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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取消下放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事项等   济政字〔2015〕116号

(2016-01-03 10:1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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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市人民政府

关于取消下放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事项等

有关事宜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济宁高新区、太白湖新区、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国务院近日取消了6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清理规范了89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项目,同时省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部委对部分地方性法规和部委规章进行了修改。为认真做好相关衔接落实工作,经研究,市政府决定取消下放调整一批行政审批事项和其他行政权力事项,清理规范一批行政审批中介服务项目,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取消下放13项行政审批事项。其中,将市卫生计生委“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审批”等6项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将市林业局“国家和省非重点陆生保护的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经营许可证核发”等6项行政审批下放至各县(市、区)实施;将市环境保护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权限部分下放至各县(市、区)实施。

二、保留36项市级行政奖励事项。市政府《关于公布济宁市市级行政权力清单的通知》(济政字〔201541号)共有行政奖励事项54项,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清理规范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有关要求,取消、调整部分行政奖励事项。取消、调整后,市级现有行政奖励事项36项。

三、取消调整4项其他行政权力和共性权力事项。其中,取消市国土资源局的“采矿权价款评估备案”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二级成果备案”;将市质监局“济宁市市长质量奖”由其他行政权力调整为行政奖励;取消市直部门(单位)的“政府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奖励”共性权力事项。

四、清理规范17项行政审批中介服务项目。清理规范市发展改革委“权限内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涉及的“编制项目申请报告”等17项行政审批中介服务项目。

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要认真做好衔接落实工作,加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职能转变工作力度,创新监管机制和监管方式,进一步规范行政审批行为;不得对已经取消和下放的事项搞变相审批;对未列入保留范围的行政奖励事项一律不得自行组织开展;对清理规范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项目,不再作为行政审批的受理条件。各县(市、区)、市直有关部门(单位)衔接落实情况请于2016131日前报市政府审改办。

市级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市级行政权力事项目录和市级行政审批中介服务项目清单由市政府审改办梳理汇总后重新在市政府门户网站公布。

 

附件:1.取消下放和调整的行政权力事项目录

      2.清理规范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项目目录

                                

 济宁市人民政府        

                               2015年12月22       

 附件1

 

     取消下放和调整的行政权力事项目录

序号

项目名称

实施机关

处理决定

备注

(一)取消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

1

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

服务审批

市卫生

计生委

取消

 

2

汽车租赁经营许可

市交通

运输局

取消

实行市场化调节

3

烟草广告审批

市工商局

取消

 

4

外商投资广告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审批

取消

 

5

捕捞辅助船许可证核发

市渔业局

取消

 

取消

 

6

渔业船舶进出渔港

签证审核

7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信息网络安全和消防安全审批

市公安局

下放至各县(市、区)公安机关

 

8

改建、拆除电影院和放映设施审批

市文广新局

下放至各县(市、区)电影行政主管部门实施

 

9

设立从事电子出版物零售、出租业务的电子出版物发行单位审批

下放至各县(市、区)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实施

 

10

国家和省非重点陆生保护的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经营许可证核发

市林业局

下放至各县(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实施

 

11

省内运输、邮寄、携带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其产品出县境审批

 

序号

项目名称

实施机关

处理决定

备注

12

夜间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连续建筑施工作业

证明

核发

市环保局

下放至各县(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实施

 

13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

评价文件审批

市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一) 跨县市区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或者可能产生跨区域环境影响、邻近县市区环保部门提出异议的建设项目;(二)省级下放权限的平板玻璃、船舶、轮胎、酿造、医药、石化、化工、电镀、印染、电力(生物质发电、综合利用发电、其他能源发电)、铁合金、商品浆造纸、设区市的危险废物(含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垃圾处理等项目;(三)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国家、省确定由市环保局负责审批的其他建设项目。市级权限范围内的其他建设项目由各县(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二)保留的市级行政奖励事项

序号

项目名称

实施机关

备注

1

济宁市节能奖

市经济和信息化委

 

2

济宁市全民创业先进集体、先进个人

市中小企业局

 

3

济宁市优秀教师、济宁市优秀教育工作者、济宁市师德标兵

 

市教育局

 

4

济宁市科学技术奖

市科技局

 

5

济宁市科技系统先进集体、先进个人

 

序号

项目名称

实施机关

备注

6

济宁市民族团结进步先进集体、先进个人

市民族宗教局

 

7

济宁市双拥工作先进单位、先进个人

市民政局

 

8

济宁市民政工作先进集体、先进个人

 

9

济宁市“X五”普法依法治理先进集体、先进个人

 

市司法局

 

10

济宁市财政系统先进集体、先进个人

市财政局

 

11

济宁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12

济宁市首席技师

 

13

济宁市人民满意的公务员集体、人民满意的公务员

 

14

济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先进集体、先进个人

 

15

济宁市建设系统先进集体、先进个人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16

济宁市城市管理工作先进集体、先进个人

市城市管理局

 

17

济宁市交通运输系统先进集体、先进个人

市交通运输局

 

18

济宁市水利系统先进集体、先进个人

市水利局

 

19

济宁市农业系统先进集体、先进个人

市农业局

 

20

济宁市渔业系统先进集体、先进个人

市渔业局

 

21

济宁市文化工作先进集体、先进个人

市文广新局

 

22

济宁市卫生工作先进集体、先进个人

市卫生计生委

 

23

济宁市环境保护系统先进集体、先进个人

市环保局

 

24

济宁市林业系统先进集体、先进个人

市林业局

 

25

济宁市旅游工作先进单位、先进个人

市旅游局

 

序号

项目名称

实施机关

备注

26

济宁市安全生产先进集体、先进个人

市安监局

 

27

济宁市依法行政先进单位、先进个人

市法制办

 

28

济宁市粮食系统先进集体、先进个人

市粮食局

 

29

济宁市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

市工商局

 

30

济宁市质监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

市质监局

 

31

济宁市市长质量奖

 

32

济宁市档案工作先进集体、先进个人

市档案局

 

33

济宁市供销社系统先进集体、先进个人

市供销社

 

34

济宁市畜牧系统先进集体及先进个人

市畜牧兽医局

 

35

济宁市农机系统先进集体、先进个人

市农机局

 

36

济宁市乡镇优秀农业林业水利农机畜牧渔业技术人员

市农业、林业、水利等部门

农业系统共有奖励

(三)取消调整的其他行政权力

序号

项目名称

实施机关

处理决定

备注

1

矿业权价款评估备案核准

市国土资源局

取消

 

2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二级成果备案

取消

 

3

济宁市市长质量奖

市质监局

调整

由其他权力调整为行政奖励

(四)取消的共性权力事项

1

政府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奖励

市直部门、

单位

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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