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汇总!高院关于审理执行异议之诉案件的60个重要疑难问题的解答(详细全文)|吉林
(2020-08-15 14:28:03)分类: 执行实务相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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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金钱债权执行中,申请执行人请求对登记在被执行人以外的第三人名下的财产实施执行,该第三人作为权利登记人就案涉财产提出权属主张的,根据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审理的需要,人民法院可以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证据证明被执行人对案涉财产的权属具有正当利益,而依法实现该正当利益所发生的行为后果足以保证将案涉财产纳入被执行人责任财产的范围。
问题十九:金钱债权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向房地产开发企业购买但未办理登记的商品房请求实施执行,而房地产开发企业作为出卖人就案涉商品房提出权属主张的,人民法院该如何处理?
答:金钱债权执行中,申请执行人请求对被执行人向房地产开发企业购买但尚未办理登记的商品房实施执行,而房地产开发企业作为出卖人就案涉商品房提出权属主张,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对申请执行人继续执行的请求,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一)被执行人与房地产开发企业之间就案涉商品房已经形成了合法有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
(二)被执行人已经合法占有了案涉商品房,或者被执行人已经办理了合法有效的所有权预告登记、合同备案登记、合同网签登记等情形之一的;
(三)被执行人已经支付了全部价款,或者被执行人按照合同约定仅支付了部分价款但房地产开发企业同意剩余价款从变价款中优先向其支付。
问题二十:金钱债权执行中,申请执行人请求对被执行人购买但尚未办理转移登记的不动产实施执行,而出卖人作为权利登记人就案涉不动产提出权属主张的,人民法院该如何处理?
答:金钱债权执行中,申请执行人请求对被执行人购买但尚未办理转移登记的不动产实施执行,而出卖人作为权利登记人就案涉不动产提出权属主张,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对申请执行人继续执行的请求,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一)被执行人与出卖人之间就案涉不动产已经形成了合法有效的不动产买卖合同关系;
(二)被执行人已经合法占有案涉不动产,或者被执行人已经就案涉不动产办理了有效的所有权预告登记;
(三)被执行人已经支付了全部价款,或者被执行人按照合同约定仅支付了部分价款但出卖人同意剩余价款从变价款中优先向其支付。
问题二十一:金钱债权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以案涉房屋系被执行人应当取得的补偿安置房屋为由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请求继续执行的,人民法院该如何处理?
答:金钱债权执行中,申请执行人请求对被执行人尚未办理登记的补偿安置房屋实施执行,而开发建设该房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就案涉房屋提出权属主张,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的规定,有证据证明被执行人确系被拆迁人且案涉房屋确系其应当取得的补偿安置房屋的,对申请执行人继续执行的请求,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问题二十二:金钱债权执行中,申请执行人请求对被执行人转让给他人且已经办理了权属登记的不动产实施执行,而受让人作为权利登记人就案涉不动产提出权属主张的,人民法院该如何处理?
答:金钱债权执行中,申请执行人请求对被执行人转让给他人且已经办理了权属登记的不动产实施执行,而受让人作为权利登记人就案涉不动产提出权属主张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被执行人将案涉不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行为依法应当确认无效的,对申请执行人继续执行的请求,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二)被执行人与受让人之间并无真实的转让案涉不动产所有权的意思表示,双方系以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及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的方式作为借款合同的担保的,对申请执行人继续执行的请求,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三)被执行人将案涉不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行为系无偿转让或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申请执行人有证据证明该转让行为对其债权的实现造成损害且其债权人撤销权尚未超过法律规定的行使期间的,申请执行人请求继续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支持;但该受让人已经基于合理的价格补足价款并按照人民法院要求交付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仍请求继续执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问题二十三:执行异议之诉案件中,申请执行人请求对被执行人购买但未办理登记的特殊动产实施执行,而出卖人就案涉特殊动产提出权属主张的,人民法院该如何处理?
答:金钱债权执行中,申请执行人请求对被执行人购买但尚未办理转移登记的特殊动产实施执行,而出卖人作为权利登记人就案涉特殊动产提出权属主张,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对申请执行人继续执行的请求,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一)被执行人与出卖人之间就案涉特殊动产形成了合法有效的买卖合同关系;
(二)被执行人已经实际占有并使用案涉特殊动产;
(三)被执行人已经支付了全部价款,或者被执行人按照合同约定仅支付了部分价款但出卖人同意剩余价款从变价款中优先向其支付。
问题二十四:金钱债权执行中,申请执行人请求对被执行人已经交付给他人并办理了登记的特殊动产实施执行,受让人作为权利登记人就案涉特殊动产提出权属主张的,人民法院该如何处理?
