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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经济适用房如何分割

(2018-11-15 18:37:59)
标签:

火天律师

济宁市

夏磊律师

疑难复杂民商事案件

分类: 家事事务相关
2003年,吴明晓(男)与刘小英(女)(两人均为化名)登记结婚。2005年,吴明晓父母出资支付首付,并以夫妻共同所有财产还贷方式购置一套经济适用房,登记在吴明晓个人名下。2012年,两人感情不和,吴明晓遂委托本律师团队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婚姻关系,并就本案争议经济适用房进行分割。

       房产分割过程

购买经济适用房满5年的 才可作为夫妻共同所有财产进行分割

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作为一种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在转让过程中有着不同于普通商品房的特殊规定。《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的,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 从中可知,如果购买经济适用房未满5年的,就算是夫妻共同所有财产,也不能分割。如果必须分割的,只能申请政府回购,然后就销售款进行分割。本案争议经济适用房于2005年购置,至诉讼时已满5年,故可以进行分割。

分割之前 应按照政府所定标准缴纳相关价款以取得完全产权

由于产权人仅对经济适用房享有有限产权,所有权人上市转让经济适用住房之前,应按照政府所定的标准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金等相关价款后,以取得完全产权。取得完全产权后,经济适用房的性质便如商品房无异,可以自由上市转让。

按一定比例向政府缴纳相关价款

产权人上市转让经济适用住房之前,也可以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具体交纳比例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缴纳相关价款后,便可以自由转让。

原被告只能就经济适用房的剩值进行分割

本案被告刘小英并不主张争议房屋的所有权,但其主张其应得房屋市价一半,即争议房屋购买时价格为30万,首付缴纳了6万,共同向银行还款12万,还剩下12万,现在增值为60万,其主张应分得的数额为24【(60-12)÷2=24】万,这种分割方式是错误的。正确的分割方式为:刘小英分得的数额=(销售价款-首付款-未还贷款-缴纳给政府的价款)÷2,假设缴纳给政府的价款为10万,那么刘小英分得的款项为16【(60万-6万-12万-10万)÷2=16】万。

房价日益高涨是众所周知的事实,由于经济适用房的购买价格更是远低于市场价格,双方更是会拼死力夺争议房屋的所有权,然后再给予对方一定数额的经济补偿,这就是离婚诉讼过程中,房产分割问题往往就是焦点问题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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