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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议行为效力规则之构造--徐银波

(2018-05-30 15:09:41)
标签:

火天律师

济宁市

夏磊律师

疑难复杂民商事案件

行政公共事务

分类: 工程房地实务

内容 :社 团决 为并 法律 ,无 法律 、公 司法虽设 有特 别规则 ,但二者 关于决议 行为效力 类型及瑕疵 由的规定均不周延且 互冲突 ,无法满足 司法需求。非公 司法人 等的 决议行 为更面临法律 规制漏洞 。未 法典 为规 。规 的伦 系社 自治 ,应 围绕 自治建 构规 区分 决议 立认 ,经 召 集权 多数 ,方 已成 决议 、真 、合 法性、合理性要件 ,方具有法律效 力。与之 ,无 决议权 、程 序瑕疵 决瑕疵 内容违 法、违反规 约及侵 害成 员合法权益将 导致 决议 效力待定 、可撤销

:决议 社 自治 效 力规 则 


“我们 生于组织之 中,通 常也死 于组 内。而介 生死 间的生 ,也 由组 织 填满 。”[1]伴随社会变迁 ,诸 民事 行为 以组 织决 议方 式作 出。对 于一般 民众 ,不动 产系安身立命 之本 。在 农村 ,土地之 不动 产权 由集体 决议 行使 ;在城 ,建 区分 有权 由业 主大会决 议管 。对 于商 人而 ,公 系谋 利之 媒介 ,而公 司更 依赖 于决 议维 其运营 。决议 已与 民事主体形影不离 ,但理论 尚未认真对待决议 。[2]

一、社变迁议行为理 、立法的缺

决议行为采多数决 ,对表示同意者亦有拘束 ,无法直接以个人意思自治为核心的既有法律行为规则 。虽然物权法 、公 司法设置 了特别 规则 ,但存在 如下问题

第一 ,单行法规 则设 计不周延 。以物权 法第 78条 《最 高人 民法 院关 审理 建筑 分所 有权纠纷案件具 体应用法律若于 问题 的解释》 (下称 “法 [2009]7号 ”)第 12条关 于业 主大会 、业 主委 员会 决议 效力 的规 为例 :一方 ,仅规 了可 撤销 力瑕 ,对 决议 效力类型 的规定 不周延 。例如 ,在 (2014)渝一 中法 民终 字第 05075号 “俞 某诉 重庆 市沙坪坝 区港城花 园业 主委员会 确认 主大 会决 议无 效案 ,业 主委员 通过 伪造 主 签名作 出业 主大会决 ,被 伪造 签名 的业 主未 除斥期 间内行使 销权 ,后诉 请法 院确认 决议 无效 ,法 院可否认定 决议 因违反物权 法第 76条 关于表决 比例 的强 制性规 定而无 效?[3] 另一方 ,仅 “侵 害业 ”、 “违 由,但 如 (2010)东一 民一初字第 2308号 “万某诉 广东 省东 莞市新 天地 华庭业 委员会 等业 主撤 销权案 ”、[4](20l4)渝五 中法 民终字第 01072号 “黄某诉重庆 市南岸 区万寿花 园业主委员等业主撤销权案 ”等 所示 ,业 主委员 会未 主大会 表决 而超 越权 限作 出选 物业 服务 企业 、确认物业用房 开发商 所有 的决 ,当决议 内容 逾越 、违 反规 ,其 效力 ?

第二 ,单行法规 则设 计的逻辑不统一 。仅就物权法 而言 ,其 63条第 2款 、第 78条第 2款分别规定 了集体 、业主大 会决 的效 ,法 [2009]7号第 12条对 者进行 了扩张 解 ,增设程序违法 撤销 ,那 么集体 决议 否类推 适用 这一 张解 ?另外 ,比较 物 权 78条 、法释 [2009]7号第 12条与公司法第 22条关 于决 议效 力之规 ,前 者仅 以程 序违法 、侵 害业 主合 法权 益为 由设 撤销 规则 ,后者 区分违 法与 违反 、内容瑕 疵 与程序瑕疵设置无效 、可撤 销规 ,二 者关 于决 议效 力类 型及 响决议 因素之 规定 均 不同 。立法 尚且 大相 径庭 ,司法 更是 同案 同判 。例 ,对 与伪造 主签 案相 的伪 造股东签名案 ,存在 认定决议无效 、可撤销 、不成立之不 同裁 。[5]

第三 ,一般规 的缺失 导致 法律 漏洞 。物权 、公 司法 调整 主大会 、集 、公 的决议行为 ,而公 司之外 的公益法人 、其 他组织 、公 内部破产 债权 人会议 的决议 行为 则无法可依

