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山东高院印发《关于简化民商事纠纷管辖权异议审查程序的意见》
(2019-06-21 16:38: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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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天律师济宁市夏磊律师疑难复杂民商事案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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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和简化民商事纠纷案件管辖权异议的审查程序,提高民商事纠纷管辖权异议审查的质量和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民事送达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等规定,制定以下意见。
一、管辖权异议受理
第一条
(一)被告及其代理人的相关身份信息;
(二)要求移送审理的人民法院名称;
(三)异议所根据的事实、理由及相关证据;
(四)送达地址和送达方式确认信息。
申请书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人民法院应当书面通知被告补充相关材料,并告知在收到书面通知后三日内予以补充。被告逾期未补充相关材料或者经补充仍不符合要求,或者不提供正确通讯地址导致无法通知的,人民法院对管辖权异议不再予以审查。
第二条
(一)发回重审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
(二)上级法院指定管辖的案件;
(三)其他法院裁定移送管辖的案件;
(四)执行法院受理的执行异议之诉案件;
(五)作出生效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法院受理的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
第三条
(一)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被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后,又就同类其他案件反复向同一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的;
(二)被告在异议申请中虚构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和事由的;
(三)原告与被告在书面协议中明确约定管辖法院,且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被告又针对约定的管辖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的;
(四)其他明显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以拖延诉讼为目的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申请。
人民法院决定不予审查的,应当在三日内将不予审查理由书面告知提起管辖权异议的被告。
二、一审审查处理
第四条
第五条
第六条
第七条
一审裁定移送管辖的,裁定书应当列明所有参加诉讼的当事人。
第八条
(一)一审裁定书;
(二)上诉状;
(三)上诉人及其代理人的相关身份信息;
(四)送达地址确认信息;
(五)其他有必要报送的书面材料。
三、二审审查处理
第九条
第十条
第十一条
第十二条
四、送达要求
第十三条
第十四条
第十五条
第十六条
五、其他规定
第十七条
第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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