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2015-10-08 15:49: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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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市汽车商事法苑夏磊原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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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民政局,济宁高新区、太白湖新区、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发展局,市直各业务主管(指导)单位,全市性社会组织:
根据国务院、省市政府有关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及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制度改革的部署要求,为切实转变政府职能,进一步激发社会组织活力,更好地发挥其在经济社会中的积极作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取消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审批事项
根据民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取消全国性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14〕38号)和济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行政审批项目和承接国务院、省政府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济政字〔2014〕79号)精神,按照推进政府职能转变、简政放权、减少行政许可工作要求,取消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审批事项。
(一)登记管理机关不再受理全市性社会团体分支机构(包括专项基金管理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的申请,不再换发上述机构的登记证书,不再出具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刻制印章的证明。
(二)全市性社会团体根据本团体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可以自行决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前述决定应当经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制作会议纪要,妥善保存原始资料。
(三)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社会团体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定章程,在社会团体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法律责任由设立该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社会团体承担。
(四)社会团体不得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不得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五)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称不得以各类法人组织的名称命名,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冠有所属社会团体名称的规范全称。
(六)社会团体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切实加强对其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监督管理。全市性社会团体应当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财务、账户纳入社会团体统一管理,不得以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名义收取或变相收取管理费、赞助费等,不得将上述机构委托其他组织运营,确保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依法办事,按章程开展活动。
(七)社会团体应当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将其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名称、负责人、住所、设立程序、开展活动等有关情况报送业务主管(指导)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依法接受年度检查,不得弄虚作假。同时,应当将上述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二、取消社会团体会费核准备案事项
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取消社会团体会费核准备案规范管理的通知》(民发[2014]166号)规定,全市性社会团体通过的会费核准,不再报送业务主管(指导)单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和财政部门备案。今后,社会团体会费核准的制定、修改及会费收取、使用和管理等应严格按照民政部、财政部民发[2014]166号文件执行。
三、调整下放部分市管民办非企业单位行政许可权限和管理事项
根据市卫生局《关于加快服务业发展调整医疗机构管理权限的通知》(济卫字[2014]8号)、市民政局《关于做好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和管理工作实施意见》(济民字[2013]86号)、《关于做好全市养老机构设立许可换证和管理工作的通知》(济民函[2014]15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劳务派遣行政许可权限下放工作方案等四个行政审批事项权限下放工作方案的通知》(济人社字[2014]190号)文件精神,按照“区域对等、分级登记、属地管理”的原则,分别就民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行政许可权限和管理事项作了调整和下放。各县(市、区)登记管理机关要依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六条、第十二条、第十五条和第十六条的规定,认真做好与有关部门的协调和衔接工作。该通知下发前已经在同级卫生、民政、人社部门分别前置审核核定、发放执业许可证书的,且名称行政区域冠以“济宁市”或“济宁”的,仍然由市民政局依法监管;名称行政区域由“济宁市”或“济宁”更改为县市区的,由相应县(市、区)依法监管,并依法办理相关变更登记手续,市民政局做好相关档案材料移交工作;调整下放该行政许可权限和管理事项后新申请成立的,县(市、区)要严格按照国务院《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民政部《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暂行规定》要求,在同级卫生、民政、人社部门分别前置审核核定、发放执业许可证书后,依法办理注册登记。要同步理顺党组织隶属关系,市和县(市、区)社会组织党工委做好党组织关系接转和相关档案材料的移交工作;新成立的相关民办非企业单位,由各县(市、区)社会组织党工委按属地管理的原则抓好党建工作。
各县(市、区)在登记管理工作中如遇到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向市民政局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