答:金钱债权执行中,申请执行人请求对被执行人已经转让给他人且办理了登记的特殊动产实施执行,受让人作为权利登记人就案涉特殊动产提出权属主张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被执行人将案涉特殊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行为依法应当确认无效的,对申请执行人继续执行的请求,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二)被执行人与受让人之间并无真实的转让案涉特殊动产所有权的意思表示,双方系以签订买卖合同及办理登记的方式作为借款合同的担保的,对申请执行人继续执行的请求,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三)被执行人将案涉特殊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行为系无偿转让或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申请执行人有证据证明该转让行为对其债权的实现造成损害且其债权人撤销权尚未超过法律规定的行使期间的,对申请执行人继续执行的请求,人民法院可以支持;但该受让人已经基于合理的价格补足价款并按照人民法院要求交付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仍请求继续执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问题二十五:金钱债权执行中,申请执行人请求对被执行人购买但尚未办理登记的股权实施执行,出让人作为股权登记人就案涉股权提出权属主张的,人民法院该如何处理?
答:金钱债权执行中,申请执行人请求对被执行人购买但尚未办理登记的股权实施执行,而出让人作为股权登记人就案涉股权提出权属主张的,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对申请执行人继续执行的请求,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一)被执行人与出让人签订了合法有效的股权转让合同;
(二)被执行人虽未办理股权登记但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并已经记载于股东名册;
(三)被执行人已经支付了全部价款,或者被执行人按照合同约定仅支付了部分价款但出让人同意剩余价款从案涉股权的变价款中优先向其支付。
问题二十六:金钱债权执行中,申请执行人请求对被执行人已经转让给他人且已经办理了变更登记的股权实施执行,受让人作为股权登记人就案涉股权提出权属主张的,人民法院该如何处理?
答:金钱债权执行中,申请执行人请求对被执行人已经转让给他人且办理了变更登记的股权实施执行,受让人作为股权登记人就案涉股权提出权属主张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被执行人将案涉股权转让给受让人的行为依法应当确认无效的,对申请执行人继续执行的请求,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二)被执行人与受让人之间并无真实的转让案涉股权的意思表示,双方系以签订股权转让合同及办理登记的方式作为借款合同的担保,对申请执行人继续执行的请求,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三)被执行人将案涉股权转让给受让人的行为系无偿转让或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申请执行人有证据证明该转让行为对其债权的实现造成损害且其债权人撤销权尚未超过法律规定的行使期间的,申请执行人请求继续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支持;但该受让人基于合理的价格补足价款并按照人民法院要求交付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仍请求继续执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问题二十七:金钱债权执行中,申请执行人请求对被执行人以外的第三人开立的银行账户内的资金实施执行的,人民法院该如何处理?
答:金钱债权执行中,申请执行人请求对被执行人以外的第三人开立的银行账户内的资金实施执行的,该第三人就案涉资金提出权属主张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执行人与第三人之间就案涉资金形成的基础法律关系进行审查并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申请执行人仅以被执行人对第三人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为由请求实施执行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申请执行人应当通过代位权诉讼或直接通过申请执行到期债权的方式主张权利,其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二)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系案涉资金的实际所有人为由请求实施执行并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有证据证明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规避执行而将其应当取得或实际所有的资金隐匿、转移至第三人的银行账户并且能够直接、确定的指向案涉资金的,对申请执行人继续执行的请求,人民法院可以支持;但经人民法院审查确认,被执行人对第三人仅有可能形成以金钱给付为内容的债权请求权的,人民法院可以向申请执行人释明撤回起诉并告知其就该金钱债权请求权的成立及实现另行主张权利,申请执行人拒绝撤回起诉的,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起诉。
问题二十八:本解答中规定的“在人民法院实施执行之前”该如何理解?
答:本解答中规定的“在人民法院实施执行之前”是指人民法院直接针对执行标的实施查封、扣押、冻结、划扣资金等具有控制、保全性质的执行、保全行为之前。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