可以分割,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应当依据本条的规定予以分割,即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
1.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按份共有是各共有人按照确定的份额对共有财产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共有。按份共有人对其应有份额享有相当于分别所有的权利。因此,按份共有关系存续期间,按份共有人有权请求从共有财产中分割出属于自己的份额。这种请求不需要征得其他共有人的同意,只要共有人提出请求,就会产生分割的后果。
2.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共同共有是共有人对全部共有财产不分份额地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共有。在共有关系存续期间,各共有人对共有财产没有确定的份额,无论在权利的享有上还是在义务的负担上都无份额比例之分。那么,在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分割没有约定的情况下,通常共有人只有在共同共有关系消灭时才能协商确定各自的财产份额,对共有财产予以分割。因此,本条规定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共有财产。共同共有人共有的基础丧失,如夫妻财产的共同共有,因婚姻关系的解除而失去了共有的基础,在这种情况下,夫或者妻一方可以请求分割共有的财产。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如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二人约定由原来的夫妻共同财产制,改变为夫妻分别财产制,在这种情况下,夫或者妻一方可以请求分割共有的财产。
三、损害赔偿的原则。共有财产关系的客体为一项特定的统一的财产,如图书馆,其功能、作用、价值是确定的。因某些法定的特殊原因,共有人分割共有财产,会使共有财产的功能丧失或者削弱,降低它的价值,有可能给其他共有人造成损害,因此本条规定,因分割对其他共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2、离婚时分割双方唯一住房,应考虑照顾对该房屋贡献较大的一方;对于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房屋,双方无法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在分割该房屋时,要充分考虑房屋的出资、居住情况以及双方对房屋的贡献大小,贡献较大的一方在分割时应给予照顾。
3、离婚时分割双方唯一共有住房时,应充分考虑双方当事人的个人情况和实际困难等因素;离婚分割夫妻共同房屋,若双方无法协商一致,应当判决由一方取得房屋所有权并给予对方一定的经济补偿。涉案房屋为夫妻唯一共有房屋,在坚持法律基本原则的情况下,还要充分考虑双方当事人的个人情况和实际生活困难等因素进行分割。一方离婚后没有任何近亲属,生活没有其他依靠,法院可以判决房屋所有权归其所有并给予对方经济补偿。
4、离婚分割夫妻唯一住房时应坚持照顾女方的原则;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依据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双方当事人结婚时间较长,男方为再婚,女方为初婚,婚后没有子女,根据照顾女方权益的原则,结合本案实际情况和房屋价值鉴定结论,房屋所有权归女方所有并酌情给予男方一定数额的房屋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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