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载中…
个人资料
  • 博客等级:
  • 博客积分:
  • 博客访问:
  • 关注人气:
  • 获赠金笔:0支
  • 赠出金笔:0支
  • 荣誉徽章:
正文 字体大小:

湖南岳阳中院:关于网络司法拍卖辅助工作的通知

(2017-08-04 18:52:42)
标签:

火天律师

济宁市

夏磊律师

疑难复杂民商事案件

分类: 拍卖评估招标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网络司法拍卖有关事项的通知》,为规范网络司法拍卖行为,保障网络司法拍卖公开、公平、公正、高效运行,提高执行工作效率,降低执行成本,现将网络司法拍卖辅助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市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辅助性工作由本院对外委托社会机构决定的6家拍卖机构(名单见附件)承担。

网络拍卖过程中需要确定司法拍卖辅助机构的,由执行部门将申请报送本院司法技术部门后上报中院,由中院司法技术部门在6家司法拍卖辅助机构中采取随机方式选定一家后,向辅助机构出具委托函。辅助机构持委托函与执行部门联系,办理本通知第三条明确的事项。  

二、涉及国有资产处置的案件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规定必须通过其他途径处置或不宜采取网络拍卖方式处置的,应当由执行部门经过合议庭讨论决定并报请分管执行工作的院领导批准。

三、司法拍卖辅助机构承担的网络司法拍卖辅助性工作的范围如下:

(1)查询拍卖标的产权登记信息;

(2)查询户籍及物业费、公用事业费缴纳情况;

(3)查询拍卖标的涉及的工商、税务等信息;

(4)实地勘察,查明拍卖标的实际占有使用状况、权利负担,查明拍卖标的物的瑕疵状况及对拍卖标的物情况调查表进行审查确认;

(5)展示拍卖财产,接受咨询,引领查看,封存样品等;

(6)拍卖财产的检验、仓储、保管、运输等;

(7)不动产拍卖后协助租赁过渡房屋、仓库及联系运输车辆;

(8)协助办理拍卖标的交付及产权过户、完税等手续;

(9)执行法官交办的其他委托拍卖辅助工作。

 四、网络司法拍卖辅助性工作收费标准,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二条之规定为参照:“拍卖成交价200万元以下的,收取佣金的比例不超过5%;超过200万元到1000万元的部分,不得超过3%;超过1000万元到5000万元的部分,不得超过2%;超过5000万元到1亿元的部分,不得超过1%;超过1亿元的部分,不得超过0.5%。”网络司法拍卖辅助性工作收费不得超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二条之规定标准的30%,且个案收费幅度在1千元至10万元之间。

五、网络司法拍卖辅助工作,接受人民法院执行部门和司法技术部门的监督。执行标的拍卖未成交又未处置完毕的,不收取服务费;执行标的拍卖未成交,如申请执行人等申请以物抵债的,可适当支付部分服务费;执行标的拍卖成交的,由人民法院执行部门从拍卖成交款中优先支付服务费给司法拍卖辅助机构。

服务费用一案一收取,由司法拍卖辅助机构出具相关票据,辅助机构不直接向当事人收取任何费用。

六、对承担司法拍卖辅助性工作的社会机构依照《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工作实施细则》进行管理。 

七、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0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

0

阅读 收藏 喜欢 打印举报/Report
  

新浪BLOG意见反馈留言板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