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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永新律师:刑事诉讼中鉴定意见的审查与质证

(2020-02-27 12:41:15)
标签:

火天律师

济宁市

分类: 刑(行)法律实务
刑事追诉和审判归根结底是以证据为核心,公安机关办案也倡导“以技导侦”,而凡是有鉴定意见的案件里,鉴定意见在在案证据中都扮演着重要甚至关键的角色,对于定罪量刑往往有着决定性的影响和作用,由此鉴定意见在刑事案件中的地位是不言而喻的。更大的问题还在于,实践中法官往往很少排除鉴定意见。那么,在刑事辩护过程中,对于一份鉴定意见,我们应当如何进行审查与质证?

一、有关鉴定意见审查与质证的基本规定
现行规范中涉及鉴定意见的相关规定颇多,现主要以《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以下简称《规范》)为例对相关规定予以列示。《规范》第101条规定,辩护律师对鉴定意见有异议,且该鉴定意见对被告人定罪量刑有影响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出庭作证。对鉴定意见,应当重点从以下方面质证:(一)鉴定人与案件有无利害关系;(二)鉴定人与被告人、被害人有无利害关系;(三)鉴定机构和鉴定人有无合法资质;(四)鉴定程序、过程、方法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专业规范要求;(五)检材的来源、取得、保管、送检是否符合法律及有关规定;(六)鉴定意见是否明确,形式要件是否完备;(七)鉴定意见与案件待证事实有无关联;(八)鉴定意见与其他证据之间有无矛盾;(九)需要质证的其他情形。 
 二、对鉴定意见的审查与质证要点根据 

前述规定,并结合本人承办的具体案件,我们认为对鉴定意见进行审查与质证主要应关注以下方面:
   (一)对鉴定主体的审查与质证

     即考察鉴定机构和鉴定人是否具有鉴定资格和条件。具体来讲,就是鉴定机构本身应该取得了执业许可,具体开展一种或几种鉴定业务;鉴定人必须有鉴定资格,具体开展一种或几种鉴定业务。同时还要看鉴定人是否存在应予回避的情形。为此,在审查质证时需要考察: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鉴定资质、鉴定人的经验水平、鉴定人的业务与鉴定机构的业务应该是严格对应。业务对应的因素有鉴定是否在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业务范围、鉴定人是否需回避以及鉴定人的品行。

  (二)对鉴定客体的审查与质证

    即考察送检材料的鉴真程序是否合法。例如:对血样保管不当造成污染或将不同的血样有意无意地调换,作出的鉴定意见就会发生错误。为此,在审查质证时需要考察鉴定检材提取方式是否合法,需要审查的因素分别有:检材与相关的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清单等记载的内容是否一致、检材是否充足,即提取数量是否达到相关要求、检材在保管过程中是否存在污染、检材和样本通过何种手段取得以及检材的收集主体是否具有相应的资质。

  (三)对鉴定程序的审查与质证

    即考察鉴定程序(包括设备和方法)是否合法、是否符合规范要求。具体主要包括:委托受理程序、鉴定程序以及告知程序。

  (四)对鉴定意见书的审查与质证

    对鉴定意见书的审查与质证,考察鉴定文书是否具备合法的形式要件。
    综上,对鉴定意见的审查与质证的点较多,但其落脚点乃在于结合《刑诉法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85条的规定找出鉴定意见的相关问题,以达到排除不利鉴定意见的目的。因为根据《解释》第85条的规定,下列情形下的鉴定意见是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的:(一)鉴定机构不具备法定资质,或者鉴定事项超出该鉴定机构业务范围、技术条件的;(二)鉴定人不具备法定资质,不具有相关专业技术或者职称,或者违反回避规定的;(三)送检材料、样本来源不明,或者因污染不具备鉴定条件的;(四)鉴定对象与送检材料、样本不一致的;(五)鉴定程序违反规定的;(六)鉴定过程和方法不符合相关专业的规范要求的;(七)鉴定文书缺少签名、盖章的;(八)鉴定意见与案件待证事实没有关联的;(九)违反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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