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载]业主委员会如果非合法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是否有效
(2018-05-09 17:5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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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任期已满,香海花园第三届业委会于2010年8月28日卸任。然而不久前,香海花园居民魏荣强不经意间发现,原业委会选票涉嫌造假。经抽样查验,魏荣强及其家人、邻居所投选票均不属实,检验的四张选票都为别人代填,此事轰动了整个小区。“业委会代表的是业主的利益,我们要为自己的权益讨说法。”为调查此事,几个业主忙碌奔波两个月。他们要求核查原业委会选票的真伪,张榜公布。同时,要求新业委会的换届选举过程必须公开透明。
[业主] 对新物业不满,不认可原业委会
对于新物业的进驻,许多业主提出意见。“上届业委会并没有通过召开业主大
会选聘新物业。”业主反映,同选举上届业委会成员一样,新物业的选聘过程,也是在业主们不知情的情况下,有人拿着一张表,挨家挨户让居民们画“对号”。
【问题提出】
1、业主怀疑原业主委员会选举过程中选票造假,应当如何维权?
2、原物业代表业主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业主能否能要求确认无效?
【专家解答】
1、根椐物权法第七十八条规定,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业主合法权益”不仅包括侵害业主的实体权利,也包括作出决定的程序违反法律规定。因此,如果原业委会拒绝核查选票,业主可提起诉讼。
2、业主委员会的产生应当符合《物业管理条例》及相关地方法规的规定,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业主委员会本身没有缔约能力,其订立合同是执行业主大会的缔约能力。业主委员会的登记是行政管理措施,不是影响物业服务合同效力的要件。业主委员会的设立有瑕疵,则会影响业主委员会的缔约能力。未经合法举产生的业主委员会,等于未取得业主对外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的授权,其对外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应当认定为无效。但是,事后取得业主大会或50%以上的业主追认的,可以认定为有效的物业服务合同。
另有一种观点认为,业主委员会成立时违法或违反业主公约,但只要订立合同时,物业服务企业是善意的,即不知道业主委员会的设立有瑕疵,这种情形可以类推适用《合同法》第50条规规定,业主大会的代表机构业主委员会有瑕疵,不能对抗善意的第三人,则其订立的合同是有效的。
【最高人民法院观点】业主与业主委员会之间的关系与法人或其他组织与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关系有不同的地方,且物业服务企业关系公共利益,类推适用《合同法》第50条规定的社会效果并不定好,因此,未经合法选举产生的业主委员会,其对外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凡是事后没有取得多数业主同意的,应当依法认定为无效为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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