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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人员被骗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应不应当赔偿?

(2019-09-24 16:19:52)
标签:

房产

火天律师

济宁市

疑难民商事

分类: 劳动人事相关

目前来说主要存在两种观点:一种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按照双方过错比例分担。一种不支持用人单位向劳动者主张赔偿的诉求,理由是劳动者不具备识破骗术的能力,另外用人单位可以通过其他法律途径追回被骗财物。

 

在该类案件中,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应当强调什么理由呢?

 

用人单位来说,一般强调以下几点:1通过QQ号码发送汇款信息,但是QQ号码不一致。2数额较大的转账应当向领导核实,尽到注意义务。

 

劳动者来说,一般强调以下几点:1用人单位并未严格执行会计财务制度。2用人单位无严格回款签批程序。3作为普通劳动者,不具备识破骗子盗取QQ账户骗取财物骗术的能力。

4风险与收益应当相匹配,用人单位损失数额相对于劳动者的工资水平数额较大,在此情况下,应当参考劳动者工资标准及工作年限,综合考虑劳动者的过错程度、工作年限等因素确定赔偿数额。5公安机关已就案件立案侦查,用人单位尚存在通过法律手段将被骗财产追回的可能,也就是还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损失。

 

我的个人观点是符合用人单位转款流程无异常的话,不应当判决劳动者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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