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纠纷之运输工具注册地的理解:永诚财产保险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与高唐县长久物流有限公司
(2019-11-19 10:41:50)
标签:
火天律师济宁市疑难民商事 |
分类: 保险金融实务 |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高唐县长久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高唐县清平镇东城社区东门外路北。
法定代表人:李忠建,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聊城市兴华西路56号。
法定代表人:张建新,经理。
原审被告:陈尚凯,男,1983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武城县。
案件概述
上诉人高唐县长久物流有限公司因不服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聊东商辖初字第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上诉称:根据鲁p×××××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和鲁p×××××号挂重型仓栅式半挂车的《行驶证》记载,车辆登记注册地是高唐县清平镇东城社区东门外路。东昌府区是登记机关所在地而不是车辆的登记注册地。本案被告住所地是高唐县和武城县,注册登记地是高唐县,事故发生地是故城县,东昌府区不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5条所指向的任何地点,原裁定认定事实错误。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审裁定并移送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或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法院管辖。
被上诉人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二审法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5条之规定,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运输工具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其中登记注册地系指车辆登记机关所在地。本案鲁p×××××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和鲁p×××××号挂重型仓栅式半挂车系在聊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登记,车辆登记机关所在地在东昌府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机动车行驶证中记载的住址系车辆所有人住址,上诉人以该地址作为运输工具注册地系理解错误,其主张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人员
审判长孟凡利
审判员杨绍辉
审判员宋传宝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耿秀娟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