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能否作为债权转让的通知方式
(2019-03-10 08:0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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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5火天律师济宁市夏磊律师疑难复杂民商事案件 |
分类: 合同物权借贷 |
合同法对债权转让采取通知主义,但对通知方式没有明确规定。《合同法》第八十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实践中,债权的受让人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能否视为是债权转让的通知方式法院能否应当直接判决债务人向受让人履行合同义务
笔者认为,必须在具备一定的形式要件的前提下,债权的受让人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才可以视为是债权转让的一种通知方式。理由如下:
虽然合同法规定了债权转让须通知债务人才发生效力,但并未规定通知的形式。故以起诉的方式通知债务人并无不可。但是《合同法》第八十条的本意是债权转让须由债权人通知债务人才发生效力,而非由受让人通知债务人,故受让人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只能视为受让人向债务人通知债权转让,还不能简单地视同为债权人向债务人通知债权转让。除非:
受让人向法院提供债权转让的文件,且债权人或者债权人的委托代理人出庭作证证实:债权转让的真实性。
这种情况下应当认定债权转让已经通过起诉的方式由债权人通知了债务人:至少在债权人出庭的这天,债权人明明白白地告诉了债务人债权转让的事实。因此应当肯定诉讼中通知的做法。如果受让人未申请债权人或者债权人的代理人出庭作证,法院是否应当简单地驳回受让人的起诉
笔者认为人民法院不宜直接驳回起诉。因为对于债权人和受让人来讲,如债权转让已经成为事实,为及时有效保护受让人的合法权益,减少当事人的讼累,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二款:“在案件审理中,债务人以原债权银行转让债权未履行通知义务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可以将原债权银行传唤到庭调查债权转让事实,并责令原债权银行告知债务人转让债权的事实。”
按该款规定精神,由受让人申请法院传唤债权人或者人民法院追加债权人为第三人,以查清债权转让的真实性。只要债权人(或者代理人)到庭证实转让事实,法院应当认定债权转让已经通知了债务人。
实践中,债权的受让人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能否视为是债权转让的通知方式法院能否应当直接判决债务人向受让人履行合同义务
笔者认为,必须在具备一定的形式要件的前提下,债权的受让人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才可以视为是债权转让的一种通知方式。理由如下:
虽然合同法规定了债权转让须通知债务人才发生效力,但并未规定通知的形式。故以起诉的方式通知债务人并无不可。但是《合同法》第八十条的本意是债权转让须由债权人通知债务人才发生效力,而非由受让人通知债务人,故受让人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只能视为受让人向债务人通知债权转让,还不能简单地视同为债权人向债务人通知债权转让。除非:
受让人向法院提供债权转让的文件,且债权人或者债权人的委托代理人出庭作证证实:债权转让的真实性。
这种情况下应当认定债权转让已经通过起诉的方式由债权人通知了债务人:至少在债权人出庭的这天,债权人明明白白地告诉了债务人债权转让的事实。因此应当肯定诉讼中通知的做法。如果受让人未申请债权人或者债权人的代理人出庭作证,法院是否应当简单地驳回受让人的起诉
笔者认为人民法院不宜直接驳回起诉。因为对于债权人和受让人来讲,如债权转让已经成为事实,为及时有效保护受让人的合法权益,减少当事人的讼累,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二款:“在案件审理中,债务人以原债权银行转让债权未履行通知义务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可以将原债权银行传唤到庭调查债权转让事实,并责令原债权银行告知债务人转让债权的事实。”
按该款规定精神,由受让人申请法院传唤债权人或者人民法院追加债权人为第三人,以查清债权转让的真实性。只要债权人(或者代理人)到庭证实转让事实,法院应当认定债权转让已经通知了债务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