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政发〔2015〕26号 济宁市经济适用住房交易管理办法
(2018-01-21 21:5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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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 工程房地实务 |
第二条
第三条
财政、国土资源、地税等部门按照职责做好经济适用住房交易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四条
(一)取得经济适用住房房屋所有权(以房屋登记日期为准,下同)满5年的;
(二)因继承或遗赠、离婚以及法院裁定、判决、调解等法定原因需转让已购经济适用住房的;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上市交易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不得上市交易:
(一)取得经济适用住房房屋所有权不满5年,并不具备本办法第四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
(二)房屋所有权有纠纷的;
(三)取得经济适用住房房屋所有权的家庭成员中有不同意转让的;
(四)已抵押但未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的;
(五)被依法查封限制房产权利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得上市交易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回购资金由市财政部门支付。
回购的经济适用住房作为公共租赁住房向符合申请租住条件的家庭或人员出租。
第七条
(一)经济适用住房所有权人持以下材料向市房产管理局提出申请,并填写济宁市经济适用住房回购审核表:
1、书面申请;
2、经济适用住房购买合同;
3、房屋所有权证;
4、经济适用住房共有人身份证、户口簿;
5、按照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二)市房产管理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经济适用住房回购条件的,与经济适用住房所有权人签订购房协议,并按照协议支付回购价款。
(三)市房屋登记机构依据经济适用住房回购协议及其他相关材料办理房屋产权转移登记。回购房屋的产权登记在市房产管理局名下。
(四)原经济适用住房所有权人应自收到回购价款之日起7日内将经济适用住房交予市房产管理局。
第八条
第九条
第十条
(一)经济适用住房所有权人持以下材料向市房产管理局提出申请,填写房屋完全产权申请审核表:
1、户口簿、家庭成员身份证原件;
2、结(离)婚证书或婚姻状况证明;
3、房屋所有权证原件;
4、经济适用住房购买合同;
5、申请购买该经济适用住房时的家庭成员出具的同意上市交易证明,家庭成员中如有死亡的,应提交死亡证明;
6、按照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二)市房产管理局对申报材料进行核查,符合条件的,出具政府收益价款计算表;不符合条件的,出具不予办理房屋完全产权手续的书面通知,并告知理由。
(三)符合条件的,经济适用住房所有权人交纳政府收益价款。
(四)经济适用住房所有权人持缴纳政府收益价款证明到市房产交易中心交纳相关费用并办理取得房屋完全产权手续。
第十一条
第十二条
第十三条
第十四条
(一)继承房产或离婚析产全部归配偶一人或与他人共同所有仍然符合经济适用住房保障条件的,经市房产管理局核准,予以办理转移登记,房屋性质仍为经济适用住房,其限制上市交易期限、房屋折旧期限仍按首次取得经济适用住房房屋所有权登记之日起计算。市房屋登记部门在房屋所有权证上注明经济适用住房继承或经济适用住房离婚析产。
(二)房产继承人或离婚析产产权所有人不符合经济适用住房保障条件的,应按原购房价格将继承或析产取得的经济适用住房交政府回购或缴纳政府收益价款,办理房屋完全产权手续。政府收益价款计算公式为:(税务部门核定的同区位普通商品住房交易计税单价-经济适用住房原购买单价)×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
第十五条
第十六条
(一)不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第(四)项规定按时迁出经济适用住房的;
(二)不再符合经济适用住房保障条件的购买人拒绝政府按规定回购的;
(三)不再符合经济适用住房保障条件的购买人拒绝交纳政府收益价款的;
(四)以虚假材料骗购经济适用住房的,经查实拒不退还的。
第十七条
第十八条
第十九条
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二条
11月17日,《济宁市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办法》将开始实施,《办法》规定,市民取得经济适用住房房屋所有权(以房屋登记日期为准),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且补缴相关价款后,方取得住房完全产权,并可上市交易。遇有特殊情形的,可由政府回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