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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高院支持无从业资格证拒赔案例
(2020-03-09 16:03:07)
标签:
火天律师
济宁市
疑难民商事
分类:
保险金融实务
本案的最大典型意义在于明确了第三者责任险条款第24条第二项第6中情形所记载的“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许可证书或其他必备证书”,包括经营性道路货物运输从业资格证,同样也包括相应的经营性道路客运从业资格证、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资格证和出租车从业资格证,甚至可以延伸到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即交通局或交通委)核发的所有上岗类证件和条件,有利的驳斥了从业资格证“报酬说”,与交通安全无关的谬论。
长期以来,各地法院对于将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中的进行性违法行为作为保险条款中的免责事由的条款约定往往采取不利于保险人的解释,多数以指向不明、没有具体名称、没有指引文件等理由认为保险人没有尽到提示和必要的说明义务,无法将违法性的行政责任与理赔的民事责任相联系的理由,从而作出对保险人不利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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