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没有怠于请求保险人直接向第三者赔偿保险金的,第三者不能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
(2019-12-04 17:5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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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
邓国华、郭桂平海上、通海水域保险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案[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民申4058号民事裁定书]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
《保险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涉案雇主责任险的被保险人刘洪武的继承人杨秀丽并没有怠于请求太平洋公司给付损害赔偿金;杨秀丽在申请太平洋公司支付邓有东的死亡赔偿金10万元之前,已经向邓国华等四人支付赔偿金17万元,太平洋公司向杨秀丽支付10万元保险赔偿金符合法律规定。至此,邓国华等四人作为涉案雇主责任险的第三者,没有直接请求保险人太平洋公司支付保险赔偿金的事实依据,一、二审法院不予支持其对太平洋公司的诉求并无不当。
——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wenshu.court.gov.cn。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业务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经讨论研究,多数人认为,根据《保险法》第49条之规定,责任保险中的受害第三人作为合法的请求权人在被保险人未及时支付赔偿费用时,可以依据保险合同请求保险人支付保险金。
——张颖新:《责任保险中第三人是否享有独立请求权》,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中国民事审判前沿》(总第1集),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26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