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制定出台支持社会组织发展与参与社会服务试点项目实施方案
(2015-01-09 10:25: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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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济宁市民政局、财政局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加快推进政府职能转变,促进社会组织在经济和社会发展中发挥积极作用,制定出台了《济宁市支持社会组织发展与参与社会服务试点项目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
《方案》明确了购买服务的范围共五类七十八项。主要资助开展公益服务、具有引领示范作用的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提供有关民政业务的社会管理和社会工作服务的社会组织,支持社会组织孵化基地、创业园等服务平台建设。1.扶持公益慈善社会组织。主要是服务对象明确、公益宗旨明显、民间性强、具有示范引领作用的社会组织。2.购买社会组织社会服务。购买社会组织在社会救助、救灾、社会福利、社会组织、养老服务、优抚安置、区划地名、社区服务、专业社工服务、慈善救济、公益服务等方面的社会管理和社会服务项目。3.支持开展社会组织孵化基地(服务中心)建设。建立市、县(市、区)两级平台,扶持不同层面的社会组织孵化基地(服务中心),为初创起步阶段的社会组织提供办公场地、办公设备、政策咨询、注册协助、能力培训等关键性的支持。4.开展社会组织人员培训。5.其他项目。根据社会管理建设需要,市财政局、市民政局确定的其他支出项目。
《方案》明确了承接服务的主体和条件 。承接购买社会组织服务主体,是指在民政部门依法注册登记成立的社会团体、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承接政府转移职能和社会服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在民政部门注册登记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非公募基金会,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2.具有健全的法人治理结构,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和民主监督制度;3.具有独立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资产管理制度,有独立的银行账户;4.具备提供公共服务所必需的办公场所、设施设备、专业技术人员;5.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6.在参与政府购买服务竞争前3年内无重大违法违纪行为,上年度检查合格,社会信誉良好;7、获得社会组织等级评估3A以上、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和非营利免税资格以及在本行业、专业或领域内具有较高公信力和信誉度的社会组织可优先获得政府购买服务资格;8.法律、法规规定以及政府购买服务项目要求的其他条件。
《方案》规定了严格的申报及评审程序。1.制定项目年度实施方案。每年3月底前,市民政局会同市财政局研究制定支持社会组织发展与参与社会服务项目年度实施方案,明确项目范围、资助标准、项目实施和监管要求等内容。市级财政对县(市、区)政府投入和社会资助的项目优先给予支持。2.组织申报。根据确定资助和购买社会组织的服务项目,市民政局于4月底前,组织开展项目申报工作。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应按项目年度实施方案要求申报相关项目,提供有关证明材料等。项目申请应经法定代表人签字,申报单位盖章,承诺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按规定用途使用项目资金。申报工作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3.初审。市民间组织管理局对提交的项目申请表进行初审,初审工作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必要时进行实地调查,择优确定符合条件的项目。4.审定。市民政局、市财政局联合在5个工作日内对通过初审的项目进行审核,最终确定市级支持服务项目单位名单和资金,并在市民政局门户网站上公示不少于5天。5.资金拨付。市级社会组织项目,市财政局将项目资金下达市民政局,按照国家集中支付制度的规定办理;县(市、区)级社会组织项目,由市财政局按现行财政预算管理要求将项目资金拨付相应县(市、区)。6.项目实施。通过以上方式确定承接服务项目的社会组织后,市民政局应及时与社会组织签订购买服务合同,明确购买服务的时间、服务标准要求、资金支付和违约责任等内容。社会组织执行项目要遵守相关承诺,履行约定义务,独立实施,不得转包、分包,不得调整。7.项目验收。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对项目进行全程监管及指导,并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绩效评价。
为切实加强绩效考核管理和监督,《方案》强调,各级民政、财政部门要建立目标责任管理制度,明确责任主体、时间、奖罚措施,按照“谁申报、谁负责、谁落实”的原则,由项目单位对项目任务完成质量、资金使用和社会效果承担主体责任;要切实加强对项目的前期审查、指导和跟踪监督检查,确保项目资金安全使用和项目高质量完成;要建立绩效评估工作机制,考核项目资金的使用效益。对违反资金使用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根据有关法律和规定进行严肃处理,涉嫌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