如梅 因所述 “在 时代 ,静 与进 区别 已开 来”。[6]前 述问题源 自理论 研究 、立 的滞后 。我 的法 律行 理论 与规 则继 而在德 国民法典立 法之时 ,社 团尚不 发达 ,无广泛 规制决 议行 为的需求 ,[7]且立 法者 团 体视为 国家权力 的潜 在威胁 ,[8]故其法律行 为理论 与规则 以交 易行为 为模 型而建 ,并 未涵摄决议行 为。此后 ,受 民商分立 观念 ,商 法学 者孤 立研究 司决 ,民法 者更 仅在教科 书对法律 的分类 以寥 寥数 言提 及决 ,均未 深入研 究决 为。 当前 ,面 对实践需求 ,须建 构决议行 的一般 规则 ,既 导单 的完 ,化 又填补对非公 司法人 的决议 的法 律规 制漏 。欲 制定一 彰显现 代性 中国范式 ,更 回应 的这 ,本 的性 ,下  

、决议 为之 质及 制之 基础 (一 )关于决议行 为性 质之争议学者多在法律行 为分类 中论及决议行为 的性质 ,形成如下三种观点

1.共 同行为说 。该说 以意思 表示 的数量 与方 向为标准 ,将 法律行 为分 为单方 行为 、合 同行为和共 同行为 。决 由多方 主体 于平行 意思 表示 一致 而作 ,属共 同行 日本学者多持该观点 ,如我 妻荣 、山本 敬三 、近江幸 ,均认 为决议 是方 向相 同的两个 以上意 的共 。[9]我 、林 、刘 ,决 是 社 的共 。IlO7我 、韩 、许 ,决 ,意 性特征使决议行 为应被归入共 同行为 。[11]就决议 行为无需 意思表示 一致 、仅 需多数 人合 意 的特殊性 ,学者认 为其仅 系决议 为对意 思表示 致程 度要求 的差 ,在 意思 表示 向性 之本质方 面与共 同行为无 区别 。[121共 同行为包括所 有意思 表示一致 的共 同行 和多数意 的决 。[13)

2.特殊多方法律行 为说。该说认为 决议 为系 区别 于共 同行 的特殊 方法 律行 国大 陆学 者多持该观点 。(14]主要理 由有 :第 ,共同行 为的特征在 于行 为人意 思表示 的 同向性 ,而决议行为存在 赞成 与反对 之对 立意见 。[15]第 ,共 同行为 遵循 意思 自治原 经行 为人 同意 ,方对其有 约束 ,而决 多数 ,对 同意 有约 。(16)第 ,就共 同行为 ,法律仅关注行 为人是 否达成合意及 合意 内容 ,并 不规制 达成 合意 的程序 而就决议 行为 ,法律 关注 程序 ,决 是否 有效 取决 为人 意思 表示 否真 取决于决议程序是 否合法

3.意思形成说 。该说 认为决议行 为是 团意思形 成行 ,具 体又 有两种 同观点 。拉 伦茨 、弗卢梅 、梅迪库斯 国学者 虽未 明确 界定 决议 的性质 ,但将 其定 区别 于 单方 、双方 、多方 法律行 为之 独立类 的法 律行 。弗 卢梅 ,法 律行 为包 括单 律 行 、合 同、共 同行 和决议 。[18]从 “决 并不 整参 制定 的人 们个 的关 系 ,而 旨在构筑他们共 同的权利领域或者 他们所代表 的法 人的权利领域 ”,(193“在重 大问题 上 ,在对外从事行为之前 ,还必须先在 内部形成社 团的意 思” 具体表 述可 ,(2oJ他 们认 为决 团意 。我 ,但 其并非 法律 行为 因为法 为规 自治规 ,作 出法 的过 的过程 ,而 决议规 意思 冲突 ,并不 为人 ,是 突时确定 何者 优先 ,不适 以意 自治 的法 为规 ,而是 民主 序原 。(21J

(二 ) 团意 前述 观点从 同视角解读决议行 ,各有道理 ,但 仍如盲人摸象

第一 ,共 同行为说 、特殊 法律 有差 ,但 均认 方法

笔者 以为 ,决议 并非多方法律行 ,而系单方行为 ,理 由如下 为决议行为系多 方法 律行 为者 ,混淆 了作 出决 的主体 和参 表决 的主 。多方 律行为 以数 个行为人 的名义 同作 ,行 为人是 多人 ,如 数人 签订公 司发起 设立 。而 在决议行 中,虽有众多 主体参 与表决 ,但 由社 团一人 出决议 ,如集 、股东会 、业 主大 会决议 ,乃 以集体 、公 司、业 主大会名义作 ,村 民、股东 、业主仅 内部参 与表决者 。(223 正如李 宜琛所言 ,决议是 多数 当事 人集 的意思 表示 而成 的集合 ,集合 的多数 意思表示 融合而失其独立性 ,唯有结合 的意思 表示存在 已。[23]亦 如史 尚宽所 ,多方法 律行 为的数个 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不 失其独立性 ,而决议所 集合 的各个 思表示 失其 独立性 而成为单 一全体意思 。[24]决议行为并非多 方法律行为 ,而 系社 团单 方行为

