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人民政府关于济宁市区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的通告
(2016-09-24 00:28: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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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告〔2016〕4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市县不动产登记职责和机构整合的意见》(鲁政办字〔2015〕188号)等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自2016年9月27日起,在济宁市区(含任城区、济宁高新区、太白湖新区、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现通告如下:
一、统一登记机构
济宁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全市不动产登记工作,济宁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具体承办济宁市区范围内的不动产登记业务工作。
二、统一登记实施时间
2016年9月27日起,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及其分中心受理各类不动产登记业务,颁发《不动产权证书》和《不动产登记证明》。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林业等部门停止发放土地、房屋、林权等权属证书。
三、受理范围
济宁市区不动产统一登记业务范围包括:集体土地所有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房屋等建(构)筑物所有权、林权、抵押权、地役权等不动产权利的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以及其他各类登记。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在不动产统一登记过渡期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四、登记衔接
(一)为确保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平台的系统切换、数据转换和信息实时互通共享以及不动产权籍调查(落宗),2016年9月23日17时,国土、房屋、林业登记部门停止受理本通告第三条规定的受理事项。
(二)2016年9月26日前国土、房屋、林业登记部门办结2016年9月23日17时前所受理的土地使用权、房屋等建(构)筑物所有权、林权登记申请事项,关闭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林权登记系统。
(三)2016年6月29日和8月18日,在不动产登记试点区域(健身广场东片区)范围内颁发的《不动产权证书》和《不动产登记证明》合法有效。
(四)不动产登记遵循“不变不换”的原则,权利不变动,证书不更换。2016年9月26日(含)前依法颁发的各类不动产权属证书继续有效。在今后办理变更登记、转移登记等登记申请事项时,逐步更换为新的不动产登记证书、证明。
五、受理地点
(一)济宁高新区便民服务中心一楼
地址:吴泰闸路116号
电话:6581625
(二)市房产交易中心二楼服务大厅
地址:环城西路18号
电话:6582625
济宁市人民政府
2016年9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