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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判例:年利率已达24%的红线,借款合同约定的律师费是否应由借款人承担?

(2019-08-05 18:42: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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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大学法学院

分类: 合同物权借贷

2018年8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开发布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案件的通知(法〔2018〕215号),其中该通知第三条关于依法严守法定利率红线”,最高人民法院这样阐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依法确立了法定利率的司法红线,应当从严把握。人民法院在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审理过程中,对于各种以“利息”“违约金”“服务费”“中介费”“保证金”“延期费”等突破或变相突破法定利率红线的,应当依法不予支持。....


该通知一石激起千层浪,对于民间借贷合同中约定的应由被告承担的律师到底是否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中规定的“其他费用”?也就意味着当当借款利率达到24%的红线后,合同中约定的律师费是否应由借款人承担的问题?


笔者认为,律师费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中的其他费用,律师费的性质与借款合同约定的违约金,逾期利息等有本质区别,律师费是债权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需要而需要额外支出的一项费用。其实,对于律师费不属于其他费用的范畴最高人民法院早有相应的判例支持:


相关案例


裁判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裁判案号:(2016)最高法民终613号

吴晓光与李强、杨娟等民间借贷纠纷案


该案中,最高法院不仅支持了24%的年利率,而且原告因维权而聘请律师所需支付的合理律师费用,无论原告是否实际支付律师费,被告都应当承担,并且按原告聘请律师约定的金额判。



裁判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裁判案号:(2015)民一终字第233号

张琼与新森水泥等民间借贷纠纷

在该份判决中,最高院同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律师费的裁判观点:本案中,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约定了利息又约定了违约金,故利息的计算应以利息和违约金的总和不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为限。诉讼费和律师费用系张某为追偿借款而发生的必要费用,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义务承担,该约定并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应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故涉案的诉讼费、律师费由新森公司承担。


                                    民事裁定书

2019)最高法民申1938

2019-05-30


 

天信公司申请再审称:


本案二审法院未支持天信公司有关律师代理费的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一、涉案《借款合同》第九条第七款约定:因借款人违约致使贷款人采取诉讼或者仲裁方式实现债权的,借款人必须承担贷款人为此所支付的诉讼费、律师代理费、执行费、鉴定费、评估费、送达费交通费等一切实现债权的费用。涉案《保证合同》、《股权质押合同》以及《房地产抵押合同》等均约定,本案担保范围包括了本案律师费。


二、华泰公司等承担天信公司本案支出的律师代理费,具有法律依据。


第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三十条规定: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该条规定的其他费用是指双方在借贷过程中产生的服务费、咨询费、中介费、管理费等费用,不应包括出借人为实现债权所产生的必须费用。律师费是为追讨借款产生的费用,不属于为获取借款支付的成本,应当在年利率24%范围外予以支持。本案二审法院将天信公司实现债权所产生的律师费,包含在年利率24%以内,未支持天信公司主张的超过年利率24%的律师费,适用法律错误。根据法发(201621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若干意见》第22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要求维护律师执业权利,充分发挥诉讼费用、律师费用调节当事人诉讼行为的杠杆作用,促使当事人选择适当方式解决纠纷。本案二审判决既曲解了司法解释,也没有贯彻最高人民法院文件精神,不支持代理费的判决,违背了当事人意思自治,降低了违约成本。


第二,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民终613号民事判决对借贷合同约定律师费的争议作了明确判决。《最高人民法院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一书也明确阐明了其他费用的范围,不包括本案所涉的律师代理费用。


第三,涉案《借贷合同》、《保证合同》、《抵押合同》等的约定,系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各方当事人应诚信履行。天信公司为实现债权提起本案诉讼,支付了律师费用。因借款人逾期产生的诉讼费、律师代理费,是一种豁然支出的费用,是借款人和担保人没有履行合同义务所产生的费用。律师代理费和法院诉讼费是一样性质的费用,本案二审判决未将诉讼费计算到其他费用中,同样也不能将律师代理费计算到其他费用里。综上,天信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请求:一、撤销一审判决第四项,撤销二审判决;二、改判华泰公司等承担天信公司一审律师代理费129000元;三、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送达费等,由华泰公司等承担。


 

最高院经审查认为:


根据本案一审、二审判决和天信公司再审申请的理由,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为:天信公司主张的律师代理费是否应当支持。


《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三十条规定: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根据该规定,当事人主张的逾期利息、违约金及其他费用等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将不予支持。本案中,案涉《借款合同》约定的借款月综合服务费为1.117%,月利率为0.3%,合计息费率为月1.417%;华泰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期限还款的,从逾期之日起在约定借款利率基础上上浮50%计收罚息,天信公司有权向华泰公司收取借款金额10%的一次性违约金。华泰公司违约致使贷款人采取诉讼或仲裁方式实现债权的,华泰公司承担天信公司为此支付的诉讼费、律师费、鉴定费等一切实现债权的费用。根据《借款合同》的约定,月息费率1.417%加上逾期还款上浮50%,逾期还款的月利率为2.1255%即已超过年利率24%的法律规定。本案二审法院根据前述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对天信公司有关诉讼请求按照法律规定的上限年利率24%予以了支持,对天信公司超过年利率24%的有关违约金、律师费用等主张未予支持,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天信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石河子市天信典当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此前,最高院在2016年的案件持有相反态度,可作为对比观察。


吴晓光与李强、杨娟、杨璐、曹忠、东莞光辉鞋业有限公司、东莞市安铭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最高人员法院(2016)最高法民终613号。

裁判要旨:原告通过诉讼方式实现其债权,为此支付了律师、诉讼等相关费用,根据涉案借款合同的约定,该费用应由被告负担。法院判决借款人应当按照年利率24%支付利息,并需要承担债权人为实现债权所花费的20万律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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