对决议 行为性质 的界 ,非 无谓争 ,而是 旨在指 导制 建构 。从 内部 观察 而将 决议行 为界定为多方 法律 行为 ,无益 于制 度建 ,且 违背 逻辑 。其一 ,因多方 律行 数人名义 作出 ,倘若发生 纠纷 ,行 为人应 以其 他行 为人 为被 告提 起必 要共 同诉 ,如某 司发 以其 同被 ,诉 团作 ,故成员应 以社 团为被 告提 起效 力瑕 疵诉讼 ,如 、股东 以集 、公 司为被告诉请 撤销决议 。纵然我 国立 法未 明确 主大会 主体地 ,司 法实践 亦将 撤销业 大会 决议 之诉 的被告界定 为业 大会 、业 主委 员会 ,而非全 体业 。虽 然德 国司法 以业 主为 共 同被告 ,但学者指 出其 2007年 住宅 有权 予业 大会 部分 利能 之规 定相 矛 盾 ,与股份公 司法第 246条相 冲突 其二 ,法律 行为是行 为人意 欲创设法 律关系之 意思

表示行为 ,故多方法律 行为会 在行 为人 间产 生权利 义务 ,如发起 人基 于发起 协议 而 负担 出资义务 ,若不 履行 ,相 对人 可诉 请履 。而决 议往 往并 不在 参与 表决者 间产 生权 义务关系 ,如业 主大会 议更换 物业 企业 ,某一 主并不 能基 于该决 议诉 请其他 主履 行义务 ,其仅对成 员产 生拘束 ,与 多方 法律行 的效力 有显 区别 。其 ,纵 然认 为决 系特殊 的多方法律 ,亦仅 能证成 可约束 持反 意见 的成员 ,无 法解 释其何 以约束 未参与表决 的多方 “行 为人 之外 的第三 、权 利继 受人 ,如 股东 、业 主大会 决议 不仅 可约束多方 “行为人 之股东 、业 ,还 可约 束董 、经 、承 租人 及新 股东 、新业 主等 非行为人 。决议之所 以对参与表决者之外 的第 三人产 生拘束 ,源 于决议行 为系社 团行 议系社 团意志 ,所有社 团成员及员工 ,无 论是 否参 与表决 、是 否赞成 ,均受 约束 。因而 人签订公 司发起设 立协 与公 司成立后 东会作 出决 议有本 区别 。前 系数 个行 为人 的多方法律行 ,后 者系公 的单方 行为 。简单 以意思 表示 数量 为标 准而认 为决议 于多 方法律行为 ,将二者 等同视之 ,只会引导立法 、司法南辕北 。[261

第二 ,决议行 为不仅并 多方法 律行 ,而且 非法律 行为 。前述 意思形 成说 虽然 晰了决议行为是社 团意思 形成 ,但 未进 一步清 晰界 定该行 的性质 ,无法有 效指 国民法典 明确 界定 法律行 的概 ,但 《德 民法典 第一 草案 明书》 出,“本 草案所指 的法律行 ,是 旨在产生特定法律效 的私 人意思表示 ,该法律效 果之所 以依 法 律秩序而产生 ,是 因为当事人希 望产 生这一 法律 效果 ”。 通说 ,法律 行为有 两个特征 :一是 ,按当事意思产 生权利 务关 ;二是 ,系意 思表 示行 ,其具 又包 果意思 、表示意思 与表示 行为 。决 行为并 能依 当事人 意思 产生权 义务关 ,与 法 律 行为依意思表示形 成法 律关 系之 本质 特征 有显 著差异 。当集体 、业 主大会 、股东 会作 过议 事规则 、公 司章程 、员 工管 理规 、经 营方针 等决议 ,决 议行 为并 不形 成权 关系 。当社 团作 出意欲对 外交 、选聘 机关 成员 等决议 ,如业 主大会决 议选 物业 、选 任业主委员会 委员 ,股 东会决 为他人 提供 担保 、选 董事 ,社 团并 不能 依据 议 诉请参 与表决 者履行义 ,更 不能据 与相对 人形 成权利 义务 系。对应法 律行 的具 ,当社 出意 、选 ,该 ,仅 系法律行为之效 果意思 形成 阶段 。社 团作 出决 议仅 形成 意欲 与相对 人缔 结法 系之效果意思 ,仅对成员 有拘 束力 ,尚需通 过执 行机 的表 示行 为表 示于 ,方构成 意思表示 经与相对人达成 合意 ,方成立双方 或多方法律行 为。[293正如黄立 等学者所言 ,决 议 只在社 团内部形成社 团意 思而 已,与第三 的法律 系不 因之 而成立 ,决议 只是 了 社 团的代表人对外 为意思表示 的基础 。[3o3与 自然人 通过 内心 考量形 成效 果意思 ,社 非实在理性存 ,依 赖意思 机关 员协 商形 成效 果意 ,而 意思 机关 成员 常难 以达 一致 合意 ,法律 相信 众人智慧 于一人 ,以多数人 意志 为社 团效果 意思 。在 决议 现的赞成 、反对 意见及 形成 最终 决议 ,与 自然人 形成 效果 意思 经历 内心纠结 最终 作 出决定 ,并无二致 。故决议 为不仅 并非 多方 法律 ,而且 根本 不是 法律 ,系法 律行为之外 的社 团依 赖意思机关形成社 团意思 的行为

