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中能否追加配偶一方为被执行人?
(2016-06-08 19:16:42)| 分类: 执行实务相关 |
问:李某借我钱未还,后法院依法判决支持了我诉讼请求。但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李某名下无任何财产,而其妻子刘某在银行账户有12万元存款及轿车一辆。经调查,此债务系李某与刘某婚后债务,而我在起诉时并未将刘某列为被告,刘某名下存款为刘某生产经营所得,轿车系婚后购买。请问,这种情况下,能否申请法院追加刘某为被执行人,执行刘某的财产?
答:你好,不需要追加王某为被执行人,可以直接视情况对王某的财产采取执行措施。当需要执行被执行人配偶财产时,不需追加其配偶为被执行人,可直接对其配偶名下财产视情况采取执行措施。具体操作时应当在执行裁定书上写明执行的具体财产。若夫妻一方以正在执行的债务非共同债务,法院执行夫妻共同财产不当为由而提出异议,系对执行机构采取执行措施的财产概括主张实体权利时,该异议可视作案外人异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办理,执行机构可就该债务是否属于共同债务进行审查作出裁定,异议人不服裁定的,可以依法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答:你好,不需要追加王某为被执行人,可以直接视情况对王某的财产采取执行措施。当需要执行被执行人配偶财产时,不需追加其配偶为被执行人,可直接对其配偶名下财产视情况采取执行措施。具体操作时应当在执行裁定书上写明执行的具体财产。若夫妻一方以正在执行的债务非共同债务,法院执行夫妻共同财产不当为由而提出异议,系对执行机构采取执行措施的财产概括主张实体权利时,该异议可视作案外人异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办理,执行机构可就该债务是否属于共同债务进行审查作出裁定,异议人不服裁定的,可以依法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责任编辑: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研究室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