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外人对扣押车辆提出执行异议
(2019-12-13 16:05: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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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火天律师济宁市疑难民商事 |
分类: 执行实务相关 |
湘东区人民法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彭某与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萍乡市分公司、肖某甲、萍乡市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案外人李某乙以赣J62945东风牌汽车挂靠在被执行人萍乡市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实为其个人所有为由向法院提出执行书面异议,要求法院尽快解除对该车辆的查封、扣押。
经查,该案在执行过程中,法院依法向三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限其收到执行通知书后7日内履行,逾期将依法强制执行。但被执行人肖某甲、萍乡市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仍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之后申请人彭某提供一条财产线索,被执行人萍乡市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名下有一辆赣J62945东风牌大型汽车,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湘东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7日作出(2015)湘法执字第168-4号民事裁定书,对该车辆进行扣押。2015年12月21日,李某乙以赣J62945东风牌汽车挂靠在被执行人萍乡市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实为其个人所有为由向法院提出执行书面异议,要求法院尽快解除对该车辆的查封、扣押。
2015年12月26日,湘东区人民法院主持双方当事人到庭召开听证会。在听证会上,异议人李某乙列举的证据有:1、身份证,证明其身份情况;2、由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在萍乡市鑫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购买东风牌汽车出租给李某乙的融资租赁合同,该合同约定对租赁物东风牌汽车处理方式为留购即李某乙及时支付全部租金后取得该车辆的所有权;3、李某乙自2013年7月至2015年3月每月通过中国工商银行的租金支付凭证,证明自2015年3月21日李某乙已将租金全部支付完毕。
法院认为:赣J62945东风牌重型半挂牵引车财产所有权属案外人李某乙,有融资租赁合同及租金支付凭证为凭据,另查明,该车辆于2013年6月20日在萍乡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登记的所有人为萍乡市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中车辆登记单位与实际出资购买人不一致如何处理问题的回复》和公安部《关于确定机动车所有人问题的复函》的规定,公安机关办理的机动车登记,只是准予或者不准予上道路行驶的登记,不是机动车所有权的登记。因此案外人李某乙提出的执行异议成立。
湘东区人民法院根据上述的事实和理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依法裁定:中止对赣J62945东风牌重型半挂牵引车的执行。
经查,该案在执行过程中,法院依法向三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限其收到执行通知书后7日内履行,逾期将依法强制执行。但被执行人肖某甲、萍乡市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仍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之后申请人彭某提供一条财产线索,被执行人萍乡市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名下有一辆赣J62945东风牌大型汽车,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湘东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7日作出(2015)湘法执字第168-4号民事裁定书,对该车辆进行扣押。2015年12月21日,李某乙以赣J62945东风牌汽车挂靠在被执行人萍乡市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实为其个人所有为由向法院提出执行书面异议,要求法院尽快解除对该车辆的查封、扣押。
2015年12月26日,湘东区人民法院主持双方当事人到庭召开听证会。在听证会上,异议人李某乙列举的证据有:1、身份证,证明其身份情况;2、由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在萍乡市鑫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购买东风牌汽车出租给李某乙的融资租赁合同,该合同约定对租赁物东风牌汽车处理方式为留购即李某乙及时支付全部租金后取得该车辆的所有权;3、李某乙自2013年7月至2015年3月每月通过中国工商银行的租金支付凭证,证明自2015年3月21日李某乙已将租金全部支付完毕。
法院认为:赣J62945东风牌重型半挂牵引车财产所有权属案外人李某乙,有融资租赁合同及租金支付凭证为凭据,另查明,该车辆于2013年6月20日在萍乡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登记的所有人为萍乡市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中车辆登记单位与实际出资购买人不一致如何处理问题的回复》和公安部《关于确定机动车所有人问题的复函》的规定,公安机关办理的机动车登记,只是准予或者不准予上道路行驶的登记,不是机动车所有权的登记。因此案外人李某乙提出的执行异议成立。
湘东区人民法院根据上述的事实和理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依法裁定:中止对赣J62945东风牌重型半挂牵引车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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