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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人员如何应对出庭质证

(2014-09-20 23:2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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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磊律师

分类: 拍卖评估招标

 

价格鉴定人员如何应对出庭质证

 

倪雷兴 许卫兵

 

无论是民事涉案还是刑涉案、抑或是其它案件的价格鉴定,出庭质证对价格鉴定结论作出说明、解释是价格鉴定人员应尽的义务。当然刑事涉案财产价格鉴定出庭质证,可能涉及鉴定人员人身安全等问题,故价格认证中心皆力求并刻意避免刑事涉案财产价格鉴定出庭质证,以下举例皆以民事涉案价格鉴定为主。

在日常工作中,委托方和当事人质疑价格鉴定结论时,价格鉴定人员解释价格鉴定过程及结论,大都能头头是道、说服有力。但一旦上升到法庭层面,大部分价格鉴定人员作答时可能出现杂乱无章、颠三倒四现象,明明准确的价格鉴定结论到最后竟然不能成为司法部门判决的依据。对于价格主管部门下设的价格认证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派出价格鉴定人员出庭质证,既能提升价格鉴定的业务技能和工作水平、又能养成科学严谨的工作作风,更是锻炼价格鉴定队伍的良好契机。

那么,如何应对出庭质证,如何更好地服务司法、服务政府、服务部门呢,作者认为可以从以下三方面来积极应对。

一、做好出庭质证前的准备工作

价格鉴定人员出庭质证前的准备工作除了需要满足仪容仪表整齐、语言表述清晰等基本要求外,尚需在以下三个方面下足功夫。

(一)对整个案件和案情有充分了解。接受委托时,应当辩明委托方的意图。在2000年6月中旬,一个当事人需要对其加工厂的装饰画进行价格认证。当中心接受到委托时,就有一个疑惑,装饰画是工艺品,其价格应是买卖双方协商确定的,可当事人始终坚称委托目的是为了产品销售。后经中心多方了解,原是当事人为拆迁提供价格依据,故中心坚决不予受理。如轻而易举相信委托方,就会造成一定程度的风险。从以上的案例可以说明,价格鉴定人员如果没有吃透委托方的真实想法,那么价格鉴定结论可能会被委托方利用。非涉案的价格认证案件尚且如此,涉案财产更要辩明委托方的真正目的。2013年6月份,法院委托采集2012年7月20日、25日两个时点的高喷煤市场价格。经办人员在经过近一个月的市场调查后,拟出具价格鉴证结论时,作者提出高喷煤属于大宗商品,其市场价格在当月5天内应该是相同的,应进一步与经办法官沟通。后经证实,法官委托目的是标的在当月5天内有无价格变化。因此,在鉴定涉案财产价格时,只有对整个案件和案情要有彻底的领会,才能在价格鉴定时从容下手。若对整个案件和案情糊涂颟顸,就贸然出具结论,一是做无用劳动,二是得不到采用,三是增加无谓的风险。

(二)回顾价格鉴定结论得出的过程。价格鉴定依据是否充分、结论是否准确,直接关系到鉴定人员出庭时的心理活动。一般来说,价格鉴定结论如有瑕疵,价格鉴定人员在庭上会比较紧张。因此在出庭质证前,鉴证机构负责人应当召集出庭人员和相关人员,就价格鉴定结论得出的过程应当作回顾并重新审核。主要做好三个方面工作:一是审核价格鉴定结论程序是否准确、依据是否充分,单位机构资质、人员资格是否在有效期内,计算有无错误、文字描述有无缺陷等等;二是搜集涉及与本价格鉴定结论有关的法律、法规以及相关的依据、证明材料;三是就可能提出的问题作预设答复,并形成书面预备材料。

(三)与委托方作有效的沟通。凡需出庭质证的,价格鉴定人员均应事先与经办法官沟通,既增进彼此的了解,拉近距离、消除紧张感;又能掌握当事人双方争论的焦点、在庭上可能提出的问题等;还可预先作周详的准备,使答辩更具针对性

二、掌握出庭质证的方法和应对技巧

应当说出庭质证有一定的方法可循,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善于归纳问题;二是回答问题仅限于价格鉴定范畴;三是注重逻辑、简明扼要、层次分明。具体来说:

