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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认证中心关于开展高级机动车价格评估专业人员资格认证培训试点工作的通知

(2014-05-24 16:0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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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价证认〔2013〕1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证办公室、价格鉴定监测管理局、价格认定局、价格认证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认证中心关于印发〈价格评估专业人员资格认证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价证审〔2012〕55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文件精神,决定在全国开展高级机动车价格评估专业人员资格认证培训试点工作。现将有关高级机动车价格评估专业人员资格认证培训试点工作具体事项安排通知如下:
、试点工作分工
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认证中心与各试点地区价格认证机构共同开展机动车价格评估专业人员资格认证试点工作。高级机动车价格评估专业人员资格认证试点工作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认证中心主办,承担培训任务的有关培训机构具体承办与协办。
按照《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试点地区价格认证机构负责高级机动车价格评估专业人员资格认证的申请受理、《价格评估专业人员资格认证申请表》等申请材料的初审、汇总上报本地区《高级机动车价格评估专业人员资格认证初审合格名册》和培训报名等组织工作。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认证中心负责对试点地区价格认证机构报送的初审材料进行审核、组织培训考试和试卷阅卷工作,以及对培训考试合格人员颁发《高级机动车价格评估专业人员资格认证培训结业证书》,并按照程序对相关人员进行专业资格认定,颁发《高级机动车价格评估专业人员资格认证证书》。
二、申请资格认证人员条件和申报材料
(一)申请高级机动车价格评估专业人员资格认证的人员应当符合《暂行办法》第十二、十四、十八条规定的条件。
在试点工作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申请人员可优先受理申请:
1、申请人员取得机械或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学历后,从事机动车价格评估工作满三年;
2、申请人员取得机械专业或相关专业工程师技术职称,从事机动车价格评估工作满三年;
3、申请人员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并取得《旧机动车价格评估鉴证人员资格证书》、《二手车鉴定估价师职业资格证书(中级)》或《涉案物品价格鉴证人员资格证书》后,从事机动车价格评估工作满三年;
4、申请人员取得《二手车鉴定估价师(旧机动车鉴定估价师)职业资格证书(高级)》,或取得《价格鉴证师执业注册证书》、《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证书》(在有效期内)等国家部委颁发的估价专业人员职业资格证书,从事机动车价格评估工作满两年;
    5、申请人员取得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认证中心颁发的《高级旧机动车价格评估鉴证员资格认证证书》,并从事机动车价格评估工作。
(二)申请人应向所在地省级价格认证机构提交以下材料:
1、价格评估专业人员资格认证申请表(经本人签名);
2、学历、职称和工作经历证明(复印件);
3、《旧机动车价格评估鉴证人员资格证书》、《二手车鉴定估价师职业资格证书(中级)》、《二手车鉴定估价师(旧机动车鉴定估价师)职业资格证书(高级)》、《涉案物品价格鉴证人员资格证书》,或《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证书》、《价格鉴证师执业注册证书》、《高级旧机动车价格评估鉴证员资格认证证书》等国家部委颁发的估价专业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4、《高级机动车价格评估专业人员资格认证培训结业证书》(复印件,待培训考试合格后提供);
5、有效居民身份证(正反两面复印件);
6、近期正面一寸免冠彩色照片两张。
三、培训课程和授课人员
本次高级机动车价格评估专业人员资格认证集中培训时间应满足40学时。培训考试共设6个科目。科目1:经济学与价格学基础;科目2:价格评估学概论;科目3:机动车概论;科目4:机动车价格评估理论与实务;科目5:机动车价格评估法律法规政策;科目6:机动车价格评估案例和实操。根据培训课程安排,授课老师主要在参加机动车价格评估专业人员资格认证培训教材编写工作的教授和专业人士中选定。
四、试卷命题和试卷编制
试卷命题工作将安排由教材主编、授课老师及有关专家共同完成。按照培训课程,试卷编制分为两部分内容,科目1-科目5的考试题型均为客观题,分为单选题和多选题,统一考试,考试时间150分钟;科目6的考试题型为主观题,考试时间90分钟。每套试卷客观题至少选取60道编制综合卷,主观题至少选取3道编制案例分析卷。
五、考核和阅卷
为保证考核、阅卷工作的严肃性及公允与准确,将由国家及试点单位有关同志共同组成工作小组,负责考核和阅卷工作,成员由国家及有关试点省(区、市)价格认证中心负责此项工作的同志组成。
六、培训安排
2013年高级机动车价格评估专业人员资格认证培训班暂定在吉林、陕西、江苏、北京等地举办。
1、吉林班主要以东北地区为试点,由吉林省价格认证中心具体承办,拟定于8月下旬;
2、陕西班主要以西北地区为试点,由陕西省价格认证中心具体承办,拟定于9月上旬;
3、北京班主要以华北地区及其他有关省(区、市)为试点,由北京市价格认证中心与有关培训机构商定承办,拟定于9月下旬;
4、江苏班主要以华东地区为试点,由江苏省价格认证中心具体承办,拟定于10月中下旬。
申请报名时间截止在各培训班开班前一周,各培训班具体培训时间、地点等事宜将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认证中心和各试点单位工作准备情况由试点承办单位另行通知。请各试点单位认真组织实施,切实做好认证培训的报名、审核和上报工作,对于试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有关未尽事宜将另行研究确定。
联系部门: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认证中心认证部
联系人:  李 
联系电话:010-68011507、68011018(传真)
电子邮箱:office3118@126.com
 
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认证中心
2013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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