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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继承人房屋拆迁,动迁利益如何分割

(2020-11-30 11:46:46)
标签:

火天律师

济宁市

青岛大学法学院

分类: 家事事务相关
【基本案情】 罗某(1997年去世)和黄某(1994去世)夫妇有四个子女,即罗AA、罗BB、罗CC、罗DD;陆某是罗CC的妻子,罗某某是二人之女,曹某某是罗某某的女儿;罗DD于2008年去世,董某是罗DD的妻子,两人有四个子女,即罗一、罗二、罗三、罗四;包某、罗语某是罗一的女儿。

【基本案情】      

罗某(1997年去世)和黄某(1994去世)夫妇有四个子女,即罗AA、罗BB、罗CC、罗DD;陆某是罗CC的妻子,罗某某是二人之女,曹某某是罗某某的女儿;罗DD于2008年去世,董某是罗DD的妻子,两人有四个子女,即罗一、罗二、罗三、罗四;包某、罗语某是罗一的女儿。系争房屋为私房,土地证登记使用人为罗某,用地面积15平方米,80年代曾进行过翻建,在罗某去世之前为二层房屋。该房屋由罗某夫妇和罗cc一家实际居住。父母去世后,罗cc于2002年将系争房屋翻建为四层。后罗cc一家在本市他处购房居住,将系争房屋出租。动迁之前,系争房屋内有户籍9人,分别为罗cc、陆某、罗某某、曹某某、董某、罗一、包某、罗语某、罗AA。其中罗DD一家原居住在湖北省,90年代中罗福惠夫妇和罗一按政策户籍回沪落在系争房屋,曾居住过底楼;后罗DD夫妇搬回湖北居住,书面同意罗CC出租底楼收取租金;罗一则与其配偶子女居住到2001年购买的本市其他住房。罗AA居住于本市其他住房,其户籍迁入系争房屋之前,曾于2004年12月29日向罗CC出具一张《关于本人迁入户籍的一点说明》(以下简称《说明》),记载“本人迁入户籍,纯系继承父母遗留的一份,即15平方米的四分之一(底楼)”。

2012年11月,系争房屋所在地区被纳入征收范围。2014年6月6日,罗CC、罗一与征收人上海市虹口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征收实施单位上海市虹口第二房屋征收服务事务所有限公司签订了《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以下简称征收协议).现就如何分割系争房屋拆迁利益发生争议。   

 【审理结果】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私有房屋的征收补偿所得归属于房屋所有权人,房屋所有权人在获得补偿后,应当负责安置房屋使用人。本案中,系争房屋原为罗某夫妇所有,其去世后,遗产未作分割,故罗AA、罗BB、罗CC及罗DD作为继承人是该房屋的共有人。在所获得的房屋征收补偿利益中,房屋的价值补偿款及与房屋价值相关的奖励补贴应参照遗产分割的原则并结合对房屋的贡献大小予以分割。根据查明的事实,系争房屋的三至四层系罗cc翻建,故对于该部分的征收利益罗CC应当多分;罗某夫妇去世前曾与罗CC家庭长期共同生活,故罗CC对遗产部分可适当多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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