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福东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9-11-19 10:5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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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信息
原告:姜福东,男,1973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莱阳市。
案件概述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
负责人:李宏宇,经理。
住所地:烟台市莱山区迎春大街170号。
本院受理原告姜福东与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的被告住所地、保险事故发生地、运输工具注册地等均不在莱阳市,要求将本案移送莱山区人民法院审理。
一审法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将鲁F×××××车辆鲁FX190挂车挂靠在烟台盛安货运有限公司的名下,在被告处投保机动车商业险。经听证,该车辆在烟台市车管所注册,并于2013年10月28日在济广高速234KM处(菏泽市境内)发生交通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一条:“因财产保险合同提起的诉讼,如果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可以由运输工具的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原告向本院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对该案不享有管辖权,被告所提管辖异议理由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本案移送莱山区人民法院审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员孙爱华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于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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