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7月1日实施的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加强和规范司法评估、网络司法拍卖 工作的实施意
(2016-07-20 17:44: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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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 拍卖评估招标 |
第一条
第二条
第三条
执行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确定评估、拍卖标的,提交必需的资料;
(二)查清被拍卖财产的权属状况、占有使用情况、担保物权、优先购买权及其他可能影响拍卖的瑕疵等,并制作笔录,与其他有关材料一并移交司法技术部门。
(三)决定中止、撤回、恢复、重新委托评估、拍卖;
(五)参与处置评估、拍卖现场突发事件;
(六)被执行人或第三人占有拍卖财产应当移交而拒不移交时,负责强制执行,移交拍卖标的;
(七)参与监督评估、拍卖活动,确认拍卖是否有效;
(八)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司法技术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查评估、拍卖资料,主持选择确定评估、拍卖机构,出具对外委托书;
(二)通知申请执行人预交评估费、拍卖公告费等费用;
(三)组织现场勘验;
(四)审查拍卖公告、竞买须知、竞买协议书文本、拍卖成交确认书等文书;
(五)监督协调评估、拍卖活动,监控网络司法拍卖平台流程;
(六)组织解答评估、拍卖活动中的有关异议;
(七)向有关网络平台上传评估、拍卖相关信息;
(八)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四条
第五条
第六条
评估报告一般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并附有相关的图片、视频资料等。
第七条
评估机构在评估前先收取评估成本费用。拍卖成交的,从成交价款中优先支付评估费。拍卖成交价高于评估价的,以评估价计算收取评估费;拍卖成交价低于评估价的,以成交价计算收取评估费。拍卖未成交、以物抵债、终止拍卖或撤销拍卖的,除已收取的评估成本费用外不再另行收费。
第八条
启动首次拍卖的时间以拍卖公告发布时间为准。
第九条
不宜网络拍卖的,可以采用现场拍卖方式,但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并报分管领导批准。
第十条
不宜委托拍卖的,可以由法院自主拍卖,但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并报分管领导批准。
第十一条
第十二条
第十三条
(一)拍卖财产的权属状况、占有使用状况及其他可能影响拍卖的瑕疵等;
(二)拍卖财产移交、过户涉及的税费,由买卖双方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分别承担;
(三)执行法院负责拍卖财产的交付。
(四)其他需要明示的事项。
第十四条
第十五条
第十六条
第十七条
第十八条
严禁向评估、拍卖机构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九条
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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