(一)听清问题。在庭审过程中,双方首先就事实和争议作控辩。尔后在审判长的引导下,就价格鉴定结论双方发表观点。此时听清问题比回答问题来得更重要。一般来说,律师提问的问题大致有四类:一是机构资质、人员资格是否过期。如在换证过程中,应有上级价格部门出具相应的证明。二是价格鉴定的程序性问题。委托时间、接受时间、价格鉴定基准日、工作计划书时间、实地实物勘验时间、明细表落款时间、价格鉴定作业时间、出具结论时间,包括工作底稿中的测算时间。如果有一时间不对,整个结论就会有弄虚作假之嫌。三是方法的要素是否齐全。市场法是否符合规定的三个或以上价格采集要素,成本法的成新率是否有依据,专家咨询法有无足够的专家人数等等。四是价格采集的真实性、公允性问题。价格采集侧重点要有依据、要真实,必要时可以展示材料,让当事人阅读,但不可以让当事人复印。如需复印必须声明仅供法庭使用,不得向第三方披露。2012年8月24日下午,在金港法庭出庭质证时,当事人就中心采集价格依据的真实性问题提出质疑,要求中心提供价格采集的依据。中心就采用了上述方法,声明对采集价格的单位应予保密,审判长予以支持。

(二)慎重作答。在法庭上,讲话要掌握一个很重要的原则:重依据和事实,要具有条理性。讲话要按照原定的书面稿内容,万变不离其宗。涉及到概念性问题的回答,必须按有关文件依据作答,不能信口开河。即使一时找不到相关材料,也不能自乱阵脚、思维僵化。比如律师会问什么叫价格鉴定、成本法等类似问题。如果确实在资料准备中没有顾及到,你可以用通俗易懂的话先讲,然后补充确切的概念需要事后查询。其实律师提这些问题,就是让你慌乱,好火中取栗。在2013年4月14日一次庭审时,律师提问,何为价格鉴定基准日和价格鉴定结论书中为何要加限定条件。这两个问题其实比较刁钻,也不在中心准备的材料内。当时我们就先答了价格需要时间点来体现,接着补充说明价格鉴定基准日就是在价格鉴定对应的时间点。价格鉴定限定条件是价格鉴定结论书的必备要素,说明本次价格鉴定结论是在特定的主客观条件具备的情况下而形成的。

(三)巧妙回避。很多律师提问时用“假如”、“如果”这样的词语,在回答这类回题时要巧妙回避。如在今年6月14日下午一次庭审时,律师就发问:如果委托方提供的资料不客观真实,那么是否会导致价格鉴定结论错误。一般都会回答“是”,但隐藏了结论错误的风险。而我们的回答:价格认证中心是政府设立的价格鉴定机构,如果委托方提供的资料不客观真实,我们就不会作出价格鉴定结论,到目前为止中心没有发生过类似的问题。紧接着律师追问:请正面回答问题。中心答:假设性的问题,与价格鉴定结论无关,可以不回答。此时法官发话:无需纠缠此类问题。尽管这些问题已超出价格鉴定范围,但在法官没有明确表示不回答时,尚需一些临场发挥。事实证明,当事人当庭就拿出了委托方移送材料中与原件不符但内容相同的佐证材料。如果对这类问题不加以详察,中心就有可能掉入陷阱、结论被推翻。

三、积累出庭质证经验的三个途径

像上述几个刁钻且典型的问题,如无十次以上出庭质证经验和十年以上价格鉴定从业经历,当庭可能无法轻松应答。那么价格鉴定人员如何积累出庭质证的经验呢?

(一)有培养价格鉴定人员出庭质证的绸缪意识。在受理涉案价格鉴定案件和安排涉案财产价格鉴定岗位人员时,就要考虑到出庭质证的可能性。张家港市价格认证中心每年的涉案财产价格鉴证件数在2000件以上,因此设立专司涉案财产价格鉴定人员就显得尤为重要。目前,中心专设刑事、民事各2名共4名价格鉴定人员。设立专职价格鉴定人员有三个优势:一是价格鉴定人员平时有积累价格鉴定知识的意识;二是让价格鉴定人员有充裕的时间积淀出庭质证经验;三是有的放矢,培养今后需要出庭质证的人员。

(二)有合理配备出庭质证人员的实践意识。价格鉴定结论中签章的价格鉴定人员应当是出庭质证的人员,或者说至少要有一名必须出庭质证。中心出庭质证人员的配备原则上3名,视案件性质灵活配备。如是刑事涉案的,其中1名是价格鉴定结论中签章的价格鉴定人员,1名是民事涉案的,再有1名是经验丰富、反映灵敏的价格鉴定人员,反之亦然。

(三)有合理分工互帮互带的合作意识。价格鉴定结论中签章的价格鉴定人员是主讲人,经验丰富、反映灵敏的价格鉴定人员主要在庭上要听清问题,提供答辩思路、提醒主讲人,另外的人员主要做好相关文件依据等材料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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