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继承人房屋拆迁,动迁利益如何分割
(2020-11-30 11:46: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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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天律师济宁市青岛大学法学院 |
分类: 家事事务相关 |
【基本案情】
罗某(1997年去世)和黄某(1994去世)夫妇有四个子女,即罗AA、罗BB、罗CC、罗DD;陆某是罗CC的妻子,罗某某是二人之女,曹某某是罗某某的女儿;罗DD于2008年去世,董某是罗DD的妻子,两人有四个子女,即罗一、罗二、罗三、罗四;包某、罗语某是罗一的女儿。系争房屋为私房,土地证登记使用人为罗某,用地面积15平方米,80年代曾进行过翻建,在罗某去世之前为二层房屋。该房屋由罗某夫妇和罗cc一家实际居住。父母去世后,罗cc于2002年将系争房屋翻建为四层。后罗cc一家在本市他处购房居住,将系争房屋出租。动迁之前,系争房屋内有户籍9人,分别为罗cc、陆某、罗某某、曹某某、董某、罗一、包某、罗语某、罗AA。其中罗DD一家原居住在湖北省,90年代中罗福惠夫妇和罗一按政策户籍回沪落在系争房屋,曾居住过底楼;后罗DD夫妇搬回湖北居住,书面同意罗CC出租底楼收取租金;罗一则与其配偶子女居住到2001年购买的本市其他住房。罗AA居住于本市其他住房,其户籍迁入系争房屋之前,曾于2004年12月29日向罗CC出具一张《关于本人迁入户籍的一点说明》(以下简称《说明》),记载“本人迁入户籍,纯系继承父母遗留的一份,即15平方米的四分之一(底楼)”。
2012年11月,系争房屋所在地区被纳入征收范围。2014年6月6日,罗CC、罗一与征收人上海市虹口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征收实施单位上海市虹口第二房屋征收服务事务所有限公司签订了《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以下简称征收协议).现就如何分割系争房屋拆迁利益发生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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