(三 ) 的伦 主线

既然决议行 为并 非法 律行 ,不 可适 用有 关法 律行 的一般 规则 ,需 另行 为其 建构 ,接 的伦 线 。探 问题 的学 ,多 的决 ,如 50.1% 49.9% ,难 言孰 之所 以仍有拘束力 ,源于程序正义 ,[31]源 于少 数人也有 机会 在将来用 更好 的论据 来赢 得 多数 ,从而修 已作 的决 ,[321因而 以程 。[33]但是 ,笔者 以为 ,规制决 的伦 础及 线并 正义 ,而系 自治

程序合法虽是 决议 的有效 件之 ,但非 帅决议 力规 则之 核心 。首先 ,程 序正 义 并 非决议行为 的独家 要求 。法律 行为 常不关 注行 为人 达成 意的程 ,但 以招 投标 同时 ,尤 。若 ,无 方式订立合 同之双 方法 律行 的差异 。其 ,若 约束 的正 当性基 程序 么决议程序违法 即损及 决议行为之根基 ,决议 应属无效 ,但所有 国家和地 区均仅将 程序违 法作为可撤销事 由,而非无效 由。再次 ,若 以程序正 义为核 心建构决 议行 的效 么除程序瑕疵之外 的众 多瑕疵事 由,如 内容 违法 、无决议权 限等 ,无 法被纳入规制 范畴

自治 。法 以产生拘束力 ,源 于意 自治 。法 律相 完全 能力 是对 自己利 最佳 故授 予其 自由。但其 自由从 事行 ,亦 须为 自己的 自由选 择承 担责 。法 律行 制度 的核心是意思 自治 ,除要求 内容 合法 、不 侵害公 共利 益外 ,即围绕意思 表示 真实性 建构 效力 规则。决议 的拘束力 同样 于意思 自治 ,只不过 是社 团的意思 自治 ,而 非参 与表 决者 的意 思 自治 ,学者混淆 了社 自治 与参 与表决 自治 已。法律相 信社 团是 自己利益 的最 佳判断者 ,故不干涉其 自我 管理 ,赋予其 管理 自己事务 自由。但 其一 旦通 意思 机关作

出选择 ,无论社 团抑或 其成 员均 受该 自由选 的拘束 ,即使真 理掌握 在少 ,多数决 形成的意志对社 团不 ,亦 是如 此。程序 正义 的价 值在 于证成 可采 多数决 的正 当性 ,但无 法说 明多数决在私法上产 生拘束力的正 当性 。设 想在极端 案例 中,村 民小 组搬 迁仅剩 一户 该农户 以集体名 义作 出决 ,无 涉程 序正 ,但仍 可拘 束后加 入集 的成 。程 正义更 无法说 明决议何 以对 未参 与表 的第 三人 产生 拘束力 ,如股 东会决 议对 员工 的约 束力 、业 主大会决议对 承租人 的约束力 。决议 之所 以对后 加入 的成 、第 三人有 拘束 ,非 于程 序正义 ,而 源于其 系集 意志 ,源 于社 自治。程序 正义仅 系社 自治 的意思 形成 的真 性要求之一 ,旨在通过 程序 正义 确保依 多数 决作 的决 议真 实代 表多数 员的意 。正 如此 ,程序 瑕疵仅 导致社团意思形成不真实 ,属撤销事 由。 

三、决  立要 其认

 http://www.ixueshu.com/document/4b49ff41f5945ff5318947a18e7f938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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