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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市关于优化部分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的通知

(2018-06-27 12:07:32)
标签:

火天律师

济宁市

夏磊律师

疑难复杂民商事案件

分类: 工程房地实务

 济住字〔2018〕33号

 

各科室、分支机构:
    为进一步提升办事效率和服务水平,方便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业务,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公安部《关于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的通知》、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和房产过户业务取消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的通知》及“放管服”工作要求,现就优化部分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通知如下。
    1.将提取条件“终止劳动关系一年以上未就业,或已纳入托管户管理满一年的”调整为“缴存职工与原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满半年未就业,或已纳入托管户管理满半年的”。
    缴存职工与原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满半年未就业,或已纳入托管户管理满半年的,提供职工本人银行卡原件及复印件、身份证原件办理提取业务。
    2.将提取条件“职工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提取间隔时间由满12个月提取一次调整为每个自然年度提取一次。
    3.取消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后不能以同套住房申请购房提取的限制。
    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自主产权自住住房的,可在取得有效购房凭证3年内,一次性提取产权人本人及同户籍直系亲属(配偶、未婚子女)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实际支付的费用。
    职工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可提取取得有效购房凭证当月前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
    4.职工办理提取业务时,不再需要提供《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办理委托提取还贷业务时,不再需要提供《委托提取还贷申请表》。对“职工在职期间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职工被判刑且与原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或其他需要单位专管员代为办理提取的,由单位专管员填写并提供《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
    5.职工在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业务时,不再要求职工提供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各分支机构要做好身份证明材料原件的电子采集工作。

 

 

济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8年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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